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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民大会的批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政协决议案的另一项规定是:“国民大会应为有形之组织,用集中开会之方式行使建国大纲所规定之职权,其召集之次数应酌予增加。”国民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由《建国大纲》规定。可见,国民大会主要有四项权能,即对中央政府官员的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的创制权与复决权。而立法院本应行使的弹劾总统的权力由则国民大会来行使。

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政协决议案的另一项规定是:“国民大会应为有形之组织,用集中开会之方式行使建国大纲所规定之职权,其召集之次数应酌予增加。”《文萃》对这一决议涉及的3个问题分别进行了阐述。

一是关于国民大会的组织形式。政协决议规定:“全国选民行使四权[53],名之曰国民大会”是合于建国大纲的。因为建国大纲中既有国民代表会,又有国民大会。”[54]可为什么国民党二中全会一定要把国民大会解释为有形的国民代表所组成的会议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稽古《人民需要民主·和平》(《文萃》周刊第25期)一文指出“一是因为现在的国民代表,是在国民党的全力控制下选出的,国民党在里面占了多数。因为国民党没有办法取得人民的信任,所以只好出此包办民意的下策。二是因为国民党的政治太腐败了,经不起人民的批评,因而利用有名无实的国民大会,来阻止人民意见的表露。”[55]而对于选举国民代表,国民党就可以采用种种方法来阻止人民参加选举和自由投票。因此,建国大纲在名义上是被尊崇,实际上是被国民党毁弃了。

二是关于国民大会的职权。国民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由《建国大纲》规定。那么,《建国大纲》又是规定了什么呢? 《建国大纲》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可见,国民大会主要有四项权能,即对中央政府官员的选举权、罢免权,对中央法律的创制权与复决权。而立法院本应行使的弹劾总统的权力由则国民大会来行使。《人民应立刻注意宪法问题》一文指出:“使国民大会来分散立法院所应有的职权,总统既只对国民大会负责,而实际上更使此国民大会成为一个庞大空洞,不常开会的空架子,总统在事实上便能不对任何人负责。”[56]。显然,《五五宪草》的这一规定使国民大会对于总统无法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国民大会便成了民主的摆设,总统成了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且总统的领导权基本不受任何制约。事实上成了行政院须向总统负责,总统则不必向其他组织负责。因此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有关国民大会的决议其实质是为总统行使最终权力大开方便之门,为总统的独裁统治扫清了障碍

三是关于国民大会的召开方式与次数。国民大会的召开方式是集中开大会,次数以往一般每三年才召开一次,因此很难起到及时监督的作用。《评国民党二中全会》中对此评论道:“法西斯派知道立法院是常年存在的,是能起国会作用的,而臃肿不灵的国民大会,却是‘每三年由总统召集一次,会期一月’的独裁装饰品,即使其‘召集次数酌量增加’,也仍然是绝对不足以限止独裁的。”[57]从国民大会的召开方式与次数中,国统区读者可以清晰地看到国民党反动派做出这条决议分明就是向民众表明他们一定要有独裁,一定不要有国会。这样的国民大会仅是徒有虚名。它分散了立法院的实权,阻挠了人民的直接民权,从而使国民大会成为了一个抽象的选民团体名称。这与政协决议完全违背。《文萃》对该决议案的3点分析不仅向国统区群众揭露了这一决议案企图架空人民,违背三民主义本意的反动本质,也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这一决议案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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