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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记忆口诀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是教师法要解决的中心问题。这是我国教育基本法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则由《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这项规定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权利的行使。《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作为教师义务的纲领性的概括。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是教师法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这是我国教育基本法对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则由《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教师权利的具体内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对于教师的此项权益,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二)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2)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但应注意的是,我国要求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教学内容讲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进行,教师的学术自由主要表现在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专门科学研究活动之中。

(三)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具体来讲,(1)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的这一权利作为专门的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做的成绩评价和操行评定。

(四)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获取报酬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教师待遇主要由教师工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两部分组成。由此,教师获取报酬权也包括两项内容:(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这些都使教师在生活条件和身体状况保障上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托,解决了教师生活的后顾之忧。另外,我国教师还享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特殊权利,这是针对教师劳动量大、体脑消耗比较严重、专业性较强的职业特点所作出的规定,使教师可以在假期获得身心调整。

(五)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民主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2)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有责任和权利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精神传递给青少年学生,对学生进行社会民主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知法、懂法与合法地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和精神。

(六)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育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这项规定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权利的行使。因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是教育教学的需要,也是时代对教学内容改革和教师素质提高提出的要求。

二、教师的义务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教师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指《教育法》和《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的有关规定。《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作为教师义务的纲领性的概括。而《教师法》则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这一全体国民的普遍行为规则。教师是履行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下一代建设人才职责的承担者,不仅应履行自我的守法义务,而且在教育教学中应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其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其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和影响受教育者的道德品质的培养和身心发展状况。教师一方面要以正确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念来教育学生,更重要的是以身示范、熏陶式的教养是学生更容易接受和更令人信服的。因此,教师应该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修养,为人师表。

(二)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这项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全面贯彻《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教育方针。其次,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再次,教师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教师不按聘约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受损失的不仅是学校,而且还有学生。因此,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三)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由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四)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学生和教师的地位在法理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公民的一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包括:教师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利益。

(五)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这项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教师有义务对在教育教学范围内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进行制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教师有义务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六)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义务与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相互对应构成权利与义务的鲜明统一。业务水平修养的加强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觉悟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任何一个国家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都有一个基本要求,使教师的提高具有明确的方向。教师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才能培养和教育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另外,教师职业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学科知识的更新,教育内容的改革都需要教师不断地对本学科进行探讨和研究,在信息社会中,“教育者即是研究者”的理念也对教师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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