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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教育捐赠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捐赠立法的主体内容应是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厘清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各自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捐赠人有请求实现捐赠目的的权利。受益人因捐赠人瑕疵履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可以向捐赠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明确教育捐赠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捐赠立法的主体内容应是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厘清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各自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捐赠人的权利

(1)捐赠目的的实现权

捐赠人有请求实现捐赠目的的权利。教育捐赠的特殊性在于其存在公益性,国家鼓励教育捐赠的目的是激发人们的同情心,鼓励在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互助互爱的高尚的公共道德观念,以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并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捐赠人之所以进行捐赠是为了公共利益或发扬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这些都要求教育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公益之目的,只有这样教育捐赠才可能得以延续和发展,捐赠行为才可能获得社会的肯定性评价。捐赠人的教育捐赠是附义务的赠与,捐赠人理应有权请求受赠人实现或请求有关机关督促受赠人实现其公益捐赠的目的,这是捐赠人以后的查询权、依法撤销捐赠和拒绝履行捐赠权的基础。

(2)捐赠人的知情权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了捐赠人的知情权:“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这里的知情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捐赠人捐赠前应当知道具体捐赠对象是谁、捐赠对象具体情况,只有知情才能使捐赠人自愿捐赠;二是指在捐赠后捐赠人有权了解、询问捐赠款物的去向和效果。

(3)自愿捐赠的权利

禁止以摊派或者其他形式,强迫他人进行教育捐赠;捐赠必须基于完全自愿原则,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捐赠提倡签订捐赠合同。

(4) 特殊情况下的撤销权

出于教育捐赠的特殊性考虑,不应赋予捐赠人以任意撤销权,而只应赋予其法定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但是,如果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故意挪用、截留、私分捐款,或者由于重大过失致募捐资金出现重大损失,则捐赠人应享有捐赠撤销权和赔偿请求权。这样规定既保护了捐赠人因情势变更而无法捐赠的权益,也预防了少数捐赠人空头认捐、达到宣传效应后拒绝捐赠的虚假行为。

(5)监督权和建议权

捐赠人对于所捐赠资金的使用和运作,享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2.捐赠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

教育捐赠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捐赠标的物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给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法律规定须经移转登记方发生移转效力的应当办理移转登记手续,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订立工程协议

如果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如盖一所希望小学,为贫困学生搭建宿舍等,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工程协议(或合同)。依据是《捐赠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3)遵守捐赠协议

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3.募捐人的义务

(1)信息公开的义务

募捐机构必须定期披露募捐的目标、活动的目的、活动方案以及可行性分析以及拟开展活动与慈善组织目标的关系等。慈善机构应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公布其收入以及支出;提倡财务组织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慈善机构的全部活动进行审计。

(2)勤勉管理和运用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必须强调募捐人对捐赠人负有忠诚和诚信义务,必须严格信守接受捐赠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另外,募捐人必须勤勉管理和运用全部资金,不得私分、挪用或者浪费慈善资金。

(3)保护捐赠人个人信息

未经捐赠人的明确同意或者有关法律的许可,募捐人不得擅自将捐赠人的个人信息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其他的慈善组织。不得对捐赠人的私生活、家庭生活等构成干扰。

(4)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的人格尊严

募捐过程中,不得基于捐款人的捐赠数额而侮辱贬损捐赠人的人格尊严;在向受益人发放有关慈善款项的时候,同样必须要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

4.受益人的权利

(1)受益权

这是受益人最基本的权利。当受益人确定后,可以默示的方式接受捐赠,也可以默示的方式作拒绝的意思表示,但是教育捐赠中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转让与继承,除非征得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同意。

(2)实现捐赠目的的请求权

教育捐赠的目的是使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受益人作为最终受益者当然有权请求捐赠人履行义务,实现公益捐赠目的,或请求有关机关督促慈善人履行义务。受益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捐款的所有权。对于受益人来说,因其在教育捐赠中纯获利益,所以其作为最终受益者,有权请求受赠人转赠捐赠款物,或请求有关机关督促受赠人转赠捐赠款物,甚至直接请求捐赠人履行给付捐赠款物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请求权

受益人因捐赠人瑕疵履行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可以向捐赠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了,“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程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受益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可以依据此法条的规定。当受益人因捐赠人不履行给付或负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使受益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受益人有权直接或间接向捐赠人请求赔偿损失;而若因受赠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标的灭失或减损时,受益人亦可请求受赠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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