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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含义、特征、性质、功能、种类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使用历史最长、频率最高、功效最显著,是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惯用方法和核心方法。其次,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密切,同时也随着相邻学科的发展而发展。例如,航天技术、核技术、基因技术、安乐死、同性婚姻、互联网就向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提出了挑战,要求它做出全新的解答。(五)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种类用不同的观点观察、分析和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含义

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method of jurisprudence)是指在法学研究中经常地、普遍地使用的方法,主要有逻辑学的方法、解释学的方法、哲学的方法、伦理学的方法、管理学的方法、政治学的方法、历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等等。

(二)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特征

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除了法学本身所独有的方法(例如规范分析方法、法律技术方法、法律解释方法),主要还包括那些法学以前所从属的学科(例如哲学、政治学)和与法学学科性质相近的学科(例如伦理学、管理学)的方法。

首先,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使用历史最长、频率最高、功效最显著,是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惯用方法和核心方法。其中,规范分析方法、法律技术方法和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学之所以成为法学的标志,是法学家之所以成为法学家的必备技能。

其次,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密切,同时也随着相邻学科的发展而发展。例如随着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论等学科的兴起,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也随之作出调整,积极吸收这些方法的加入。

(三)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性质

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是关系到法学学科性质的方法,其中一些方法(例如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时倚仗的方法,因此熟练掌握如何运用这些方法的技巧,对于初入法学门径的人非常重要。

(四)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功能

借助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人们能够解决传统法学提出的大多数问题,例如立法的问题、执法的问题、法律监督的问题、司法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条件的变化,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涌现,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已经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应付。例如,航天技术、核技术、基因技术、安乐死、同性婚姻、互联网就向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提出了挑战,要求它做出全新的解答。

(五)法学研究一般方法的种类

用不同的观点观察、分析和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例如,用价值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价值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用哲学的原理、范畴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哲学的法学研究方法”;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用比较的视角来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用社会学的观点来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社会学的法学研究方法”;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系统论的法学研究方法”,或“法学研究的系统方法”;同时运用不同的观点观察、分析和研究法律及法学,就形成“综合的法学研究方法”。

(1)哲学的法学研究方法。该种方法又常常被简称为“法哲学方法”,它是采用哲学的原理、范畴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及法学的方法。在传统法学中,哲学的法学研究方法被奉为法学方法论之核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12]但事实上,它是诸多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称,例如它囊括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方法,其中前者又包括所谓资产阶级法学家的研究方法,后者则包括所谓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该种方法又常被简称为“价值法学方法”,它是借助价值科学的一般理论、原理和原则研究法律的本质、实质或理想的法学研究方法。其基本主张有:其一,是法律内在的理想、目标而不是其外在的形式、结构决定了法律的本质;其二,法律的应然牵引和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和结构,决定着法律发展演变的方向;其三,法的产生和运行的整个过程都贯注了人的价值诉求。价值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在传统法学方法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为自然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所力倡,而为实证法学所贬弃。

(3)历史的法学研究方法。该种方法又常被简称为“历史法学方法”,它是通过追溯法律产生、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脉络来探索法律生成与运行的一般规律、过程和原理的法学研究方法。其基本主张有:其一,探寻法律之根源,以发现一种有机的原理和有生命力的事物;其二,法律是被发现而非创立的,它是民族精神之体现;其三,习惯法体现了民族的精神和意志,成文法是对习惯法的加工;其四,法的实现要依赖其背后的社会力量;其五,法的发展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3]在历史法学那里,该种方法是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那里,则是建立在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因而才真正能够发现法律生成与运行的内在规律。

(4)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该种方法又常被简称为“实证法学方法”,它是通过观察、调查来分析、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研究方法。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自古就为学者所使用,因为人们希望把握确实可靠而不是虚幻想象的事物,希望对法律问题有一种真实的体验。该种方法与逻辑学相结合,曾经推动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获得了独立,并在当时得到了厌倦了形而上学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学者的青睐。其基本主张有:其一,只有通过观察、调查才能获得有关法律的知识,其他方法只能使人误入歧途;其二,人们能够认识的只能是经验事实,而无法认识诸如本质、实质、观念之类的事物;其三,分析归纳是唯一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其他诸如抽象推理是诉诸人类联想的非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以研究对象的不同,该种方法可以分为社会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规范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和逻辑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14]其中,社会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与社会学的法学研究方法相似或具有亲缘关系,它是通过观察、调查来收集、分析与立法、执法和司法相关的各种社会因素,以此研究法律的方法;规范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类似于规范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它是将实在法当作真实存在的、唯一正当的法,从而判定其他规范是否具有法的属性及是否正当合法的方法;逻辑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则侧重于借助逻辑学的工具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

(5)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该种方法又常被简称为“比较法学方法”,它是采取比较的视角,力图发现、分析和研究不同法系、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区和法律部门等法律单元之间的异同的法学研究方法。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从很早开始就为学者所使用,当然开始可能是不自觉的、偶然的,到后来就变成一种经常性的、自觉的法学研究方法,这个时代可能出现在19世纪初。当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并逐渐发展壮大和内部越来越分化以后,比较的法学研究方法就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被称为“比较法学”。该种方法比较的对象也从法条发展到法律文化、法律传统、法律效果等涉法因素。

(6)社会学的法学研究方法。该种方法又常被简称为“法律社会学方法”,它是运用社会学的原理、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及法学的法学研究方法。其基本主张有:其一,将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将其放置到整个社会系统中进行系统论、功能论和效果论等方面的研究;其二,研究法律对社会产生的作用和社会对法律的反作用(例如制约、促进、推动),研究法律与社会诸要素或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其三,采取双向的视角,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和通过社会来研究法律,从而达到对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双向审视。其基本研究方法有:综合系统的方法、效果论的方法、工程论的方法、调查的方法、统计的方法、观察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实验的方法。社会学的法学研究方法从很早就开始就为学者不自觉地、偶尔地使用,但真正成为一种流行的方法,是在近代。例如,孟德斯鸠、萨维尼、梅因等人就自觉地使用过该种方法,探讨法的精神、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等问题。20世纪初,该种方法达到鼎盛,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学派,被称为“社会学法学”,其至今方兴未艾。

(7)系统论的法学研究方法。该种方法又常被简称为“系统法学方法”,它是采用系统科学的原理、方法来研究法律及法学的方法。此方法强调把法律及法学看作一个整体,采取综合的、动态的方法加以研究。[15]例如,在现代西方诸法学流派中,社会学法学就比较注重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现象,将其放置到整个社会系统中进行发生学、功能论等方面的研究。又如,规范分析法学则比较注重把法律看作一个相对独立、自足的系统,研究其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层次关系、制约关系、协调关系和影响关系)。又如,历史法学也注重把法律看作一种历史现象,看作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系统论的法学研究方法发展到后来,形成了一门叫作“法律系统工程学”(简称“法律工程学”)的边缘的、交叉的、综合的学科,以研究法律的制定与运行中的功效问题。其基本主张有:其一,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其二,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综合;其三,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体化。[16]

(8)综合的法学研究方法。该种方法综合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心理学的方法、历史学的方法、伦理学的方法等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此前的各执一端,不能观法律之全貌,只有汲取各学科方法之长,才能发现、还原法律之真相。综合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阶段,法学学科分化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人们认识到此前单一方法的局限性后的必然选择。

对于其他的法学研究方法,限于篇幅,兹不一一介绍,谨表示如表7-4:

表7-4 法学研究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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