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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统治行为的含义与本质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政治统治的本质是阶级的统治。所谓“政治统治行为”就是取得社会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全面控制和支配,对被统治者和破坏社会政治秩序的社会成员实施全面强制和压

一、政治统治行为的含义与本质

(一)政治统治的理论概说

自人类有阶级社会以来,国家出现后,政治统治就一直贯穿于历史发展的漫长过程中。从现象上看,政治统治无非就是运作政权和巩固政权的过程。但对这个过程发展极其演变的解读在不同的政治理论家眼中却各不相同,形成了许多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理论学说。比如在封建社会,有典型的“君权神授说”,认为政治统治就是神权统治,统治地位的取得和维持都要依据神的意志;在唤起资产阶级革命时,又出现了著名的“社会契约说”,认为政治统治是人们根据理性的要求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无非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等等。在当代,西方政治学界又出现了许多政治统治行为研究新的学说,我们选择其中的两种,略加介绍。了解这些观点的要旨,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政治统治行为有一定借鉴作用。

1.“精英统治论”

现代精英统治论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的政治社会学家V•帕累托(1848—1923年)和莫斯卡(1858—1941年)。莫斯卡在《统治阶级》一书中给精英统治理论作了最简要的说明:“在所有社会中都有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另一个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垄断权力并享受由此而来的特权,它用合法的和专断的手段力图维持其统治地位。(12)帕累托则认为所有社会都可以分为领导者(精英)和被领导者。统治精英通过强制和(被操纵的)公众的同意二者之结合来维持其统治。(13)

他们认为,无论是在君主制、贵族制还是在民主制中,其共同点都是由少数人或精英统治的。精英之所以获得统治地位,是因为他们具备了社会所推崇的才能和品质。精英们的权力基础不一定是经济关系,军事力量、宗教地位或管理专长照样可能成为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任何情况下,统治者总是企图运用己有的权力去延续其统治,从而使政治统治成为世袭特权。精英分子所以失去权力,是因为没有制度化地吸纳新的社会力量。

精英统治论的核心是精英与社会阶级的关系,实际上是试图以“精英”概念取代 “统治阶级”概念。但是,如果以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来划分阶级,阶级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等级,而精英阶层则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概念,因为精英阶层不仅仅被限定为有财产者的范围,无生产资料而拥有其他资源或专门技能者,如宗教领袖和军事首脑也可以进入精英阶层。其缘由就在于精英人物“是在可以取得的价值中获取最多的那些人们”。(14)包括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1864—1920年)也以地位集团概念取代社会阶级,认为政治活动或政治统治的主体是地位近似的集团,而不是无所不包的阶级。(15)

显而易见,精英统治论的重大缺陷在于刻意地忽视政治统治的阶级本质,从而必然轻视物质资料的生产者—广大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所不能认同的。

2.“多元统治论”

与精英统治论不同的现代多元民主主义者认为,“精英统治论”低估了存在于西方国家的政治自治秩序和各社会团体相互制约的能力。多元论的重要创始人拉斯基认为:国家中不应该存在一个权力无限的主权者。国家只是人类众多形式的团体之一,它并不必然比教会、工会或其他社会团体更适合于社会目的,政府的行为是正当的,其他社会团体的行为也是正当的。因而他主张建立一种多元主义的国家。(16)多元论最重要的代表罗伯特·达尔说:“与米歇尔斯的寡头政治铁律——‘说组织就意味着寡头统治’——平行的还有另一条法则:每一个组织都发展一种朝向自身独立的冲动。这两种普遍的趋势都融合起来了;在这种融合体中,寡头政治的法则比铁更容易弯曲。”(17)他认为,在现实国家中,国家的统治权或为寡头所有,或为众多的利益团体所分享。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民主的实际意义就是权力为众多的自治团体所分享。社会集团之间通过不断竞争和妥协来获得对国家的控制权,但谁也不能垄断国家权力。国家被认为是独立于市民社会之外的政治组织,代表全社会的利益,是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工具。国家的政治职能就是要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寻求平衡,而不是偏袒其中任何一方。国家应该保证社会各集团和阶级之间的竞争有序和公正地进行。

多元论者把国家的政治统治看成是公正的仲裁,把国家视为各种团体中的一种,忽略了国家所拥有的特殊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是国家以外的团体所不能合法具备的。这就否认了政治统治的阶级性,从而否认了国家实际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以上的诸种看法,都从不同的方面揭示出政治统治的个别属性,但都忽视了其根本的属性。马克思主义坚持历史唯物论的立场,注重阶级分析的方法,深刻阐明了政治统治的根本性质。

(二)政治统治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既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也是社会分工的产物。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大规模社会分工的出现。分工使专门掌握管理公职的特殊阶级出现;同时,专门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也出现了。这两方面的专门化,使得社会职能对社会逐渐独立化;当社会因分工发展而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各个阶级,其中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的阶级独自全面掌握社会职能时,社会职能也就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在原始社会,实现社会职能靠的是风俗与习惯;而当社会职能变成对社会的统治时,实现社会职能靠的是公共权威,即国家权力。

国家正是在社会职能对社会逐渐独立并上升为社会统治的过程中形成的。列宁说:“国家正是这种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18)。其社会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处理公共事务。

国家产生的前提与目的,决定了国家的政治统治实质上就是阶级统治行为,但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行为,而是维护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最高行为。统治行为的内容集中表现在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恩格斯指出,由于国家或统治秩序“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19)

因此,政治统治的本质是阶级的统治。所谓“政治统治行为”就是取得社会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全面控制和支配,对被统治者和破坏社会政治秩序的社会成员实施全面强制和压迫的行为。

当然,政治统治或阶级统治实际上也离不开维护公共利益。说政治统治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决不意味着阶级统治就是国家活动的全部内容,国家还要以公共权威的面目出现来维护全社会的利益,并最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在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在经济上居统治地位的阶层的利益,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则是为了保证执政党即共产党所代表的阶层和民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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