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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职资格、待遇、职责、培养提高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教师法》中第二章第七条、第三十九条就明确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权利、义务体系是教师法律地位的表现,广大教师要保障自己身为教师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明确教师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科学定位教师的法律身份。

三、现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其科教兴国、培养人才的基础性作用是全社会公认的,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法律对教师在履行国家教育教学职责时必须享有的权利,它得到法律的许可和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师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专业权利的多少,不仅反映国家和社会对教师职业的重视与保护程度,而且直接影响到教师在社会民众及学生心目中的威信与地位。因此,以法律手段确立、保障教师的权利,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必要措施。为此,我国于1993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既是国家与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教师政策、惩戒各种损害教师利益的违法部门及个人的法律依据,也是广大教师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与地位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教师法》中,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职资格、待遇、职责、培养提高等都有具体的规定。《教师法》中第二章第七条、第三十九条就明确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业特点和根本职责。只要教师没有违反国法校规,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剥夺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不仅是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以及整体素质的途径之一,而且有利于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这项权利充分肯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使教师能在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指导下,自主组织教学内容和选择恰当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我们清楚,教师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教师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须在教师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医疗、退休金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根本的保障,尤其要注重解决提高生活水平问题。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广大师生是学校的主人,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成为学校的主人,成为管理学校的主体。这项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这一规定也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实处的具体反映。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保障教师参加进修的权利,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措施。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保障教师参加进修的权利,也是十分必要的。

(7)申诉权。“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这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指法律对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定行为的约束,它要求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它是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首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这一特殊职业的从事者,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这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我们的教育工作是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进行的,国家的教育方针最终是在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因此,教师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要求教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进行思想政治观点和道德品质的教育,为以后更好地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打好基础。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要求教师对所有学生都应一视同仁,应该创造条件,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能讽刺、嘲笑、侮辱、歧视学生,教师应经常反思,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要求教师经常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自觉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对学生不恰当的教育方法,甚至摧残虐待儿童的现象决不能等闲视之;对一些不健康的音像、图书、报刊等制品,教师要坚决予以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在教师的整体素质中,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因为它与提高教育质量息息相关。为此,我们广大教师应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毛泽东思想,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及思想政治觉悟。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以上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教师权利、义务体系是教师法律地位的表现,广大教师要保障自己身为教师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明确教师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科学定位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且,当教师享有的权利越多时,对其素质的要求就会越高,相应地,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会更多。我们应清楚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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