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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的权利又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指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所以,股东权是一种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其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同时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以权利的重要程度为标准,可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又称为股东权或股权,指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营利社团法人和资合公司,其股东当然享有直接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利,同时为确保此种财产权利,法律和章程一般承认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财产性权利。所以,股东权是一种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其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同时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两种权利相互统一,后者往往是实现前者的手段,前者往往是后者存在的目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股东权有不同的分类。以权利行使目的为标准,股东权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前者是股东仅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后者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以权利的重要程度为标准,可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前者是指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后者是指可由章程或股东大会多数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权利行使方法的不同,股东权又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前者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少,仅持有一股的股东即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后者指持有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红利分配请求权。公司红利指向股东分配的公司净利润。红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是其向公司投资的根本目的。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对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有失之过宽之嫌,应将其限定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宜。[14]

(2)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在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一旦公司因解散而清算,股东便无法期望公司再为自己提供投资回报,此时股东的唯一利益在于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所以,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最后一种权利。

(3)优先配股权。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行新股,不仅可以筹集巨额资金,还可以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和经营风险。发行新股时,如果不赋予原股东优先认购的权利,将必然导致原有股东持股比例的萎缩、表决权的削弱及股利的减少。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均规定了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我国《公司法》第134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4)股份转让权。股东有权依自己的意思,按照法定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提案权。提案权是股东行使其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股东决策权中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6)出席股东大会权和表决权。股东大会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方式,由全体股东组成。每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少,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其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为保障这一权利的行使,各国规定了表决权代理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15]

(7)发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8)选举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也可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任免董事、监事通常采用股东大会决议方式,决议按“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进行。为了保障少数股东的发言权,也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16]

(9)知情权。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享有复制权,也不能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10)诉讼权。[17]股东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起诉。而且,当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二)股东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要有以下几项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出资义务是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如果其逾期未缴纳出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购的股份,并要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否则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本充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除非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不得抽回出资。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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