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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工期延误的分类和识别、索赔的方法及索赔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2-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期索赔就是取得发包人对于合理延长工期的合法性的确认。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这类延误属于可索赔延误,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发包人应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

工期索赔就是取得发包人对于合理延长工期的合法性的确认。施工过程中,许多原因都可能导致工期拖延,但只有在某些情况下才能进行工期索赔,详见表3-30。

表3-30 工期拖延与索赔处理

1.工期延误的分类和识别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期延误,按分类标准的不同有以下几类。

(1)按工程延误原因分类。

1)因发包人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发包人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发包人或工程师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二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具体包括:

发包人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发包人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工许可或准建手续等,造成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人不能及时进驻现场施工,从而导致工程拖期。

发包人拖延交付图纸。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尤其是目前国内较多的边设计、边施工的项目,从而引起工期索赔。

发包人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

发包人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

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

发包人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人下道工序施工延误。

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人的施工计划。

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导致的延误。

发包人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规定。

发包人要求增加额外工程。

发包人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

2)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是指其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指挥管理不当等引起的,具体包括:

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现象。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

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

开工延误。

劳动生产率低。

承包人雇佣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等。

显然上述延误难以得到发包人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发包人或工程师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承包人若想避免或减少工程延误的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只有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或增加投入,或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来解决。

3)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

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引起的延误等。

(2)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

1)可索赔延误。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索赔,并且该延误工序或作业一般应在关键线路上。这类延误属于可索赔延误,承包人可提出补偿要求,发包人应给予相应的合理补偿。

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索赔延误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只可索赔工期的延误。这类延误是由发承包双方都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如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事件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对于这类延误,一般合同规定,发包人只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不给予费用损失的补偿。

可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主要是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原因而直接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一般而言,造成这类延误的活动应在关键线路上。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仅有权向发包人索赔工期补偿,而且还有权要求发包人补偿因延误而发生的、与延误时间相关的费用损失。

只可索赔费用的延误。这类延误是指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原因引起的延误,但发生延误的活动对总工期没有影响,而承包人却由于该项延误负担了额外的费用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可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损失,前提是承包人必须能证明其受到了损失或发生了额外费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人工费增加、材料费增加、劳动生产率降低等。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可索赔延误,承包人首先应得到工期延长的补偿。但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发包人对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对于即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发包人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即发包人愿意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却不希望延长总工期。发包人这种做法实质上是要求承包人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多支出的费用,也是承包人提出费用补偿的依据。

2)不可索赔延误。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发包人也不会给予工期或费用的补偿。

2.工期索赔的方法

(1)网络分析法。网络分析法通过分析延误发生前后的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

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假设工程施工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工期进行。现发生了一个或多个延误,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影响,如延长持续时间,或活动之间逻辑关系变化,或增加新的活动。将这些活动受影响后的持续时间代入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新工期。则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延误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通常,如果延误在关键线路上,则该延误引起的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延误在非关键线路上,受影响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该延误对工期无影响,故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这种考虑延误影响后的网络计划又作为新的实施计划,如果有新的延误发生,则在此基础上可进行新一轮分析,提出新的工期索赔。

这样,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计划是动态的,会不断地被调整,而延误引起的工期索赔也可以随之同步进行。

网络分析方法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延误的索赔。但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因为复杂的工程,其网络活动可能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个人分析和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

(2)比例分析法。网络分析法虽然是最科学、最合理的,但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以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比较基础,计算出工期索赔值。该方法主要应用于工程量有增加时工期索赔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例3-41】 某工程原合同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施工,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假定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为相对单位,则合同规定的土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人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实际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实际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求承包人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额。

【解】 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为:

不索赔的土建工程量的上限为:310×1.1=341个相对单位

不索赔的安装工程量的上限为:70×1.1=77个相对单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而造成的工期延长:

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1]=5.5(个月)

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1]=6.2(个月)

总工期索赔为:5.5+6.2=11.7(个月)

3.在工期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程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监理人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例3-42】 我公司与发包人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额31698万元,合同工期810天;其中合同约定钢结构供应及安装工程暂估2750万元,但实际施工中,工作量增加到6500万元,故我公司因此提出工期索赔,采用比例分析法,即

钢结构供应及安装工程量增加延长工期=(6500-2750)/31698×810 =96(天)

【例3-43】 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合同工期为545天(开工日期2009年7月20日至竣工日期2011年1月15日)。建设单位提出压缩工期、提前完工的要求,下达2010年2月10日完成主体结构施工,2010年10月1日具备搬家条件的工期目标。我公司从2009年7月20日开始施工,到2010年10月21日一次性顺利通过五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联合验收,并于2010年10月23日整体工程全部竣工交付建设单位,工程实际施工的工期为453天。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报送、收集、保留相关索赔文件和证据,并对它们进行汇总、分析、重组,因此获得抢工费用267万元。

【例3-44】 ××工程第一标段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工期为5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8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2年1月26日;由于发包人甲指出分包工作面移交滞后属于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故可进行索赔,索赔工期为8月25日~11月17日,共85日历天。一直至2010年11月17日,我公司才正式进场施工,据此我公司提出工期索赔。

将发包人甲指出分包工作面移交情况与投标时总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分别计算出实际的延迟时间。

【例3-45】 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发包人)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2,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4.5月20日~5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 月30日挖坑完毕。

【问题】

1.建筑公司对上述哪些事件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

3.假设人工费单价为23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则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是多少?

【解】 问题1:

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此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人自身责任。

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无法合理预见的。

事件3:索赔成立。这是因设计变更引发的索赔。

事件4: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延误。

事件5: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问题2:

事件2:索赔工期5天(5月15日~5月19日)。

事件3:索赔工期2天。

因增加工程量引起的工期延长,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计算。原计划每天完成工程量:4500÷10=450(m3

现增加工程量900m3,因此应增加工期为900÷450=2(天)

事件4:索赔工期3天(5月20日~5月22日)。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事件5:索赔工期1天,5月23日。

共计索赔工期为5+2+3+1=11(天)

问题3:

事件2:人工费:15工日×23元/工日×(1+30%)=448.5元

机械费:450元/台班×5天=2250元

事件3:(900m3×4.2元/m3)×(1+20%)=4536元

事件5:人工费:30工日×23元/工日×(1+30%)=897元

机械费:450元/台班×1天=450元

可索赔费用总额为:448.5+2250+4536+897+450=8581.5(元)

【例3-46】 某建设工程是外资贷款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发包人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发包人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l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人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1)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2)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3)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1)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式起重机14×860=12040(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340=476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7×120=840(元)

小计:17640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35人×60×14=29400(元)

砌砖30人×60×3=5400(元)

抹灰35人×60×4=8400(元)

小计:43200元

(3)保函费延期补偿:(1500×10%×6%/365)×21=5178.08(元)

(4)管理费增加:(17640+43200+5178.08)×15%=9902.71(元)

(5)利润损失:(17640+43200+5178.08+9902.71)×5%=3796.04(元)

经济索赔合计:79716.83元

【问题】

1.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60%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35.0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解】 问题1:

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式起重机1台:14×860.00×60%=7224.00(元)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340.00×60%=2856.00(元)

砂浆搅拌机1台:3×120.00×60%=216.00(元)

小计:7224.00+2856.00+216.00=10296.00(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35.00×14=17150.00(元)

砌砖窝工:30×35.00×3=3150.00(元)

小计:17150.00+3150.00=20300.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10%×6%÷365×14=3452.05(元)

经济补偿合计:10296.00+20300.00+3452.05=34048.05(元)

【例3-47】 某工程项目采用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供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且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4项临时停工事件:

事件1: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事件2: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人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人;

事件3: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事件4:6月11日到6月14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人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发包人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发包人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该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承包人对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价格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同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承包人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上述4项临时停工事件向发包人提出了索赔,试说明每项事件工期和费用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5.试计算承包人应得到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多少(如果费用索赔成立,则发包人按2万元人民币/天补偿给承包人)?

6.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是否应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为什么?

【解】 问题1:

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4)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因供砂距离增大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人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人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人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问题3:

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事件1: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因为设备故障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延误图纸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工期索赔成立,设备和人工的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

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停电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问题5:

事件2:5月27日至6月9日,工期索赔14天,费用索赔14天×2万/天=28万元

事件3:6月10日至6月12日,工期索赔3天

事件4:6月13日至6月14日,工期索赔2天,费用索赔2天×2万/天=4万元

合计:工期索赔19天,费用索赔32万元。

问题6:

发包人不应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人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人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小  结

工程签证:一般情况下是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外发生的工作内容,双方针对该工作内容办理的认证文件。如基础施工时地下意外出现的流沙、墓穴、工事等地下障碍物,必须进行处理,若进行处理就必然发生费用,因此双方应根据实际处理的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办理工程签证。即工程签证就是施工过程中发现、发生图纸或合同以外的。

工程变更:是对原设计图纸进行的修正、设计补充或变更,由设计院提出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发至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由建设单位提出由设计院签字认可,再由建设单位下发。即工程变更就是设计院或发包人对会审后的图纸进行的个别修改。

工程洽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许多诸如施工过程中施工工艺、工期、材料、造价及其他合同涉及的内容办理的关于技术及经济洽商文件。工程洽商一般是承包人提出由建设单位认可(也有建设单位提出,由承包人认可的)。工程洽商必须经双方认可后方能生效。即工程洽商就是对工程变更和签证、材料、合同外人工等的价格洽谈;其他的有关施工、技术等问题的谈判。

工程量确认单:是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已完成工作量(含月度、年度、阶段或全部)的确认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工程洽商所引起的工程量的确认文件。即工程量确认单是对已完的约定工程量的签认。

一个容易理解的也是实际运用中的程序性答案: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工程量确认单四个之间的关系是:

(1)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图纸上的修改时发包人方会给你工程变更通知单,或者是需要向发包人方索取。

(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就工作内容的增减,实质影响到原合同,双方就有新的谈判,于是就有工程洽商,洽商是新合同,或可以是原合同的附件,

(3)接受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后,开始施工,承包人施工后的工作量需要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递竣工程量确认单,以便监理发包人单位签字确认,以保证承包人的结算。

有时在中期计量过程中承包人也向发包人单位递交竣工程量确认单,以便计量和工程款的支付。

(4)在施工完变动的部分内容后,要以经济签证的形式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这部分增加或变动的工程款,一份完整的工程签证的资料是:

A工程签证单B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变更单

或者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洽商(“+”号后为可选项,只要有工程量确认单就可以结算或审计)

差别:单纯从建设方这个角度看,联系单有相当于通知的功能,一旦有费用的发生,不论是工程联系单的激活,或是现场比较地下障碍,或者管理原因,承包人都应申报“工程量签证单”。工程量签证单都是承包人向工程师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对工程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确认,这一块在发包人内部,流程通常由合同成本部主办,审核结果报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以公司确认的形式,向承包人确认已签证工程的价款额。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工程签证?

2.索赔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主要有哪些?

4.工程签证常发生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5.“四步法”分析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6.承包人填写工程签证内容的优先次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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