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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程序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工程的索赔程序,应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FIDIC条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28 d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递交索赔报告。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

具体工程的索赔程序,应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在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必须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FIDIC条件规定为28 d),向工程师和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该项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或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是保护自己索赔权利的措施。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2. 索赔资料的准备

索赔事件一旦发生,承包商就应进行索赔处理工作,直到正式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此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

1)事态调查

事态调查即寻找索赔机会。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诊断,如发现索赔机会,则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跟踪,以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

2)干扰事件原因分析

干扰事件(即索赔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这些干扰事件是由谁引起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一般只有非承包商责任的损害事件才有可能提出索赔。在实际工作中,干扰事件的责任往往是多方面的,故必须进行责任分解,划分责任范围,按责任大小承担损失,否则极易引起合同双方的争执。

3)索赔根据

索赔根据即索赔理由,主要指合同文件。必须按合同判断这些索赔事件是否违反合同,是否在合同规定的索赔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4)损失调查

损失调查即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它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如果索赔事件不造成损失,则无索赔可言。损失调查的重点是收集、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计算索赔值。

5)搜集证据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就应抓紧时间搜集证据,并在索赔事件持续期间一直保持有完整的同期记录。同样,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在索赔报告中提不出证明其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的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资料,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

6)起草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上述各项工作的结果和总括,是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和支持这个要求的详细依据,是索赔要求能否获得有利和合理解决的关键。

3. 递交索赔报告

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FIDIC条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在索赔意向通知发出后的28 d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递交索赔报告。如果干扰事件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提交中间索赔报告(或阶段索赔报告),并于干扰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d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d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 工程师处理索赔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分析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并对不合理的索赔事件提出各种质询,即要求承包商作出解释,或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要求承包商修改索赔要求。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28 d未予答复或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剔除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2)索赔成立条件

承包人索赔成立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 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②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③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程序处理。

3)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审查

工程师对索赔报告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① 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时间的全过程,掌握事件的详细情况。

② 索赔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划分责任范围。

③ 分析索赔理由。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具有合法性,索赔才能成立。

④ 实际损失调查分析。损失调查的重点是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核算赔偿。

⑤ 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

5. 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1)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监理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2)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 d内既未予以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

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于业主和承包人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在受到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后,业主或承包人如果认为处理决定不公正,都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请工程师重新考虑。工程师不得无理拒绝这种要求。

如果工程师仍然坚持原来的决定,或承包人对工程师新作出的决定仍不满时,则可按照合同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6. 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

对于工程师的初步处理意见,发包人需要进行审查和批准,然后工程师才可签发有关证书。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

7. 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时,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最典型的和在国际工程中通用的是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争执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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