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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律关系在我国目前经济建设阶段体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合法资格,也就是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立法和监督经济法律实施以及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共同生活在一个空间,彼此之间由于生存的需要,便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在人与人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当某一社会关系受到特定法律规范确认和制约时,就成为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对不同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其中,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因此,它具有与一般法律关系所不同的特征,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一般的法律关系一样,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一种意志关系。在我国,这种意志关系以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并存的方式存在,并且通常将国家意志置于优先位置。这种意志关系是以存在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主要是产生于经济领域的管理关系和协调关系之中。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调整的经济关系

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某种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当这种经济关系被经济法确认和调整时,便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在我国目前经济建设阶段体现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搞活经济两个方面。

3.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都具有经济性

在各种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活动中,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及社会组织和生产经营者之间,都依法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都具有经济性,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

4.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其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主体依法进行的活动只能是经济活动,这是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2)主体存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这是由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

(3)主体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在宏观经济活动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企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平等的。因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代表了国家意志,其所做的决定,其他经济主体必须服从和执行。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所构成,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改变任何一个要素,就不再是原来意义的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客体的占有者、支配者或行为的实施者,又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合法资格,也就是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由国家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立法和监督经济法律实施以及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管理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的任务是以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身份,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

2.企业

依法成立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重要的主体。

我国的企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按照法律属性,可以分为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我国公司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管哪类企业和公司,都是以市场为活动的舞台,以商品经济为活动的内容,因而它们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常见、最活跃的主体。

3.其他社会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或经批准登记成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但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非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前者,如科研所、学校、医院等;后者,如党团组织、工会、宗教团体、妇联、学术团体等。它们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参与一定的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4.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企业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内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生产车间等。他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参与对外的经济活动,但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与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活动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5.农户、个体经营户、公民

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个人,当他们在国家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发生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民个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表现在公民个人并不能随意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在某种条件下,公民个人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经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通过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联结,并确定它们之间的法律责任。

1.经济权利

所谓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经济权益,也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或保护自身利益的资格。经济权利的含义有三点:

(1)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在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支配一定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2)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或约定,可以要求特定的义务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3)在经济义务主体不能依法履约或不依法履行义务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强制其履行或者补救,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2.经济义务

所谓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力。经济义务的含义有三点:

(1)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其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经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仅限于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范围,不必履行其规定以外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履行与否的客观标准,因此,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现实存在的物体。“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客体,它与一般意义上的“物”有所不同。有些物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原材料、生产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能源等;有些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却是有限制地进入市场,如矿藏、森林、荒地、土地、黄金、白银等;有些物是禁止流通的,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毒品、放射性物质等。

(2)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它包括市场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的行为。

(3)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作为财产和物资的价值形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称为资金。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代表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等,也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智力成果。是人们智力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计算机软件等,都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智力成果将会不断出现,充当经济法律的客体也将更加广泛。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法律关系是不断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为前提条件。但是,经济法律规范并不能直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导致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因素是经济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即经济法律事实。因此,一种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是经济法律规范与经济法律事实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

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确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单独或同时发生变化,并达到一种新的、确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原先设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

(二)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2.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根据经济法律事实与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的相关性,可将其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大类。

(1)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法律事实,如经济行为、司法行为等。因此,法律行为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

(2)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法律事件可以归纳为两类: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以强制力保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和切实履行义务,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系列活动。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相对应的,保护一方享有经济权利,就必须要求另一方履行经济义务。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所谓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就是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

1.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是同各种执法手段相互配合的。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受到侵犯时,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机关通常采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法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1)行政保护方法

行政保护方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所采用的专门的保护方法,是依照行政程序、采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的一种方法。行政保护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于经济运行机制中的偏差予以及时纠正,对于经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制裁;

②对于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进行及时调解、仲裁。

(2)司法保护方法

司法保护方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或者经济法主体的经济犯罪行为,依照诉讼程序、采用司法手段予以处理的一种方法。司法保护方法包括两个方面:

①对于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通过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保护守法者的合法权益;

②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而应承受的法律责任。它一般根据情节的轻重、危害的大小来确定。我国现行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经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行政程序采用行政手段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责任的种类因制裁的对象不同而不同:对单位的制裁,可采取批评、警告、通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方法;对个人的制裁,可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罚方法。

(2)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机关对违反经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的经济制裁。经济责任既是对受损害者在经济上采用的一种补偿手段,又是对违法者在经济上实施的一种制裁手段。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强制收购、没收非法所得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于违反经济法规,造成严重后果且触犯了国家刑法的经济犯罪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的刑事制裁。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为刑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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