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过程

《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过程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临时约法》第35条所谓“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规定,改为“不须参议院或国会之同意”。《临时约法》第33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删除《临时约法》第43条之“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

二、《中华民国约法》的制定过程

(一)立宪筹备——御用政治会议与约法会议的产生

袁世凯在采取种种手段攻击《临时约法》并解散国会后,即着手修改《临时约法》。首先,在国会停止活动后,袁世凯于1913年12月15日组织了“中央政治会议”来代行国会的职权。11月26日,袁世凯公布了政治会议的组织令,规定除原定每省各派2名代表外,再增加总理所派代表2人,各部总长各派1人,法官2人,蒙藏事务局数人,总统特派8人,后增加2名,共69人组成,12月15日正式开幕。政治会议代表大都是清末旧官僚和立宪派,正副议长分别为李经羲、朱家宝,前者为清末云贵总督,后者系清安徽巡抚。由此可见,政治会议实际上是直接受总统控制的议事机关,是帮助其实现专制独裁统治的政治工具。由于政治会议的成员是当时最反动的官僚政客,所以孙中山是这样描述他们的:“他们习于旧污,视民主政治为仇雠,伺瑕抵隙,思中伤之以为快,群趋于袁世凯,将挟之以为推翻民国之具。而袁世凯亦利用之,以自便其利。”[6]该政治会议成立后,主要做两件事:一是议决遣散剩余议员,使国会完全解散;另一件事便产生了“约法会议”作为立法机关。

政治会议一开始就把解散国会和省议会,增修《临时约法》作为会议的唯一内容,并于1914年1月9日和2月4日分别议决解散国会和各省议会,为袁世凯解散国会完成政治上的手续。1月24日,政治会议又议决成立“约法会议”,为袁世凯建立一个造法机构,为其实现专制独裁统治完成法律手续。26日公布《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规定“约法会议”的议员们由京师选举会选出4人(选举监督内务总长),每省各出议员2名(选举监督各省民政长),蒙、藏、青海共选8人(选举监督蒙藏事务局总裁),全国商会联合会选出4人(选举监督农商总长),共60人组成。议员选举是在袁政府严密控制之下进行的,各选举会都有相应的官僚监督。不仅如此,还有由总统指定7~11人特别组成“议员资格审定会”,作为“纠正选举监督之机关”,当选人须经其审查合格,方可充任议员。此法旨在各地选举操纵于监督之手,而各选举监督要受制于“议员资格审定会”。选区仅限于各省省会,乡村是没有人才和选举资格的群盲之地。按照《约法会议组织条例》规定,凡能充当选举人的,必须具有下列5种资格之一:(1)中华民国国籍年满30岁以上之男子;(2)曾任或现任高等官吏而通达治术者;(3)曾由举人以上出身而夙著闻望者;(4)在高等专门以上学校3年毕业而精研科学者;(5)有万元以上之财产而热心公益者。此外蒙、藏、青海以及在京之王公、世爵、世职及其他殷实会员,通达治术或热心公益者,有选举资格。至于能够充任被选举人的则必须具有下列三种资格之一:(1)曾经或现任高等官吏5年以上而确有成绩者;(2)曾在国内外专门以上学校习法律政治3年以上毕业,或举人以上出身,习学法律政治之学而确有心得者;(3)硕学通儒,富于专门著述,而确有实用者。[7]如此严格的资格限制,导致各地有选举权的人寥寥无几。如京师只有71人参加选举会。被选举人均为政府提名,实际上议员都是由袁世凯指定或经他同意的,选举只是形式。3月14日,袁世凯公布“当选议员”共57人,其中北洋派官僚占绝大多数。所以当时就有记者说:“约法会议是法制局的放大。”[8]

袁世凯一方面在“约法会议”的议员安排上尽情安插自己的政客,并规定严格的选举资格,另一方面在舆论上施展阴谋诡计,授意各省军政长官发表通电,要求增修《临时约法》,实行总统制,叫嚣“项城袁公,绝世之才,中外俱瞻,天人合应,允宜屏息退听,纵其展舒。若实行内阁制,俾元首退处无权,何异困蛟龙于沟壑,击麟凤以钳铁”(四川都督胡景伊和民政长陈廷杰通电),须“使大总统以无限权能展其抱负”(江苏都督冯国璋通电)。袁世凯自己也到处扬言:“国会专制,固不适宜,内阁集权,亦多窒碍。”[9]他向“约法会议”提出了《增修约法大纲》7条,要求取消“《临时约法》对行政权的某些约束”。[10]

1914年3月18日,“约法会议”在象坊桥前参议院会场举行开幕典礼,实到议员仅44人。议长和副议长形式上是推举的,实际上都由袁世凯圈定。袁世凯特挑选国民党名士孙毓筠为议长,用以表示修改约法并非是北洋派的私意,“革命派”也是赞成的。法制局局长施愚是北洋集团里所谓的“法律派”干将,被指定为副议长。袁世凯的秘书王式通为秘书长。不久,王式通调任政治会议秘书长,由另一个“法律派”干将顾鳌接任秘书长。开会期间,袁世凯递交了《增修临时约法大纲案》的咨文,强调:“为目前建设国家计,根本法上关系宜有二种时期,盖增修约法为一时期,质言之,则施行约法为一时期,而施行宪法当别为一时期也。增修约法与施行宪法既应别为一时期,则第一要义之所在,当知施行约法为国家开创时代以来之所有事,即与施行宪法为国家守成时代之所有事者截然不同。夫以吾国领土之广,人民之众,国家财政人民生计复日趋困穷,加以纪纲废弛,法制凌杂。行政之秩序已纷若乱丝,地方之情形尤危若累卵。积以上种种险象,几于不可终日。而溯由来,仍无非约法上行政权薄弱之所致。惟事关改造国家根本大法,未便以本大总统一得之愚,拘束众议……相应依照临时约法之规定,将增修大纲汇案提出,咨请贵会议开会讨论,如何赞同此项、增修约法案,即由贵会议起草议决。”[11]孙宝琦代表袁世凯出席会议并致辞,并要求“约法会议”从根本上解决《临时约法》的不足和缺漏。

(二)“新约法”的起草

袁世凯通过政治会议和“约法会议”两个工具对《临时约法》进行改造,并于1914年3月20日亲自向“约法会议”提出《修改约法大纲七条》:

1.外交大权。外交大权绝对归于总统。《临时约法》第35条所谓“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规定,改为“不须参议院或国会之同意”。

2.官制官规制定权及官吏任命权。《临时约法》第33条:“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又第34条:“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此两条之“但书”须消除之。

3.总统制。删除《临时约法》第43条之“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及第44条之“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等规定,不设置国务总理。如美国制度,大总统亲自负责,以行国家之重要政治,各部总长均直隶于大总统。总长之责任,以各部行政之范围为限。

4.宪法改正权。《临时约法》第54条:“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力与宪法等”之规定,改为:“宪法由国会以外之宪法会议制定,大总统公布之。重要宪法改正权归于大总统。”

5.人民之权利。关于人民之权利,其褫夺回复等,得由大总统自由行之。

6.紧急教令。国会闭会时,为保持公共治安、防御灾害,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次期国会开会时,须于10日以内,提出于国会得其承认。

7.紧急处分。临时紧急处分为维持公共治安、防御灾害,无暇召集国会时,得以教令为临时紧急处分,但次期国会开会之际,以得其承认为必要。

这7项提案与民国二年(1913年)十月袁世凯向国会提出的修改案大有不同,两相比较,最明显之处在于此次提案增加了第3、4、5项即总统制、释宪权与总统可褫夺回复公权等内容,这意味着此番提议目的不在修改而是彻底废弃《临时约法》,并另立新法取而代之。[12]

1914年4月13日,增修约法审查委员会开会,孙毓筠为主席,到会者55人。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增修,分为三种:(1)修改部分,包括将参议院改为立法院,将国务院改为政府,将第39条修改为“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等;(2)删除部分,包括删除第34条、第35条所规定的参议院对于总统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以及缔结条约之同意权;(3)增加部分,包括顾问院、审计院及参政院之职权的条款,宪法案提出条款——规定由参政院厘定,提交大总统,然后由大总统提交国民会议(即立法院);另设肃政厅,肃政使定额16人,司弹劾官吏权;弹劾案由平政院审理;另有审查立法院委员资格之规定。逐渐恢复清朝御史制及考试制度。总统府设政事堂,取代国务院。政事堂以国务卿为领袖,政府会议在总统府政事堂举行,应议事项包括法律案及教令案、预算案及决算案、预算外之支出、军政之编制、条约案、宣战媾和事项、简任官之进退、各部权限争端、依法令应经政府事项、人民请愿案以及大总统或各部总长认为应经政府会议事项等。[13]

(三)“新约法”的议决和公布

“约法会议”于4月13日召开审查委员会,对于袁世凯提案大纲细加研究,经数度审查后,审查委员会向大会出具报告书,写道:“临时约法施行二年之久,其最不完备之点,在立法行政两机关势力之不平均,换言之,即国会权限过重,政府被束缚极甚,遂致弊害百出,一切政务不能进行。昨年参议院不通过国务员,一时国家陷于无政府之状态,即其一例。夫谋一国之强,必建设强有力之政府,而政府非得自己活动不能强国,政府得自己,自无陷入人民于水火之咎。依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约法增修之规定,政府现有提议修改之必要,国家前途及人民幸福,上条改约法亦目前之急务,原案七项悉要改修,本审查一致表决赞成。”[14]

“约法会议”在开会讨论后认为,审查委员会出具的报告书言之有理,应该采纳。然后再由议长依照议事规则,指任议员施愚、邓镕、顾鳌、王世徵、程树德、夏寿田等7人为起草员。后袁世凯又提出将增加有关优待清室成员的条件,列入“约法会议”讨论,经过开会商议后决定并案起草。草案提出后,“约法会议”将《中华民国约法》增修案提交大会讨论,决定再次审查。经过几次详细审查,分别修正具书报告,将已议定的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全文,共10章68条(较“旧约法”增加12条),于4月22日通过一读,25日通过二读,29日通过三读并于当天通过全体议决。随后整理出了此次会议的全部经过,写出了“新约法”全文及修正条文理由书呈报政府,于5月1日由袁世凯公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