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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中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一节 税款征收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税收征管法》以及国税局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5.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当局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9.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和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10.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1.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二)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应该充分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充分合理地行使应享有的权利,维护自己在纳税过程中的合法利益。当然,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当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与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4.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5.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6.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合并、分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享有以下权利:

1.税务管理权

(1)税务登记管理权:税务登记;注销登记;扣缴税款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权: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3)纳税申报管理权。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发票管理权。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否则,不得印制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征收管理权

(1)税款征收权。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2)税务检查权。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等。

(3)应纳税额的核定权。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以下情形的应纳税额:纳税人依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责令限期纳税权。

以下情形税务机关有权利对纳税人进行责令期限纳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5)税款追征和加收滞纳金权。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③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五年。

④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可以无限期追征。

(6)责令提供纳税担保权。

在下列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3.强制执行权

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实施查封、扣押财产权;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权。有关强制执行权的具体内容在第三节介绍,在此不再重复。

4.税务行政处罚权

税务行政处罚权包括:对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对抗税行为的处罚;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处罚;对骗取税款的处罚;对税务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务机关应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1)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法规,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是税务机关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其法定职责,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给予减、免、退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决定。

(6)举行听证的义务。纳税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且不得向听证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7)受理行政赔偿申请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应予赔偿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全面予以赔偿。

(8)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9)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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