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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组织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09-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和组织有权关心国防建设,有权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防设施要履行保护义务。

(一)公民和组织的国防权利

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或资格。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以下三种相对独立的国防权利:

1. 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公民、组织的批评建议权,是国家和社会监督权的形式之一,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国《国防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公民依宪法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和组织有权关心国防建设,有权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

2. 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和关于公民检举权规定在国防方面的体现。这一权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为维护国防利益,有权依法对危害国防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公民为维护国防利益而行使的制止、检举权,予以支持和保护,绝不允许对检举人压制和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在国防活动中因经济损失得到补偿的权利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既保护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又有利于调动公民依法积极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

(二)公民和组织的国防义务

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在享有广泛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1. 兵役义务

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知识阅读

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形式

1. 服现役:所谓服现役,就是依法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这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最主要形式。

(1)现役士兵。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

a. 义务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b. 志愿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是从服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2)现役军官: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级指挥力量。

(3)军事院校学员:含各种本科、专科、士官学校的所有学员。

2. 服预备役:主要针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其他符合预备役要求的地方人员。

3. 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因此,高等院校的学生实施军事训练也是学生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形式。

2.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接受国防教育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义务,是指每一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并把它当作自己的光荣职责。具体地说,就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接受国防理论、军事知识、国防法制、国防历史、国防精神、国防体育等内容的教育。

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部队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国防设施。国防设施是构成部队战斗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是制约敌对力量威慑的重要保证。对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防设施要履行保护义务。

4. 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防卫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或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事项。根据我国国防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5. 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协助国防活动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一是支持国防建设,包括参与国防宣传、协助做好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工作、促进军民团结等等。

二是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主要包括:根据需要,主动为武装力量使用档案、资料、物资、设备、交通、通信、场地、建筑等提供方便;为武装力量执行任务的人员,提供必需的饮食、住宿、医疗、卫生保障等。

三是支前参战的义务。主要包括:战时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保卫重要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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