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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历史演变与核心理念

时间:2022-03-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一)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演变历史第一阶段: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沌不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始终是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们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紧张对峙在黑格尔的理论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历史演变与核心理念_中国政治传播策论

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经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沌不分、紧张对峙和良性互动三个阶段。伴随着这种理论认识变化的,是现实国家的实践发展过程。在当代世界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上各个国家在自己的国家建设以及国家形象的塑造与传播上,都已秉持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国家理念,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理论的演变历史

第一阶段: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沌不分。

从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发展的历史看,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中世纪时期还谈不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问题,整体上处于“混沌不分”的状态。那个时候人们对政治生活的认识,是把政治与社会看作一回事,政治生活就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社会生活就是人们的政治生活。实行奴隶制的古希腊由200多个奴隶主统治的相互独立的城邦组成。这个社会的“公民”不能离开自己的城邦生活。所以,西方的“政治”(politics)一词就是从“城邦”(polis)演变而来的。在这个时期影响最大的是思想家柏拉图的思想,他继承了他的老师苏格拉底“知识即美德”的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政治理论。亚里士多德把柏拉图的“人必然同社会分工合作而结成国家”的思想升华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是自然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的思想。这就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从理论上把个人与国家、政治与社会本质地结合在一起。到了古罗马时期,西塞罗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把古希腊人以道德作为国家基础的观点变为以法作为国家的基础。到了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基督教是人们解释社会政治现象的唯一基础。拥护教权至上的神学家们鼓吹社会中的一切都是上帝创造和安排的;教会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世俗的国家权力是上帝通过教会给的,因此教权高于王权。托马斯·阿奎那是经院神学的代表人物。他主张信仰高于理性,封建的等级秩序是上帝的安排,绝不可违背。他改造了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观和西塞罗的自然法学说,认为人是社会或政治的动物,但人的这种本性又是上帝赋予的,人必须服从现存的社会;国家要通过法律来统治,但国家的法律必须服从并体现上帝理性的自然法,最终服从永恒的上帝意志。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如果说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沌不分是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上,那么到了中世纪的封建社会,这一混沌不分则是建立在神学的基础上。

第二阶段:国家与市民社会紧张对峙。

从文艺复兴到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这一历史时期,资产阶级国家诞生了,相应的政治思想也产生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始终是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奠基人之一,意大利的马基雅维利认为,人性是恶的,追求权力和财产是人的基本欲望。人性恶必然引起人们的争斗,这样人们就会选出自己队伍中勇敢的人作为领袖,颁布法律,产生了国家。其后,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霍布斯认为,人的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则驱使人们为了和平而相互订立契约,这就是资产阶级关于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论。这种社会契约论是对阿奎那认为的“人天然是个社会动物”的观点的一种批判:既然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封建国家的产生也不是天经地义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出现是合乎人的理性要求的,公民必须服从主权者的统治,不能破坏契约,否则就可能回到自然状态中去。英国资产阶级中的另一位著名思想家洛克则提出了比霍布斯更激进的政治理论。洛克认为,国家权力的本质是人们交给它的立法权力,国家的目的仅仅在于保护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如果立法权或君主危害了人民的自由和财产,那么人民就有权起来革命,把国家权力收回,交给自己认为最能保证他们安全的人。

到了18、19世纪,政治学意义上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问题更为突出地表现出来。法国启蒙运动中最激进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卢梭认为,私有制的出现使人类出现了不平等。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德国资产阶级著名政治思想家康德把卢梭的公意改造成一种绝对命令,他几乎照搬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对国家做出了说明。他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在社会成员都自由、平等、独立的原则之上,并且主张一种分权和法治的共和国。康德之后的黑格尔,第一次在理论自觉的意义上明确界分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国家和市民社会都是他的绝对理念展开的不同阶段,“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前提,“国家决定市民社会”。[3]在黑格尔的眼中,政治国家是他的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阶段。在他看来,市民社会虽然作为私人领域与政治国家相对,但是它并不自足,为了规避市民社会的不自足,黑格尔将政治国家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建立了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

可以明显看出,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产生以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直处于紧张对峙的状态,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都比较注重国家的理论研究而很少顾及市民社会该怎样,但这却正好说明了国家相对市民社会的“霸主”地位。这种理论到了黑格尔这里,通过他的政治哲学的严密论证发展到了顶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紧张对峙在黑格尔的理论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第三阶段: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正因如此,马克思首先承袭了黑格尔国家和市民社会分野的理论。他同意黑格尔的“国家是作为普遍利益领域发展起来”的观点,并且对黑格尔提出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别代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两个不同领域的观点做了充分的肯定。马克思说:“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深刻的地方。”[4]但是马克思同时指出,黑格尔把二者之间的关系颠倒了。马克思认为,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指出:“在今天,只有政治上的迷信才会以为国家应当巩固市民生活,而事实上却相反,正是市民生活巩固国家。”[5]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是在现实经验关系上进行的思辨、解释,他将国家理念当作主体,而将活生生的处于市民社会中的人当作受国家理念支配的客体,这是典型的倒置。马克思主张把它再颠倒过来。

然而,比较遗憾的是,马克思之后,甚至到了当代,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学术理论界的研究,并没有挖掘到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基本停留在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上。比如,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葛兰西认为:“国家的一般概念中必然包含着原来属于市民社会概念中的一些成分(因为可以这样说: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换言之,国家是受强制盔甲保护的领导权)。”[6]葛兰西在这里指的政治社会是政府、警察、军队等国家的强制机关,而市民社会指的是学校、教会、公民团体等机构,这些机构执行国家的意识形态,行使文化霸权的职能。在葛兰西的眼中,组成市民社会的这些机构都被统合进了国家里,也就是说,国家的触角已经深入到市民社会内部,使之成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演变为政治社会的一部分,从而导致以国家、教会等机构为一方与以世俗的市民社会为一方的对立与冲突。葛兰西指出:“特权集团之所以这样做,目的在于争取教会所代表的‘市民社会’中那一部分力量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7]在葛兰西的理论中,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所宣传的意识形态已经从政治领域延伸到了文化领域。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得到了来自学校、宗教、大众传媒等文化领域的支持,进而使其意识形态得到了巩固。在他所处的时代,政治国家权力的进一步膨胀和扩大——社会主义中的斯大林主义的盛行、法西斯运用国家力量对社会进行的全面统治、西方国家凯恩斯主义的大行其道——为他的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绝好的素材。其后,哈贝马斯的理论依然沿袭了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与模式,只不过他认为“市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领域”[8]。哈贝马斯理论中的市民社会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纯粹的市场领域,这基本与黑格尔和马克思理解的市民社会的内涵相同;另一个是文化领域,这基本与葛兰西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内涵相同。

葛兰西与哈贝马斯只是拓展和延伸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虽然在理论上也有所创新,但是却仍然停留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紧张对峙阶段。而前面已经提到,马克思在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之后,真正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就是他的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甚至高度融合的共产主义理论。对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可以从多种角度研究它的价值与意义,但是,从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却意义独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向世人宣布:“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马克思声明:这样的社会,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是对人性的彻底的自觉的复归;是对以往全部人类文化的丰富成果的保存;是完成了的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直接同一;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定、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抗争的真正解决。[10]虽然在这样的社会中,马克思认为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国家已经消亡,但是绝不意味着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公共性”或者“公共领域”的消失。作为一种理想与信仰,马克思昭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高度自觉的良性融合。当然,马克思也说得很清楚,达到这种目标需要一个很长的过渡时期。很遗憾地说,我们在理论理解和实践把握上都没能正确对待这个“过渡时期”。

(二)国家与市民良性互动的核心理念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要求我们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解要超越混沌不分和紧张对峙的状态。它有一系列的核心理念。

第一,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认识前提,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谁为“本源”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只有坚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本源论”,才能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在近代,黑格尔将政治国家当作一个工具,对充满着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的市民社会进行调解。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拥护者鲍桑葵,也试图通过“国家意志”这个外在的力量来克服这二者的矛盾。葛兰西和哈贝马斯两人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从纯粹的经济活动领域转移到了文化领域。在葛兰西的理论里面,属于私人领域的社会被政治国家裹挟了进去,政治国家通过对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团体的意识形态渗透,形成了自己的文化霸权,达到意识形态大众化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看,葛兰西强调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在文化领域进行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性。哈贝马斯则试图通过对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独立性社团所形成的公众舆论的强调来消除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化危机。可以看出,不管市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在不同时代的理论家那里如何演变,他们始终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了合理的界分,然后把注意力聚集在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上。

然而,在这一问题上,只有马克思抓住了实质,它透过被种种表象所遮蔽的国家深入到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本身的逻辑是解决自身矛盾的根本的决定性力量,即市民社会本身矛盾的解决在于其自身的发展,只有通过“经济基础的改变从而达到改变社会利益关系,最终达到公共利益的实现”[11]。显而易见,按照马克思所指引的方向,才能找到使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最好钥匙。

这一核心理念的重大意义在于,为我们现在所确立的“三个代表”“以人为本”“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与“服务社会”的理念,提供了既特殊又真切的理论支持。

第二,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条件,是成熟和完善的市场经济。因此,应首先培育完善的市场经济,创造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条件。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主要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只有这样,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企业、团体、个人才是自由的,与国家对应的市民社会才可能形成。“作为一个有别于国家的特殊领域,市民社会只能存在于建立了需要体系的商业社会,亦即充分发展了的市场经济社会之中。而这样的社会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最终经由资产阶级革命(主要是法国大革命)得以确立下来。这一切都是现代的事情,都是在现代世界中发生的。”[12]当然,当我们这样认为的时候,并不是完全否认国家干预,崇拜完全不受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而是认为,只有肯定正常的私人利益,市民社会才能成长起来,并独立于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尊重并较少干预正常的私人利益,市民社会才能逐渐成熟。

这一核心理念的重大意义在于,中国正处在培育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它要求我们走出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沌不分的历史阶段,大力培育市民社会,但是却不能培育一个与国家紧张对峙的市民社会。当代发达国家的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教训需要我们吸取。当然,要想达到马克思共产主义那种高境界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自觉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有科学而高远的理想与信仰。

第三,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内在地要求整个社会法制的健全与法治的实行。所以,在培育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制,真正实行法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着多个利益主体,这些多元的利益主体之间难免存在冲突和矛盾,协调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需要我们把目光转向法治;二是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力量,国家所代表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代表的私人利益之间在诸多方面存在冲突,这既要求政治国家尊重私人利益,尊重普遍的人权,也要求市民社会在必要的条件下分享国家权力并对国家权力进行制衡。

这一核心理念的重大意义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并不能仅停留在正确的理论认识上,而是要付诸社会经济、政治的实践。

四、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对国家形象塑造与传播的意义

深受封建专制传统影响的中国,历来强调家国一体。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大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但是受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国家全面包揽了社会。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活力逐渐激发出来,市民社会的因素在逐渐成长。认识到国家与市民社会在合理分野的基础上的良性互动,对我们正在进行的国家形象塑造与传播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打破传统的“国家形象塑造只是国家的事情”的观念,在承认国家与市民社会合理界分并良性互动的基础上,确认市民社会对国家形象塑造的作用。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不是为了迎合西方的胃口,也不是为建立所谓西方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摇旗呐喊,而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基本现实。三十多年来的改革过程,其实就是国家逐渐放松管制,退出属于社会范围的领域,赋权给社会并激发社会活力的过程;也是我国的政治合法性由革命赋予转向经济绩效赋予,进而转向改善民生赋予的过程。进而言之,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在我国已经开始,我们需要这一过程继续下去,从而走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怪圈,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这个良性互动机制形成的过程就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观念形成的过程,也是一个现代国家逐步形成的过程。只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良好的国家形象塑造与传播才会成为可能。

第二,从政治传播的“外传播”即国际国家形象传播来说,明确国家形象传播的主体同样包括市民社会,有助于发掘市民社会在国家形象对外传播方面的重要作用。人们往往把国家或者政府当作国家形象传播的当然主体自然地以为国家形象的塑造尤其是传播应由国家来完成,从而忽视了市民社会在其中扮演的积极角色。过去的这种认识错位导致了如下弊端:一是单靠国家或政府塑造出来的国家形象较为呆板,传播的手段也比较有限,大致包括正规的新闻发布、大众传媒、国家公关、国家广告等,这些手段中除大众传媒具有一些软性的特征外,其他的手段都较为生硬,传播的效果很不理想;二是由国家主导的国家形象传播极易被人理解为意识形态的宣传,西方国家对以国家名义出现的宣传带有天然的警惕性和抵触心理,而中国又与西方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更容易使西方国家对由中国政府主导的国家形象传播产生不信任。基于此,将市民社会中存在的多元的利益主体,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甚至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出来,使他们也成为国家形象传播的主体,将会极大提高国家形象传播的效果。这样一来,其一,国家形象传播的渠道得以拓展,将改变过去由国家唱独角戏的局面;其二,市民社会中的这些利益主体代表的是社会的利益,他们与政治国家之间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他们所传递的信息较少带有官方意识形态的色彩,所传递的形象在国际受众眼中更为真实,更为丰富多彩。当然,这些社会主体起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这些主体能够独立地发出自己的声音。

第三,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要求国家意识到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合理而有效地把握国家之“公”与社会之“私”的界限,有利于媒介呈现真实而良好的国家形象的。媒介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社会,因而不能有意代表“公”,也不能有意代表“私”。然而,国家与社会不能“自说自话”,而要说给媒体,这就是“媒体呈现”。在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并良性互动的现代社会,“政治法律活动被约束在社会生活一定的范围之内,意味着在应该他说话的时候才能说话,也意味着在需要他说话的时候他必须说话,但是,无论如何都不意味着他可以在任何场合说话”[13]。然而,看看社会上出现的诸多现象:陕西夫妻看黄碟被抓,各地频发的暴力拆迁伤人事件,“躲猫猫”与“洗脸淹死人”事件,辽宁西丰县、河南灵宝县、浙江遂昌县等地的跨省追捕记者事件等,其中出现的国家形象的“媒介呈现”可以说是一派乱象!这说明了什么?原因又何在?说明了该干预的不干预,不该干预的乱干预,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乱说,“公权”干预“私权”,“私权”蔑视“公权”;原因在于,总体上国家权力超出了它应存在的范围。当然,我们这样看并不表明我们是崇尚新自由主义的信徒,要用市民社会的力量去反对国家权力。相反,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来说是必需的,市民社会中多元利益的冲突需要通过政治国家公权力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加以调节,很多时候还需要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关键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国家权力,而是国家权力出现的时机与范围是不是恰当。

国家理念在国家形象塑造与传播中处于统摄性的地位,一国秉持何种国家理念并在这种国家理念下进行什么样的国家建设实践,会对这个国家的国家形象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那么,良好的国家理念从哪里去汲取?及时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政治学的研究成果显得尤为重要。这篇文章仅选取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最基础的理论加以论证。至于良好国家理念的其他具体内涵以及这些内涵对我国国家形象塑造与传播过程、渠道、效果、具体策略的影响,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注释】

[1]转引自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

[2]刘康.如何打造丰富多彩的中国国家形象[J].新闻大学,2008(3):3.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正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97.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8.

[5]转引自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251.

[6]葛兰西,李鹏程.葛兰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207.

[7]同①:190.

[8]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73.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3.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0.

[11]陈晏清,等.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J].南开大学学报,2001(6):33.

[12]李佃来.公共领域与生活世界——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6.

[13]王新生.市民社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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