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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着重介绍 《教师法》对教师赋予的职业权利。1993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 《教师法》,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第七条用6款规定了教师的6项职业权利。与权利相对应,教师的义务亦可分为两个部分,即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般义务 和 《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义务。教师有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

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根据性质的不同,教师的权利可以分为一般权利 (公民权)和职业权利两类。在此着重介绍 《教师法》对教师赋予的职业权利。

1993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 《教师法》,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第七条用6款规定了教师的6项职业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第一款)

教师享有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此项权利是教师职业权利的核心,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科研学术活动权 (第二款)

教师享有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科学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从事这些活动会对其专业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评分评价权 (第三款)

教师享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教师对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可以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更有效的学习成果。另外,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作出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权 (第五款)

教师享有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五)进修培训权 (第六款)

教师享有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终身学习已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知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只有不断地提高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六)获取报酬待遇权 (第四款)

教师享有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

教师的一般权利——公民权

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1.人身权,即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人格权,即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和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3.其他公民权。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

与权利相对应,教师的义务亦可分为两个部分,即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般义务 (普遍义务)和 《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义务。在此着重介绍后者。

《教师法》第八条用6款规定了教师的6项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第一款)

教师有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要教书育人,更要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做一个守法的模范公民,并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把他们培养成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同时,教师的劳动具有示范性的特点。“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也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所必须具有的高尚品德,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为学生作出示范和表率。

(二)遵守方针政策规定的义务 (第二款)

教师有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课程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行课,诚信履约,出色完成教学任务。

(三)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义务 (第三款)

教师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贯穿在教学工作的始终。

(四)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 (第四款)

教师有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学生既是教育活动的对象,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他们具有独立人格。作为教师,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处处从学生的特点出发,事事为学生的发展着想,了解他们,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帮助他们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同时,也要做到客观公正地看待学生,善于发现每个学生的闪光点,才能长善救失,培养学生的优良品质。

(五)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第六款)

教师有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而教育教学工作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只有提高教师的素质,才能适应培养21世纪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作为一名教师,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才能跟上飞速发展的时代步伐。

(六)制止、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第五款)

教师有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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