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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制定过程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其相比,《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诞生则更为曲折。概言之,可分为《训政纲领》等文件出台、“约法之争”,以及《约法》的最终制定与执行三个过程。8月14日,会议通过《政治问题决议案》指出:“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针对训政时期是否应当制定约法,在国民党内引起了严重分歧。

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制定过程

训政思想本身即为一种矛盾的产物,这种思想从产生开始就不断受到质疑甚至攻击。但是,它在中国的特定历史背景中,找到了赖以生存的政治与文化环境。与其相比,《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诞生则更为曲折。作为国民党训政时期的纲领性文件,《约法》的出台充满了斗争与妥协,制定还是不制定《约法》的两种声音不断交替着上升。概言之,可分为《训政纲领》等文件出台、“约法之争”,以及《约法》的最终制定与执行三个过程。

(一)《训政纲领》等文件的出台

在1928年8月8日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蒋介石在《开会词》中说:“自从民国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七年八月八日至今日,总理交付给我们的军事时期才告一段落。不过从今天起,就是从五次全会开会之日起,我们要继续国民革命,开始去作训政时期的工作。”[40]这就正式宣布了国家进入训政时期。8月14日,会议通过《政治问题决议案》指出:“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41]国民党希望通过制定约法的方式,以对党权、政权进行重新分配。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并由国民政府公布实施,后又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训政纲领》总的宗旨是“训练国民使用政权”,以便在宪政开始以后实现“全民政治”。纲领全文共6条,主要内容如下:(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第1、2条);(2)国家的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种,由党训练国民使用,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项,由国民政府执行(第3、4条);(3)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简称“中政会”)具有指导国民政府重大国务施行以及修改及解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国民政府组织法》)的权力(第5、6条)。

《训政纲领》开篇即明确提出制定《训政纲领》的依据是“中国国民党实施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在训政时期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同时,根据孙中山全能分治的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部分,“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在闭会期间,“以政权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至于“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组建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项治权,则“付托于国民政府,总会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42]在这样一种旗帜下,国民党被赋予了一种特殊的地位,而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政党。因为它肩负着“训导国民使用政权”的使命,并且在训政期间,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替了国民大会行使政权。而“中政会”的权力,也较之前所确定的“决定政治之方针,以政府名义执行之”的职权,扩大到“重大国务”,从而将党从指导的地位上升到具体执行的位置,并有权修正及解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这基本上表明,国民党已经成为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党,即使存在其他政党,也不具有与其平等的政治地位,[43]这样就正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1929年3月15日至27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南京召开。会上追认了《训政纲领》,同时确认“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及地方自治开始试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44]而不再提及《约法》之事。会议同时通过了《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之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这个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规定国民党、国民政府、人民在行使政权和治权过程中的权力分界线,不允许互相超越。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认为,“由国民革命所产生之中华民国人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之幼稚上,实等于初生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职”。[45]其要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1)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宣传训政方针,开导人民接受四权使用的训练,“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得就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2)中政会:决定县自治的一切原则及训政的根本政策与大计并对中执委会负责。(3)国民政府:实行县自治,执行有关训政的根本政策与方案,对中政会负责。(4)人民:只有“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接受四权之训练,努力地方自治之完成,始得享受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因此,有学者认为,“国民党有权,国民政府有责,人民既无权亦无责,只有被强迫‘服从拥护国民党’的义务,这就是此决议案的实际内容”。[46]

这个文件的颁发,进一步确认了国民党在中国的唯一合法领导地位,并且将“拥护中国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作为中国国民的一项应尽义务,在极大程度上巩固了国民党在中国的地位,并将最开始提到的“以党治国”上升为“以党代政”。同时,此文件赋予国民党“于必要时,得就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的权力。这样的表述方法,在字面上即是对人民权利的一种极大限制。尽管在文本上也使用了“在法律范围内”以及“于必要时”,但如果考虑到法律的制定与解释权同时最终掌握在国民党手中,那么无疑就是对国民刚刚具有的权利的一种赤裸裸的剥夺了。

(二)《约法》之争[47]

从《训政时期约法》颁布之前国民党几次重大会议,以及会议期间颁布的重要文件可以看出,整个《训政时期约法》的出台并非一帆风顺。针对训政时期是否应当制定约法,在国民党内引起了严重分歧。这一分歧在酝酿成立五院制政府的1928年8、9月间便出现了,经过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三届一中全会、二中全会、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三届中央第一次临时会议等会议的争论,历时两年未能解决,终于成了国民党内部的一场重大政潮,直到动用武力对政敌实行强制缄口政策,分歧才被压平。

首先是1928年8月8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开幕。国民政府法制局局长王世杰、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朱霁光及南京特别市党部,分别提出制定约法的提案。其中王世杰的提案内容包括3项:(1)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中央委员数人,专家数人,组织中华民国暂行约法起草委员会,责其于一定期限内,提出中华民国暂行约法案;(2)中华民国暂行约法应规定下列内容:人民权利义务、中央政府组织、中央与地方关系、党与政府关系;(3)中华民国暂行约法案应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议决,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批准,国民政府公布。其提案经审查委员讨论,全体会议做出决议:“训政时期应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

五中全会结束后约半个月,胡汉民回国。在他得知五中全会关于约法的决议后,即提出异议,认为训政时期制定约法有背总理遗教,主张有约法的蒋介石等人则反驳说:孙中山在《革命方略》中便已规定颁布约法,孙中山划分建国三时期,称训政时期为“约法之治”,称宪政时期为“宪法之治”,这是明明指出了在宪法之前应有约法。胡汉民回应,孙中山在早年确曾说过要有约法,但自从《临时约法》失败后,他便改变了主张,在《建国大纲》宣言中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这是他总结了过去的教训,因而在《建国大纲》中便对训政时期约法不着一字,显然是不主张训政时期有约法。蒋介石等人反驳说,孙中山在《建国大纲》宣言中说了胡汉民所引的那几句话以后,接着又说,“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宪政”,所以孙中山并不反对搞约法。两方面都“高举”孙中山的“旗帜”,以“遗教”对“遗教”,进行了一场十分热闹的“孙中山”反对“孙中山”的论战。

从表面上看,约法之争是对待孙中山“遗教”的态度之争,即孙中山是否说过训政时期应当制定约法的话,一方说有,另一方则说无,实质上则是国民党内的权力之争。争吵的一方是“政治暴发户”蒋介石,另一方是国民党元老派首领胡汉民。蒋介石在1927年冬左右开弓,先后击败了“老右派”西山会议派和“左派”汪精卫集团,夺得党政军大权之后,需要进一步确立对全国的专制统治,因而亟须有一部根本法类型的训政时期约法,作为自己的法律基础。胡汉民的身份前面已有交代,他以孙中山第一助手的自我感觉从欧洲回国,要充当民国法统的代表,特别是自1928年10月就任立法院院长后,更视自己为法律的化身,国家立法问题的决策权非他莫属,对蒋介石未征得他同意而提出制定约法的主张坚决反对。

1929年3月,国民党举行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胡汉民提出,应以孙中山全部遗教作为训政时期根本法,此外不应再有别的根本法。大会据此做出了一个专门决议,决议中全面批驳了主张另订约法的人的主张,指出:“辛亥以前,总理于革命方略中有‘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争停止之日,立即宣布约法’之规定,然此为革命军占取一县后之强制约章,而非可以拟于全国根本大法之性质与内容。民国元年,总理未暇及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制定,临时遂同意于约法之颁布;然其内容多非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主张,实不惬总理之本意。迨本党在广州开创政府之时,总理先后著成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诸要典,乃不复以约法为言。”在批驳了约法论者的理论之后,决议又说:“大会认为,总理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等遗教,已具有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根本法之实质”,“予以正式的法律效力,盖当然之理也。”蒋介石等人对约法问题从此只好缄口不谈。这样,由于胡汉民在国民党历史上的地位,他的主张终于占据上风,约法问题乃被国民党中央搁置。[48]

然而,被南京弃之一边的约法这面旗帜,却被国民党内的反蒋派及某些资产阶级中间派高举起来,成为打击南京国民党集团的有力工具。[49]1930年8月7日,汪精卫等的“改组派”、谢持等的“西山会议派”,联合冯玉祥、阎锡山、李宗仁等地方军事集团,在北京召集“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史称“扩大会议派”)。会议提出的3项主张是:第一,根据孙中山北上宣言及遗嘱,召集国民会议;第二,遵照总理遗教,制定训政时期约法;第三,否认南京方面已召集的国民党“三大”,另开国民党“三大”。会后,以汪精卫为首的约法起草委员会着手起草训政时期约法。10月27日,约法起草工作在太原完成,史称“太原约法”。

此部约法出自周鲠生、张知本等多位著名法学专家之手。全文共8章211条,其中的内容颇具民主与人权色彩。它关于人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是旧中国所有宪法、约法中最充分的。在之前各个时期的“根本法”中,涉及人民权利与自由时,无不带上一句“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这种规定从根本上说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否定,并且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这种规定不能反映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色彩,相反是一种限制。但是,在“太原约法”中难以找到这样的字眼,它采取的是“宪法直接保障主义”,即不允许立法机关另立法律,来缩小约法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范围。而且“太原约法”还实行了对犯罪疑似人的赔偿制度,亦称冤狱赔偿制度:如公安司法机关误抓误审,对公民权利进行了侵犯,则政府要负赔偿责任。这种规定完全符合现代法制精神。因此这一约法,“将”了南京一军,连南京政府法制专家吴经熊也称赞“它有许多优点”,某些规定“更见精彩”。但是,这部法律实际上并没有机会得到实施,制定约法的当权者也无意将这一约法贯彻施行。因此,该约法具有极强的工具主义色彩。

在国民党外,也颇有些资产阶级中间派主张立即订立约法。如“人权派”便是如此。1929年,胡适在《新月》杂志上发表文章,提出“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律基础,第一件事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约法。至少,也应该制定一部训政时期约法”。北平《晨报》,以及上海、天津、武汉等地的一些报刊也发表类似言论,反映了这一阶层对改良政治的要求。

“扩大会议派”制定训政约法的活动与资产阶级某些派别对训政约法的呼吁,无异于在蒋介石与胡汉民约法之争的天平上,为蒋介石一侧加上了砝码,使蒋介石重新提出约法问题有了根据。1930年10月3日,刚刚结束中原大战的蒋介石,从河南开封的军事指挥部向南京发回电报,提请召集国民会议,并制定训政时期约法。他提道:“本党于此乃可征询全国国民之公意,准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使国民共同负责,以建设我三民主义之国家。其颁布宪法日期,前已规定于《训政纲领》,兹宜再提请国民会议正式议决,并请其共同承担筹备宪法起草会议之责。而宪法颁布以前,如需先制定一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使《训政纲领》所规定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之‘政纲’,亦能为全国国民所了解,亦可由国民会议讨论决定之。惟兹事体大,所以决定召集国民会议,及准备对国民会议提出之议案,皆应由本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之,放足以示郑重。兹特提议本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于三个月后提早开会。如钧会不以为谬,并请于最短期间,召集本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以便决定此重要之问题,俾慰全国人民之期望。”[50]

蒋介石的电报到达南京后,胡汉民立即反对,他仍然坚持孙中山遗教即为训政时期根本大法的主张。但他估计到蒋介石这次挟中原大战胜利的余威,势力大增,支持的人必定不少。为了在约法问题上斗败蒋介石,胡汉民先走一着,把党内的这场争论公开推向报纸。9日,蒋介石回到南京。10日,胡汉民在《中央日报》上责问道:“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已决议将总理所著的主要遗教,定为效力等于约法的根本大法,现在又谈约法,岂非将总理遗教搁开而另寻别径?”11月12日至18日,国民党中央召开三届四中全会。会上,蒋、胡两派就国民会议与约法问题又发生争吵。全会最后总算在召开国民会议这一点上,取得了一致意见,决定于1931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而对于国民会议是否要制定训政时期约法这一双方争吵的焦点,决议中一字未提,只规定:“其召集方法,交常会赶速制定,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会后,胡汉民继续在“遵奉总理遗教”的大题目下,公开反对蒋介石的约法主张。以蒋介石在国民党内的资格,自然不敢到报纸上与胡汉民争论。1931年2月25日,胡汉民又一次公开发表谈话,讲述国民会议的性质与任务,认为国民会议无权制定全国根本大法,训政时期制定根本大法的权力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胡汉民还从侧面提醒,汪精卫以“扩大会议”制定约法,汪精卫已被开除出国民党。此次如果以国民会议制定约法,便是向汪精卫学步。蒋介石无法再忍耐下去,便在胡汉民发表这一次公开谈话的第3天——28日,以“宴请议事”的名义,将胡汉民骗到总部,解送到南京郊区小汤山软禁起来,迫使胡汉民愤然辞职。蒋、胡约法之争,以胡汉民被软禁——胡汉民不败而败告终。

关于孙中山遗愿是否有制定约法的主张,有学者认为,“撇开权力斗争的背景不说,就政治制度来考察,孙中山在晚年确实已经改变了他的关于约法的主张”。[51]国共合作以后,他逐渐认识到,建国三程序的划分不甚妥适,由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的理论修改为军政、宪政两阶段论,略去了训政阶段。在北上宣言中,更完全不提三个阶段或两阶段,实际上已放弃了这一说法,而主张召集国民会议以决定国是,国民会议即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这一主张显然已打破了军政、训政、宪政的刻板划分,由党治向民治前进。孙中山在谈及国民会议时,从未提到应制定训政约法,表明了他对人民的作用有了新的评价。这些是孙中山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端倪。可惜他匆匆离世,未能就此作进一步阐发。而这个思想,在约法之争中未被争论的任何一方所注意到,这是由蒋、胡各自政治利益所决定的。如果沿着孙中山政治思想发展的方向继续走下去,不但训政时期不应有约法,而且不应有训政。当然这是蒋、胡都不愿意做的。如果站在训政的立场上,站在国民党充当人民“保姆”的立场上,站在以国民党统治全国的立场上,则光有“总理遗教”确是不够的,因为孙中山所留下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大纲等著作中,对国民党以何种组织形式履行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国民党、国民政府、人民三者的权力如何划分,训政时期如何制约人民的自由权利等,均无明确规定。胡汉民也看到了这一缺陷,所以他在坚持以“总理遗教”为训政时期根本大法主张的同时,也从政治制度上作了补充设计,在国民党举行“三大”时,他“根据训政纲领之原则,向大会提出《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之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当获大会通过”。1929年6月10日,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又通过了《治权行使之规律案》,专门从政府立场对如何正确行使权力作了规定。这两个决议,都是从训政需要出发,以补“总理遗教”之不足的。蒋介石既决心成为中华民国最大的统治者,他在训政的严厉性上比胡汉民走得更远,他认为虽有这两个决议仍不敷需要,因此坚持提出训政时期必须有约法的主张。[52]亦有学者认为,孙中山并没有改变其“三段论”的说法。然而关于这一点的争论,实际上已经不是当时制定约法与否的重要原因了。

(三)《约法》的颁布施行

由于胡汉民的反对,1930年11月的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未能涉及约法问题,但随着胡汉民愤然辞职,是否应当制定约法的问题再也无人争论了。1931年3月,由蒋介石、戴传贤、于右任、丁惟汾、叶楚伧、孙科、朱培德、蔡元培、张仁杰、吴稚晖、王宠惠、历煜瀛等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议起草约法。1931年3月2日,国民党中央第130次常会提出讨论,决议通过约法案,并推定吴稚晖、李煜瀛、于右任、丁惟汾、王宠惠、蔡元培、叶楚伧、邵元冲、刘卢隐、孔祥熙、邵力子为约法起草委员,由吴稚晖、王宠惠2人召集。3月9日,约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公推吴稚晖、王宠惠、邵元冲、邵力子等委员起草初稿,并推定王宠惠主稿。3月25日,约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王宠惠首报初稿起草经过,由全体委员详加讨论,结果无多修正,唯议定增加国民教育一章,并决定原则,交由王宠惠等起草条文。4月21日,该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将约法草案全案通过。约法草案并在条文前冠以序言,声明进入训政时期,遵照总理遗嘱,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以期促进宪政,授权于民选政府。再草成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章,仅注明采均权制度,未列举中央与地方之事权。4月23日,中央常务委员会召开第137次会议,吴登等11位委员提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草案》,各委员审慎讨论,均认为大体无异,当决议通过,仍提交临时全体会议决定。5月1日,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临时全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该约法草案,由邵元冲报告起草经过,当场将全案审议通过,共8章82条,即送国民政府,由国民会议核定。

1931年5月5日,国民会议正式开幕。国民会议的组成,是按照组织法及代表选举法的规定,出席者除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外,还有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及国府委员,国民党中央候补执监委员,五院所属部会长官,及国民会议主席特许的人员。其中,选举的代表名额有502人,国民党对该会议有绝对的支配权。[53]

1931年5月6日,首先举行国民会议预备会议,并决定在5月8日召开正式会议。在国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中,《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草案》被提出交由大会讨论,先由国民会议主席于右任宣读全文,继由国民政府委员戴传贤说明草案之旨趣,随后由与会各代表相继发言,作大体上之讨论,会议决议先将草案交付约法审查委员会审查,[54]各代表提出意见书。约法审查委员会于5月9日、11日开会2次,将原草案及各意见书一并提出讨论,逐条通过。审查结果,较原案增加6条。5月12日,国民会议召开第4次会议,将约法草案修正案提交讨论,审查委员吴敬恒报告审查通过后,主席咨询大会同意,宣告4条略有文字上之修正,又于附则之内加1条,为“凡法律与本约法抵触者无效”,其余各条,均照审查修正案通过。二读既毕,接开三读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终获全案通过,并决定交由国民政府于1931年6月1日公布施行。5月17日,国民会议闭幕,并发布宣言,指出此约法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在训政期间由国民党行使权责,促成宪政,“此约法都凡八章,八十九条,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等,均有切要之规定。其尤重要者,厥为训政纲领一章,用以确定训政时期之政治纲领,与夫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及国民政府之权要,庶由此而促成宪政,此为任何国家宪法所无,《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所独有者也”。[55]

因此,从3月中旬开始制定约法,到约法最后通过,实际时间非常短促。特别是约法最后的通过,更显得非常草率。有学者颇为讽刺地描述了约法的通过过程:“十二日开第四次会议……主席戴传贤即将本案提出,由审委会召集人吴敬恒说明后,主席将全文宣读一遍,并咨询会众,若无重大问题即开始二读会,众无异议,二读会遂即开始。及二读会完毕,时间已到,主席宣告延长时间,开三读会众均鼓掌赞成。三读时,主席再逐条宣读,虽有提议文字修改者,均未成立。于是此国家之根本大法,遂于两小时内全部通过。主席复起立领导三呼‘中华民国万岁,三民主义万岁’口号,会众一致高呼,声震遐迩,呼毕,会众又一致鼓掌,声若雷动。总计会议中对审查修正者四条,增加一条。”[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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