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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基本特征,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有力保障。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指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对所属生产资料加以支配和使用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3]“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4]只有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才能保证社会创造的财富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并保证整个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我国之所以会长期存在多种所有制结构,最终是由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客观规律决定的。首先,是由我国现阶段整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和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决定的。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生产力虽然有了迅速提高,但总体水平还很低。现在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比较贫穷的国家之一。科学技术力量很不足,科学技术水平从总体上看比世界先进国家落后二、三十年。不仅如此,而且生产力发展呈现多层次性:自动化、现代化的先进手段,机械化、半机械化的生产手段,手工操作的落后生产手段等多层次的生产力同时存在,这种生产力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之相适应。其次,是由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的。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在第一、二、三产业中特别是在工农业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特别是在东南部沿海地区、中部内陆地区以及西部边远地区不平衡的发展尤为突出,客观上决定了要有不同所有制结构与之相适应。最后,生产力组织的多样性即生产力的组织既有大型化、集中化的趋势,又有小型化、分散化的趋势,这也要求有不同的所有制与之相适应。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了实现我国的发展目标,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政策,广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包括国内外各种资源。这就必须允许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和共同发展。因此,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的,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早日实现现代化。

二、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邓小平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共同富裕,认为这是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由公有制的性质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同社会发展的方向相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基本特征,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有力保障。它的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标志。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①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②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③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意质的提高。④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

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指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对所属生产资料加以支配和使用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改造民族资本而建立起来的。经过5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国有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对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国有经济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命脉,控制着生产和流通。国有制工矿企业生产出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料,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生产出大量的轻工产品,满足城乡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国有制商业企业集中全国绝大部分商品,在组织全国商品流通,实现工农、城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经济联系方面起着重大的作用;国有制的交通、运输、电信等企业连接着生产与消费,国有制的金融业企业有效地集中和管理社会资金,调节货币流通;国有制经济提供绝大部分国家财政收入,保证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国防建设所需资金。国有经济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

第二,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

第三,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相应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一定范围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它是由劳动群众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劳动者之间是平等的互助合作关系,内部不存在剥削。同时,集体所有制经济又同占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相联系,按照社会主义原则经营管理,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经济是广大劳动群众非常愿意接受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组织形式,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集体所有制经济体现了劳动群众共同致富的原则,能更好地实现劳动者的民主管理;能吸收社会分散资金,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能比较好地适应不同层次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满足不同层次就业的需要,满足城乡市场的需求。集体所有制经济经营灵活,适应性强,投资少,见效快,易于兴办和转产。因此,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对于发展经济,加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力量,巩固社会主义,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尤其在当前,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中,国有经济会有适当收缩,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在资产重组中,要转为职工集体经济或其他经营形式。因此,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能够有力地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地位的巩固。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中主要的集体所有制经营形式,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乡镇企业也是农村中重要的集体经济的经营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以农民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联系产量计算报酬的一种经营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留了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性质,土地、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仍归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劳动成果除了缴纳农业税和按合同上缴一部分给集体外,全部归农户所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具有一些新特点:农户具有一部分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具、运输工具等;农户自己承担数量不等的生产投资,自主进行生产决策和经营管理。这使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经营形式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非常适宜我国当前农村生产的特点和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乡镇企业是农村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合作企业、个体企业的总称。集体经济是乡镇企业的主体。乡镇企业门类齐全,品种繁多,规模小,数量大,生产和经营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生产的各行各业,是发展我国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发展生产、出口创汇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对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促进农村经济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有着重要作用。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是一种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随着资产的流动和重组,出现了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如股份公司、跨所有制组建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一定的比重,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属于公有制经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今后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成分,在公有制经济中的比重还会逐步提高。

公有制有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公有制是就所有制的性质而言,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指公有财产的具体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其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营运效率及对剩余产品的索取问题。两者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辩证关系。所有制具有相对稳定性,所有制实现形式则具有可变性和灵活性。同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现代经济中一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都是适应市场化发展需要的管理形式,资本主义可以采用,社会主义也可以大胆采用。现在已经建立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多种,其中主要的形式有: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份制,调整了资本的所有权结构,有利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有利于政企分开,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能笼统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判断我国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如果国家和集体控股,该股份制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只要确保国家和集体的控股权,不但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反而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是群众创造的一种新型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既不完全等同于股份制,也不完全等同于合作制,而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股份制的一些做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比较适宜于国有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比较规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企业职工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采取一人一票为主的投票决策制;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共享劳动成果,使劳动者与企业利益结为一体,因而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目前股份合作制有多种形式,还不够规范,应支持其发展,并加以正确引导,使之逐步完善。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存在和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

个体经济,是指劳动者个人和家庭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一种私有制经济形式。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个体经济主要有个体手工业、个体商业、个体运输业、个体服务业等。个体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个体既拥有生产资料又从事劳动,劳动者的劳动与自有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劳动产品归自己所有,一般不存在剥削他人的劳动。个体经济通常以手工劳动为主,生产设备落后,规模小,力量单薄,是一种小型的较为落后的经济。但个体经济的经营方式灵活机动,适应性强,可以在较小的规模里充分利用零星资源灵活发展生产,进入公有制经济无法深入的领域,弥补公有制经济的某些不足,解决剩余劳动力问题,节省国家投资,增加财政收入,又能够增加劳动人民收入,其产品能够方便群众,扩大社会服务,满足人民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个体经济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一种私有制经济。私营企业主占有和支配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依靠雇佣劳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在私营企业的意志支配下通过雇佣关系形成的。私营企业主凭借生产资料占有一定的雇佣工人的劳动成果,取得非劳动收入。我国的私营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方面,它要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管理,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和领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仍是国家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成员之一,不是完全丧失生产资料的无产者,他们主要是为了得到就业机会或较多的收入而受雇于私营企业,他们受社会主义国家的保护,与雇主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对雇主的经营活动有监督的权利。私营经济具有经营灵活,对市场反应灵敏的特点。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积累资金、增加税收等,都是大有裨益的。但私营经济有明显的局限性:私营企业主的经营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对雇工有不同程度的剥削,生产和经营有较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因此在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其适当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它的监督和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规,规范其经营活动,使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外资经济,是指由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我国投资,同我国的经济组织进行合作或独立经营的一种经济。外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同外商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双方按股份比例分配收益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商和我方企业提供合作条件,双方共同管理,收益双方分成,风险和亏损双方分担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经我国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自投资、独自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在这里,外资实际上并不单指外国资本,还包括港、澳、台同胞投入的资本。从所有制性质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资部分及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资经济,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属于公有制经济。外资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外资经济,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资金、管理经验和培养人才,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归根结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

总之,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鼓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存在和共同发展,是我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对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一方面要积极扶持,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使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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