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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学生管教又管导。教师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及代课教师的代课金的给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全国教师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

第二节 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一、办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

1.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学生,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素质全面、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师要努力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使自己成为政治坚定、工作勤奋、能力突出、作风扎实、品德高尚的合格教师。在工作中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整体性原则、教育性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巩固性原则、直观性原则。

4.教师的教学工作分为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内外辅导、学业成绩考核与评定等环节。对教师在各个环节中的基本要求是:

(1)在备课环节上的要求:

①认真学习教学大纲,深入钻研教材,了解教材的编排体系及各章节在整个教材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基础知识的内容和基本训练要求,掌握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了解学生的学习现状和学生在本学段必须掌握的知识内容及应具备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制订出学年和学期的教学计划

②以教学内容为中心,参阅教学参考书,吸收现代教育科学知识和先进的教学经验,充分挖掘教材中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因素,认真拟订教学目的,明确教材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遵循教学规律,贯彻教学原则,选择教学方法,正确使用教具,科学地设计教案。

③认真写好教案。教案内容应包括:教学的目的要求,教材的重点、难点及关键,教学步骤,教法与教具,师生双边活动的安排,课内练习与课外作业,板书设计等。教案应系统、明朗、新颖、实用。

④备课以个人钻研为主,参加集体备课。各科各教师教学要有备课本,做到分课时备课,超前一周备课。严禁上无准备之课和无教案之课。杜绝机械照搬旧教案上新课。

⑤备课要认真、规范。要备复习课、练习课、评讲课、新授课,并且还要有课后小结,以便根据学生掌握程度的具体情况在下面的教学中加以改进或弥补。

(2)在授课环节上的要求:

①必须按照课表和作息时间表组织教学,严肃认真地上好每一堂课。做到:教学目的明确,教学重点突出,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恰当,教学结构合理,教学效果好。

②要严格按教学程序进行操作,按各学科独自的教学模式实施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管教又管导。注意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做到把传授知识、培养学生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融为一体。

③讲课应精神饱满,仪表端庄,教态亲切,举止从容,语言清晰、生动,板书工整。

④要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挪用、随意调换课时和拖堂,不在课堂上抽烟,不随意离开课堂或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3)在作业环节上的要求:

作业应做到“五要”,即:分量要适中(各学科应按年级根据具体情况定),难易要适度,形式要多样,要求要严格,批改要及时。

(4)在辅导环节上的要求:

①教师应面向全体学生,除加强课堂辅导外,科任教师应与班主任联系,订出下班辅导时间,对学生作有针对性地辅导。

②辅导应区分情况,体现层次,抓好“两头”。

③要善于发现并培养学生中的优秀生,着重培养他们的自学能力,发展特长。

④对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则应抓好“双基”落实,严禁歧视“差生”。

⑤答疑解难要细心热情,一视同仁。

(5)在成绩考核环节上的要求:

①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的了解,不得频繁地进行考试或举行猜题、押题、模拟等考试活动。每学期进行四次考试(或考查),其中含期中、期末各一次。

②考试命题应从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出发,着重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应用基础知识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期末和期中考试由学校教导处统一组织)。

③考试要严肃考纪考风。考试结束后要认真阅卷评分,将成绩及时登记、统计上报、归档,并进行试卷分析和讲评。各科考试同等对待。

5.教师要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学历不合格的教师要通过参加函授电大、高等教育、自学教育以及到高等院校培训等途径,力争达标。学历合格的教师要不断更新知识。同时通过开展以老带新、师徒结对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6.教师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坐班办公。因病因事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先向教导主任申诉事由,到教导处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审批程序及权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期间需要请人代课,一周以内由年级调配,半月以内由教导处调配,半月以上由主管教学的校长调配。教师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及代课教师的代课金的给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老师要积极参加各种教研活动,钻研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学论文,并且在每学期结束前写出一篇教学工作总结上交学校。平时还要通过相互听课(每周至少一节)等方式,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

8.在职教师不得擅自谋求第二职业,未经允许,不得到外校(单位)兼课。未经教导处允许,不得擅自换课或弃课。

二、教师职务制度

1.教师职务的划分

教师职务是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数量多少、难度大小来决定的。在教师职务设置上,不同类型、不同基础、承担不同任务的学校职务结构是有差别的。各级职务数额应视各校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来合理设置。职务设置的结构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正三角形,即初中级职务的多,高级职务的少;倒三角形,即高级职务的多,初级职务的少;菱形,即高级职务、初级职务的少,中级职务的多。

2.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

为全面衡量各类各级教师能否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在教师职务系列试行条例中,对各级教师的任职条件作了规定。

(1)中学三级教师任职条件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2)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2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②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③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学效果好。

(3)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

中学二级教师任教4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②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

③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4)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

中学一级教师任教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工作经验,并作出了显著的成绩。

②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或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另外,成绩特别突出者,其任职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3.教师职务的管理和评审机构

全国教师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是教育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教育部指导全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并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

三、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分类

教师资格按照从低年级到高年级的分类为:中学三级教师资格,中学二级教师资格,中学一级教师资格,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的适用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3.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根据《教师法》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它包括如下要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4)具有规定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4.教师资格的认定

(1)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认定程序

①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

A.身份证明;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3)颁发证书

依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刷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且全国通用

5.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

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应有严格的要求。

《教师法》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对于在教师资格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教师聘任制度

1.以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自主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和教师结构的比例;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

2.学校和教师基于平等、合作的原则和意愿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均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按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交流等条件,并支付报酬。同时,学校有权对受聘教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考核,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在聘期间,无特殊理由和非依法定程序一般不能辞聘或解聘,确需变动时,应提前与当事人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3.聘任双方任职期限固定,任务与酬金明确。教师受聘后,根据聘任合同领取相应的工资,在其职务发生变化后,其职务工资也相应变化。聘任期满后,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校方可依据本人表现、工作能力及岗位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则根据单位工作情况、专业要求等决定去留,充分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它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用人单位或地区经人才交流部门批准,然后以广告或启事的形式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工作性质、任务及工资待遇等,通常都要对应聘者进行审查、考核或考试,充分体现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者招聘单位即聘任。招聘与受聘双方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任书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

(2)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一般是在聘任期间,双方合作愉快,聘任单位仍有工作需要,教师对所从事的工作满意,双方自愿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可与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变化。

(3)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解聘的原因较多,有的是用人单位在聘任后发现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有的是受聘者工作中不称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等。由于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用人单位在聘用期限内终止聘任合同、解聘教师时,除有正当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辞聘。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与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五、教师考核制度

1.教师考核工作是教师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对教师进行考核不仅是教师德、能、勤、绩全面发展的保障,也是激励教师和合理安排教师做到人尽其能的重要手段,教师考核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直接关系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成败,关系到教师的培养与提高、使用与管理。

2.教师考核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和管理教师的权限,按照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教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查,确定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制度和方法。

3.教师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和充分听取意见的民主原则。为保证考核结果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在对教师考核时还应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这两个原则是我国人事工作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

4.为正确、有效地对教师进行考核,还应在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和听取意见原则的指导下,确定客观、明确、合理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内容。教师考核总的标准是从教师的德才兼备角度提出的基本要求。为此,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不能偏废。

5.应根据不同项目的重要性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比值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样才能反映教师教学规律,提高教师工作评价的科学性。

六、教师奖惩制度

1.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鼓励教师积极上进,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声望,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特制定这一奖惩制度。

2.由于奖励是对教育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教师的鼓励,不同层次的奖励应有不同的要求和标准,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奖励的标准应统一、合理,评比的规则、程序应严密、科学,竞争的机制应公正、平等、客观。

3.在奖励的形式上,既体现奖励项目的多样,又体现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教师在教育教学领域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对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质量的提高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及损害后寻求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七、教师培训制度

1.为帮助青年教师更快地过好备课关、课堂教学关、班级管理关,为今后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对新聘用的青年教师在其入校后,用两周时间进行上岗前的培训。从备课、上课、写教案、班级管理等方面进行讲授。

2.每月由学校教导处室组织一次青年教师业务培训,请领导和有经验的中老年教师主讲。

3.每学期初、末分别召开青年教师会议,宣读青年教师工作计划,总结青年教师工作,寒暑两假期要适当布置学习内容。

4.组织青年教师积极参加校、区、市、省教育厅开展的各种类型的教学竞赛活动,做到在活动中培养,在活动中帮助提高。

5.每学期在青年教师中要开展积极的课堂教学竞赛活动,各教研组要强化平时的帮练活动。

6.组织青年教师定期外出参观学习、听课和参加业务讲座。

7.每学年度召开一次青年教师家长座谈会,汇报青年教师工作,征求家长意见。

8.提高青年教师的文化素质,关心青年教师,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业余文化进修学习,学校在排课上给予支持,时间上给予保证。

9.从严要求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文化业务学习,每月检查一次教案、作业的批改及业务理论学习笔记。

10.坚持对青年教师的听课,并及时进行讲评。

11.鼓励青年教师参加各级实验专题的研究课,写实验方案,写实验报告,总结实验体会。

八、教师工资与福利制度

1.教职员工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基础工资,是结构工资中固定不变的部分,用以维持教师的最低生活,我国所有教职人员,均享有同样的基础工资。

(2)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按教师职务的高低、责任的大小、工作的繁简和业务水平而定。每一职务又设若干等级的工资标准,同一职务的教师可根据工作表现等因素进行升级。

(3)工龄津贴,是按工作年限计算,它是逐年增长的。以上3项构成教师基本工资,教师基本工资是确定退休金、抚恤金等的主要依据,具有相对稳定性,并由国家统一确定。

(4)奖励工资,是根据教职员工贡献大小发放的。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在职务工资基础上,另发特级教师津贴。

2.离退休制度。学校教职员工离休、退休和退职都按国务院及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医疗制度。按国家现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执行。

4.病假制度。教职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请病假。病假在两个月内,发给原工资(不包括奖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如工龄10年以上,工资照发,工龄不满l0年的,发90%。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根据工龄是否满10年,发放70%~80%的工资。

5.女教职员工产假制度。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假期到105天;小产假期一般为15天,根据医生意见,可休到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探亲假制度。国家规定,工龄已满1年的正式教职员工,如果父母、配偶不在一起,可利用休假期间探亲。未婚教职员工,每年一次,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教职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工资照发。学校规定假期不走时,由本单位安排补足应休探亲假天数。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的部分予以报销,其标准以火车硬席座位、轮船统舱、长途汽车和民间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的费用为计算标准。

7.教职员工福利补助费制度。国家每年按照教职员工在编人数拨出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福利补助费。补助对象主要是工资和其他收入太低,维持本人和家庭成员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员工;或因负担家属治病医疗费、丧葬费确有困难的教职员工。福利补助费一般由教职员工本人先提出补助申请,再经群众讨论,福利委员会评议,最后由学校领导或人事部门审定。

九、初三年级教师补偿酬金发放办法及标准

1.制定发放标准的目的

规范管理,减少每年在发放初三教师酬金过程中的随意性。

2.制定发放标准的原则

在强化初三教师责任意识的基础上,根据初三教学工作的特点(补课较多,课余时间的个别辅导的工作量较大,阅卷和分析试卷的工作量较大),参照以往发放酬金的办法和量额度适当补偿。

3.补偿酬金发放标准细则

补偿酬金以补课时的方式体现。每课时的酬金标准与工资方案的标准相同(高级教师为7.5元/课时;一级教师为7.0元/课时;一级以下的教师为6.5元/课时)。

补偿酬金分成三个部分:补课、统练、个别辅导。

(1)补课:按实际课时计算,一般每周2课时。

(2)统练:每班每月4课时。

(3)个别辅导:每班每月4课时。

4.补偿酬金的发放程序

酬金由初三年级组长负责做表,教导处主任进行审核。

每年从11月开始发放。在4月、5月两月每班每月增加2课时。

十、教职工进修学习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日益增多,为了学校统一管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做如下规定:

1.市、区教育局指令性学习(含干部岗位培训,教师继续教育,职工岗位培训),报销报名费及学费,不扣课时和效益工资。

2.教职员工为获取文凭取得学历的学习,经过批准(教师由主管教学校长批准,职工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毕业后报销报名费及学费;扣课时费及效益工资。

3.教职员工的专业进修从严掌握,根据工作是否安排得开,进修是否有必要,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毕业后可报销报名费及学费的一半,扣工时费及效益工资。

4.到校工作不满三年的,不能参加获取学历证书的学习,三年后,鼓励对口进修,获取大专学历,毕业后可报销报名费及学费;扣工时费及效益工资。

5.教职员工工作时间之内参加非对口学习的,原则不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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