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1]
(一)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亦称“教育权利主体”或“教育权义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律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受教育者在教育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不同于其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公民在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教育者在教育法律上的权利能力则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或者具备某种资格才能取得。
行为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律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教育者在教育法律上的行为能力,除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特别许可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及具有法定的相应学历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定。如果相对人不具备法定的相应学历或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即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教育法上教育者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律上的教育者的义务时,他就不具备教育法律上的教育者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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