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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与政府良性互动的目标模式

时间:2022-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团体的监管框架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社团与政府的关系表现为国家法团主义的特点,随着社团自治性的增强,社团与政府的关系将由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型。
社团与政府良性互动的目标模式_城市整合:社团、政府与市民社会

6.3 从自治到整合:社团与政府良性互动的目标模式

从中国目前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来看,由于政府仍然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而社团自身的自治性不足,社团表现出鲜明的官办色彩,双方还没有建立起一种真正平等的合作关系。建立社团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就要求政府为社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与政策环境,不断推动社团的发展与自治性的增强;另一方面要求社团积极承担政府转移出来的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职能,促进政府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社团自主性和力量的不断增强,社团在与政府的互动中走向自治,与社团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合作关系。

对于中国社团与政府的这种关系,有学者称其为法团主义的关系框架。并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团体的监管框架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社团与政府的关系表现为国家法团主义的特点,随着社团自治性的增强,社团与政府的关系将由国家法团主义向社会法团主义转型。(32)尽管对于源自于西方的法团主义理论能否适用于中国,有学者表示质疑,但对于法团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正和博弈的合理内核,大多数学者却表现出较高的认同。

建立一种理想的社团与政府良性互动模式,意味着在社团自治的基础上实现社团与政府的平等合作关系,这种平等关系在西方表现为“委托—代理”的模式,“委托—代理”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或协议等一定的形式委托第三部门代理政府行使某些公共职能,向社会公众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其目的在于减轻政府的压力,实现“适度政府”的目标。这种合作模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合作的卖主模式,其中民间组织仅仅以政府项目管理代理人的面目出现,拥有很少的处理权或讨价还价的权利;一是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其中民间组织拥有大量自治和决策的权利,在项目管理上也更有发言权。从本质上讲,授权委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政府将社会服务与管理的权限通过参与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给社会中间部门,让它们更好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激发他们的创造精神。“委托—代理”模式一般表现为项目、工程合同和技术性合作等,比较适用于专业、行业协会。这是社团与政府在微观层面上的合作。

针对当前中国社团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非政府组织有的过于依赖政府,而有的却不能得到政府的扶持的现实。政府要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购买非政府组织的服务实现政府的一些公共事务职能的转移。其具体方式是将政府具体牵头承担的社会职能分解量化,形成项目。在对项目内容进行精细化测算的基础上,按公益性服务项目的社会受益面和受益程度确定经费数额,由财政予以保障。主要在社区服务、养老、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科普等相关教育与培训、外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等领域。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更多地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考核办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考核。这样既可以使政府摆脱烦琐而专业化较强的事务性工作,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政策制定、管理和经济发展方向等宏观决策上,同时还可降低办事成本。

而就社团与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合作的制度安排而言,社团作为社会的中介组织应该发挥中介作用,为政府和社团成员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一方面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另一方面向政府传达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为政府管理提供政策建议。行业协会是典型的社会中介组织,其基本任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如提供信息咨询,组织技术培训,推动横向联系,开展交流活动,商定行规行约,协调企业经济活动,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联系国外相关的民间组织,以及企业要求承办的其他任务;另一方面,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如开展行业调查,拟定行业发展规划,研讨技术经济政策,制定规范标准等,为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与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总之,作为一种理想的社团与政府的关系模式,一方面,在微观的层面上,由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与“志愿失灵”的存在,政府、市场与第三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优势互补关系,社团与政府可以建立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并在二者之间建立起“委托—代理”的关系模式;另一方面,在宏观的层面上,社团作为功能团体,架起会员与政府之间沟通与联系的桥梁,发挥利益集结与传输的功能,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再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从而形成社团与政府之间一种制度化的合作关系。

【注释】

(1)〔英〕查尔斯·泰勒著;冯青虎译.市民社会的模式//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6-7

(2)爱德华·希尔斯著;李强译.市民社会的美德//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3)陶传进.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一种批判的视角.社会学研究,2003,(1)

(4)罗伯特.D帕特南著;王列,赖海榕译.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00-103

(5)Kumi naidoo,Rajesh Tandon.The Promise of 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 at the Millenni-um.Virginia.Kumarian Press,Inc,1999

(6)所谓社会资本,按照罗伯特.D帕特南(Robert D.Putnam)的观点,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在帕氏看来,社会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是社会资本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信任又可以从互惠规范和公民的参与网络中产生出来,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罗伯特.D帕特南著;王列,赖海榕译.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7)王飞雪,山岸俊男.信任的中、日、美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1999,(2)

(8)〔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9)郑也夫著.信任论.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20

(10)张宇燕.奥尔森和他的集体行动理论//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169-170

(11)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26-27

(12)〔美〕弗朗西斯·福山;俞弘强译.公民社会与发展//曹荣湘选编.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03:90

(13)Nicolai N Petro.Creating Social Capital in Russia:The novgorod Model.World Develop-ment,2001,29(2):229-244

(14)郁建兴.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当代可能性.文史哲,2003,(1)

(15)Peter Evans.Government Action,Social Capital and Development:Reviewing the Evidence on Synergy.World Development,1996,24(6):1119-1132

(16)总体交换有赖于“单向受惠”——货物或服务是单向流动,由A给予B,但B并不回报A。发生于总体交换领域的行为,是出于他人利益考虑的行为,是由一人至他人而不期待直接回报的物质或精神的商品与服务的交换。这种交换形成一条链,因而最终有某种具体的或一般的好处可能回归于其原始者。这种交换要经过一段长时间才能完成,不会立即给自己带来好处,因此它们往往表现为利人的行为;此外,总体交换所涉及的交换,包含大量的精神上的满足、自尊心、社会调整、社会声誉或道义上的正确感。

(17)在有限交换中,一个人将某种东西给予另一个人,并立即得到后者作为回报所给予的某种东西。发生于有限交换领域的行为,是出于自我利益考虑的行为,集中于物质利益,以自己为目标,由彼此交换的互惠所组成。

(18)托马斯·雅诺斯基著;柯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自由主义政体、传统政体和社会民主政体下的权利与义务框架.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144,169

(19)Mildred Warner.Building social capital:the role of local government.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2001,(30):187-192.

(20)李强.后全能体制下现代国家的构建.战略与管理,2001,(6)

(21)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2)

(22)陈金罗.社团立法和社团管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7

(23)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2)

(24)王绍光,王名.促进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70

(25)康晓光著.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201

(26)李虹.论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信力的建设.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1)

(27)王绍光,王名.促进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70

(28)〔美〕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著;周红云译.公民社会部门//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66

(29)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94-95

(30)王绍光,王名.促进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70

(31)顾昕.公民社会发展的法团主义之道——能促型国家与国家和社会的相互增权.浙江学刊,2004,(6)

(32)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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