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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参与的含义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早期的政治参与活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政治实践。可见,公民的资格是同其政治参与权密不可分的。关于政治参与的性质,即政治参与是限定为合法行为还是也包括非法行为,学界尚未达成一致。但另有学者认为政治参与不仅包括法律认可的行为,也包含一些非法行为,如暴动、政治暗杀等。但以推翻政府为目标的政治革命显然已超过了政治参与的范畴。

10.1.1 政治参与的含义

早期的政治参与活动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政治实践。这种城邦政治社会在将居民划分为公民、自由民和奴隶三个等级的基础之上,规定每个公民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参与政治生活,即参与城邦的各项公共事务(公民大会、法庭辩论、投票等)。正如古希腊政治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述,“全称的公民”(即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或“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可见,公民的资格是同其政治参与权密不可分的。然而,由于作为最早的国家形态的希腊城邦本身带有氏族制的残余,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公民范围极其有限,导致其民主制在广泛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雅典民主政治在伯里克利时代(公元前443年—前429年)臻于极盛,其重要表现就是公民参与的扩大化。例如:将执政官及其他所有官职对每个等级的公民开放;凡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均可出席享有最高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公民大会等。

从政治参与的实践起源可以发现,政治参与就是特定的主体从事政治、分享政治权利的活动,是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衡量指标之一。然而,对政治参与概念的理解却各有不同。

1.政治参与的性质

关于政治参与的性质,即政治参与是限定为合法行为还是也包括非法行为,学界尚未达成一致。《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把“政治参与”界定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它反映公民在政治系统中政治活动的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1]该定义强调政治参与的合法性。但另有学者认为政治参与不仅包括法律认可的行为,也包含一些非法行为,如暴动、政治暗杀等。如美国学者阿尔蒙德在其著作《当代比较政治学》中专门列出一节“高压和暴力的政治参与”,探讨了20世纪部分独立国家发生军事政变的次数和成败情况。也有学者中性地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和渠道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并不强调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

2.政治参与主体

关于政治参与的主体,学者们同样见仁见智。西方一种观点是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2]而另有一些学者却主张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3]这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前者认为政治参与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公民,即包含职业政治家和政党主要成员在内的全部公民;而后者则赞成将职业政治家排除在政治参与主体的范围之外。

我们认为,政治参与是指特定的体制框架内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为满足自身的利益诉求,运用政治权利以各种途径介入政治生活、影响政治权力和政治体系的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下列三层含义。

其一,政治参与的主体是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即排除了从事常规政治活动的职业政治家。作此限制的理由是:若把政府官员、政党主要成员等特殊的政治阶层纳入政治参与主体的范围之内,会混淆业余性质的、非连续的政治参与和常规的职业政治活动的界限,而且也失去了对政治参与专门进行研究的意义。当然,当职业政治家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非职业政治活动时,也应属于政治参与的范畴。

其二,政治参与的客体是政治权力和政治体系,其目的在于通过影响政治权力的运作和政治体系的常规运行,包括政府人事构成和政策制定等,来实现政治参与主体即普通公民或公民团体的利益诉求。这实质上是社会价值的再分配,也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博弈,体现了社会政治生活中公民地位和自主权的提升。

其三,本定义没有直接强调政治参与的合法性与否,但认可政治参与基本上是一种特定体制框架之内的公民或公民团体运用政治权利作出的非暴力行为,也即阐明政治参与的目的绝非推翻政府本身。政治参与的性质与其所处的政治体制和社会形态背景密切相关,合法与否不可一概而论。一些在某一特定时期看来非法的、非常态的行为(如示威游行、集会、罢工等),在另外的时代背景下却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但以推翻政府为目标的政治革命显然已超过了政治参与的范畴。因此,我们将政治参与界定为特定体制框架内的非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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