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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创新评价的含义、特征和性质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总体上看,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具有如下3大特征。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必须从实践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判、估量法学研究成果对法律实践问题的回应,估算其实践成分或含量。

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既具有一般学科创新评价的共性,也具有自身的特性,即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更强调对法律及法学传统的继承与发扬,更强调法学研究的外在价值评价之侧面。

(一)法学学科创新评价的含义

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是指特定主体对法学家的研究成果进行创新程度或创新性进行评估、判断的活动,是对法学研究成果进行主体间检验的行为。

从外延上看,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包括创新性、创新度、科学性、规范性等评价信息。其基本要素有:创新、科学、规范、效用、价值、评价。其中,创新度是法学学科创新评价的核心要素,是衡量某项特定法学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和是否值得扶植的根本依据。

(二)法学学科创新评价的特征

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既具有一般学科创新评价的特征,也具有自己的个性或特性。因为法学学科是一门实践科学、应用科学、规范科学,特别强调其创新成果的实践性、经验性和规范性,特别强调法学家对研究规范的遵循。从总体上看,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具有如下3大特征。

首先,实践性。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必须从实践出发,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判、估量法学研究成果对法律实践问题的回应,估算其实践成分或含量。要将法学研究成果放到实践当中去检验、考查,以评判、估量其实际效用。

其次,规范性。在检验法学研究成果时,首先要看该成果之获得是否遵循了公认的法学研究规范,是否遵循了科学的法学研究程序,其他人采取同样的程序是否能够得到相同或类似的结论。当然,在评价法学研究成果时,也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科学性为唯一尺度检验其创新性。

再次,价值性。对法学研究成果之评价,尤其要以是否符合国家、民族和全人类之利益为标准,估量其创新性和价值性含量。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和应用科学,其目的在于减少文明跃进给个体带来的痛苦,减少制度在生成和运行中的摩擦与损耗,从而提高人类之福祉。

(三)法学学科创新评价的性质

法学学科的创新评价是对法学研究成果的考核、监督和促进,是激励法学家创造出能够回应社会、支持社会和发展社会的优质成果,是规范法学知识生产和知识市场的必行之举。

如果说是否揭示了新的事实、规律,是否提出了新的定律和理论观点是法学学科创新评价的实质标准的话,那么是否遵循了公认的研究规范与程序则是法学学科创新评价的形式标准。前者是为了保证法学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后者则是为了保证法学研究成果的主体间性。某项特定法学研究成果如果不遵循公认的研究规范与程序,即便其真的具有科学性,那么此种科学性也无法为法学家群体和社会公众所理解,从而不被认为是科学的、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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