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渊源分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渊源分析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被采用,随后便开始了《临时约法》的制定。但是,《临时约法》的制定并没有完全抛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另行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实际上是其重要的文本渊源。这是《临时约法》确立责任内阁制的基础和依据。《临时约法》确立责任内阁制,既有革命派限制袁世凯的目的,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渊源分析

1911年10月10日,武昌首义的枪声,吹响了推翻中华封建帝制斗争的号角。武昌起义后不到一个月,资产阶级革命派摧枯拉朽、势如破竹,“三分天下得其二”。革命形势的高涨,使建立共和国的“进步的浪潮已不能停止”。正如时在美国的孙中山所指出:“今之中国似有分割与多数共和国之象,余甚希望国民速建设一善良之中央政府。”[3]为此,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历经辗转汇集汉口,制定了中华民国第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宪法文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总统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两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一)《临时约法》的历史渊源

武昌首义的第二天,湖北军政府成立,由清军协统黎元洪担任大都督。此后,“匝月之间,各地之脱离清廷,响应革命者,虽十二省,广及十四处,长江海军十六舰,亦相率归顺”。革命形势迅猛发展,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成立了都督府。由于各省“互不相属”,虽然革命势力推翻清统治的目的相同,但各省各自为战的状况,使革命力量“极为散漫,以致形涣势弱”,“很需要一个统一的组织,以资统帅指挥,迅赴事功”。同时“鉴于太平天国之失”,为断绝当时驻汉口各国领事团对清廷的外援,并进一步争取各国政府的承认,“亦须有一统合之机关,以资适应”。[4]因此,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政权,就成为各股革命势力面临的首要任务。为此,黎元洪于1911年11月7日和9日两次致电独立各省,征求对组织筹建中央政府的意见,并邀请各省派代表赴武昌组织临时政府。与此同时,江苏都督程德全和浙江都督汤寿潜联合致电上海都督陈其美,认为应效仿美国革命时十三州之代表会议,于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各省公推代表汇集上海,共同磋商对内对外之妥善方法,以“保疆土之统一,复大道之和平”。[5]于是,武昌和上海之间拉开了一场争夺政治权力中心的斗争。最后经过妥协,各省都督府代表于11月下旬抵达武昌开会,但各省仍留一人在上海,“联络声气,为通信机关”。[6]此时,汉阳已在北洋军的猛烈攻击下失守,武昌全城都在北洋军的炮火威胁之下。鉴于此,各省代表遂移至汉口英租界的顺昌洋行举行联合会议。12月2日,会议议决先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推举雷奋、马君武和王正廷为起草员。起草工作于次日完成,旋即由代表会议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21条,由来自湖北等10个省的22名代表签署通过。

革命胜利初期,革命形势面临内有武昌上海谁为权力中心的争斗,外有北洋军陈兵武昌的内忧外患,因此,《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起草十分仓促,随后在短短4个月时间内被4次修改,严重影响了其稳定性、权威性和作用的发挥。按照《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20条之规定,在临时政府成立后6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以便制定宪法。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被采用,随后便开始了《临时约法》的制定。究其原因,主要在两方面:一方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6个月内召集国会,在时间上无法保证,必须被延缓;同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制度规范上漏洞百出,最为重要的便是遗漏了人权条款,但人权条款又不适合纳入政府组织的范围,为补救这一缺陷,参议院便有了增补《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更名为《临时约法》的动议。为此,时任临时政府法制局局长的宋教仁还草拟了一份《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法草案》,但该草案被参议院退回,此后参议院便决定另拟《临时约法草案》。另一方面,则是基于政治的原因。民国初年,孙中山曾“极力主张施行革命方略,以达革命建设之目的”,但由于内外交困,其革命主张“卒不克行”。从内部看,同盟会的革命主张的第一条就是“驱除鞑虏”,因此,清除满族这一“异族”成为辛亥革命的重要诱因。1912年2月,当隆裕太后签发《宣统帝退位诏书》,“驱除鞑虏”的任务似乎已经完成,休兵息战成为革命同盟中绝大多数人的主导思想。从外部看,临时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都是一副“既无可战之兵,又无可筹之饷”的柔弱之像,根本无法与袁世凯的北洋政府相抗衡。在这种形势下,除了“南北议和”,以临时大总统为交换筹码,假手袁世凯迫使清廷退位以建共和之外,革命派再无别途可寻。然而,革命派并不放心将拥有很大权力的临时大总统头衔拱手相让给袁世凯。但承诺既已做出,就不容变更。于是,革命派便希望通过法律的力量和制度,来抑制袁世凯时时刻刻梦想专制的野心。在原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总统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中,临时大总统为权力中心,其权限很大,显然不能满足革命派希冀限制袁世凯权力的要求,因此,重新制定一部限制临时大总统权限的根本法便刻不容缓。

(二)《临时约法》的文本渊源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分别由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和附则构成。《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受到美国宪法的影响,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实行的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权力制约原则,而且采用了一院制议会制度,由参议院行使立法权。由于历史局限性和客观形势所迫,《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存在着民主基础缺乏、人权条款缺位、权力配置缺失等诸多缺陷,使之很快就面临被淘汰的命运。

从立宪目的上看,制定《临时约法》是因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不能完成作为一部临时宪法的使命。但是,《临时约法》的制定并没有完全抛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另行起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实际上是其重要的文本渊源。比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关于立法权、行政权的条文可以看出,两者对于参议院的组成,临时大总统的选举,临时大总统的任免权、提案权、复议权、军事、外交等规定,可以说没有什么根本差别。除人权条款和司法制度外,《临时约法》比《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创新之处在于它对国务员、副署制度、质问及弹劾权的规定。这是《临时约法》确立责任内阁制的基础和依据。

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的主要差别有:第一,在政权组织形式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临时约法》采用的是责任内阁制。在辛亥革命之前,立宪派就提出过要建立君主立宪制下的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确立责任内阁制,既有革命派限制袁世凯的目的,也是立宪派向袁世凯分权的需要。实际上,革命派和立宪派对袁世凯的专权企图都是有所预料和防备的。为此,《临时约法》扩大了参议员的职权,设置了国务员及规定严格的约法修改程序。第二,人权条款的确认。严格意义上讲,《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只是一部政府的组织法和程序法,其未规定人权条款也十分合理。《临时约法》则在总纲中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并紧随总纲之后规定了“人民”专章,对人民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广泛确认。第三,三权分立的确立。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并没有确立司法权的地位,只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一项规定。因此,《临时约法》之前的临时政府是一个没有司法约束的“两权分立”政府。《临时约法》通过对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的相关规定,从制度规范上实现了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体制。第四,《临时约法》增加规定了约法效力和增修程序。同时,两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文件,都对召集国会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为6个月,《临时约法》规定为10个月,从时间准备上更为充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