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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命运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国民党召开伪制宪国大之初,中国共产党就表明了对1946年宪法的否定态度。1949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正式提出了包括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在内的八项和平谈判条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相当于新中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正式以法律形式宣告废止1946年宪法。

七、《中华民国宪法》的历史命运

1946年宪法的命运是坎坷的。其实,在制宪之时,它的命运就早已确定。内战的阴云已经遍布神州,国民党政府一意孤行,全然不顾制宪的一般规律,悍然召开伪制宪国大,强行通过1946年宪法。缺乏民意基础的宪法,即使制定得再好,也难堪大任,何况是一部本已充满矛盾的宪法呢?历史也给这部宪法开了一个玩笑,1948年,刚刚颁布不久的1946年宪法,尚未真正实施,其效力便被内战双方以不同的方式废止,至此便再未真正实行过。

1948年3月,内战已在中国全面展开,国民党操控的第一届国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有代表提出修改宪法,但考虑到宪法实施不久,即行修改有不妥之处,以王世杰为首的700余名国大代表联名要求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为暂不变更宪法之范围内,予政府以临机应变之权力,俾可适应紧急时势之需要”。1948年5月10日,国民大会通过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由国民政府实施。《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将1946年宪法几乎所有的民主精神全部废除: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的权力,不受宪法有关程序的限制。按照王世杰等人的提案,制定临时条款本为防止“政府应付戡乱需要,蔑视宪法或曲解宪法条文”,但这样一个《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早已不是蔑视或曲解宪法的问题,而已经达到了公开停止宪法适用,甚至是抛弃宪法的后果。《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台湾地区实行长达40余年,期间经历4次修改,全为适应台湾当局在台统治所需。1946年宪法所包含的自由主义、民权主义、社会主义,乃至儒家思想等,被专制、独裁、威权所替代。1990年后,台湾当局连续发动7次“宪政改革”,颁布所谓“宪法增修条文”,1946年宪法被“台独”势力当作“外来宪法”和所谓“中华民国法统”的象征,遭到肆意修改。尽管台湾理论界和实务界采取的是修宪有界限说,但在以修宪为主要方式的宪政改革过程中,台湾当局采取的是极端的修宪无界限说。1946年宪法有100多个条文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均被修改。国民大会逐渐被改造成为治权化的有形机关,最终为配合陈水扁当局所谓“公投入宪”,被彻底废止;考试院和监察院边缘化,以总统(行政院院长)、立法院和司法院为核心的三权分立权力结构浮出水面;政权组织形式变为以总统制为核心的双首长制;总统和行政院院长同为行政首长;省级建制被虚化。总之,1946年宪法在实质上已经魂飞魄散,名不副实了。

早在国民党召开伪制宪国大之初,中国共产党就表明了对1946年宪法的否定态度。中共中央于1946年12月21日发表了《中国人民不承认伪宪声明》,谴责“非法国大”通过的1946年宪法,认为只要“反动集团独裁不取消,不论有无宪法,不论宪法字面上怎么样,人民总之休想得到民主”。《解放日报》亦于12月28日发表社论,提出“坚决否认和取消蒋介石的伪国大宪法”。1949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正式提出了包括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在内的八项和平谈判条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相当于新中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正式以法律形式宣告废止1946年宪法。至此,1946年宪法从中国大陆彻底消失。

我们常说,立宪易而行宪难,其实,立宪也是何其难也。就1946年宪法本身而言,这个浪漫的矛盾体从一开始就错了,除了它全无宪法所需的合法性外,还在于它自身试图创造出一个具备所有有益因素的规范体系。但在历史上,尚没有一部宪法能在如此众多的思想间实现均衡,尚没有一部宪法能在性善与性恶中寻找到制度设计的完美平衡点,尚没有一部宪法能设计出取各家之长的制度体系,尚没有一部宪法能容纳依据不同理念构建的权利体系。1946年宪法也不例外,它尝试了,失败了。1946年宪法的失败,是浪漫主义宪法在中国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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