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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马歇尔之后,学者们进一步将公民资格理论中的权利与义务联系起来。在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公民既是权利的拥有者,要求国家对其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同时,公民也应成为积极自足的主体为国家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保证国家义务的实现。公民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国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为限,国家的公权力是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的。
寻求权利与义务的平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自近代自然权利观念提出以来,权利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最强音,公民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为活跃的人物。公民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理直气壮地“为所欲为”,在一定程度上,权利成为绝对化的东西,任何政治言辞都可以在权利的话语下得以绝对化。

美国作为受传统自然法思想影响最深的国家,尽管其一直未承认社会权的法律地位,但许多美国学者依然对公民的权利问题进行了反思。如美国学者玛丽·安·格伦顿在其《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中,对美国社会中出现的大量社会事实进行了阐释,明确了权利话语的绝对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向人们描述了一个孑然而立的权利承担者的形象。

当世界许多地方的人们仍在为如何限制权力,保障权利而困惑时,许多学者已经开始反思权利问题。福利国家的困境,国家对社会事务的干涉,权利间的相互对峙,以自我为中心对公共事务冷漠的放纵心态,都促使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感到有必要重新思考公民的权利问题,以挽救国家和我们更为珍视的权利。

在探讨公民权利的时候,许多学者主张权利不能作为等价物与义务联系起来,公民权利是一种非经济、无条件的地位。而许多学者则对此观点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现代社会的困境,福利国家的难以为继就在于人们太多地强调了权利的获得,而对社会义务没有足够的强调。此处的义务指的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在与他人及国家发生关系时所履行的义务。马歇尔作为公民社会权利最早的倡导者,在阐释其公民资格理论时就强调,“如果在捍卫权利时诉诸公民资格,那么就不能忽视公民资格相应的义务。这并不是要求个人牺牲他的自由或无条件地服从政府的每一项命令,但它确实要求个人应该在一种真实的、强烈的、对共同体福利的责任感的激励下行事”[39]。此时公民资格所包含的义务主要指纳税的义务、工作的义务、接受教育的义务和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指的是一系列法定义务。

在马歇尔之后,学者们进一步将公民资格理论中的权利与义务联系起来。就这一问题雅诺斯基在其《公民与文明社会》一书中,提供了一个很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雅诺斯基提出了有限交换与总体交换两个概念,有限交换指权利与义务是一一对应关系,总体交换指的是权利与义务并非一一对应,但在长时间范围内是大体平衡的。在有关公民资格理论中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上,不同政治理论对其的解释是不同的。“自由主义立足于个人主义,公民自由权利以契约形式(有限交换)与仅仅最必需的义务相联系,社会民主或广泛民主理论立足于群体和个人的平等参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总体交换和有限交换两种方式保持平衡;社群主义立足于强有力的社区等级制,社区义务通过长期关系(总体交换)与权利相联系而且优先着眼于捍卫社区福利。”[40]

此外,公民共和主义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要解决有关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的平衡关系问题。威尔·金里卡在阐释其公民资格理论时则将“公民品德”(也称“公民责任”)看作是公民资格的应有内容,并将公民品德作为维系民主政体持续繁荣的重要保证来看待。德里克·希特认为公民共和主义复兴的最迫切的理由就是,在西方国家越来越多的人们没有偿付他们该付的费用,他们是“搭便车者”。“自由主义类型的公民资格理论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在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与对共同体的忠诚和义务之间,必须有某种平衡,不论这种平衡多么粗略。没有它,公民美德就将为自私自利所淹没。”[41]

这一部分对有关公民权利与公民义务平衡关系的讨论,一方面让我们认识到权利话语的有限性,一方面让我们认识到以社会权建构福利国家存在一定的限度。单纯地讲绝对化的权利,必然导致整个权利体系成为“绝对化的幻想”,作为社会的一员,在寻求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首先做一名义务的承担者。在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公民既是权利的拥有者,要求国家对其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同时,公民也应成为积极自足的主体为国家承担一定的义务,以保证国家义务的实现。公民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国家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为限,国家的公权力是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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