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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能归责于承拖方的原因时,依我国《海商法》第160条的规定,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视为承拖方已履行完拖航任务,承拖方有权向被拖方收取合同规定的全部拖航费。但是,当承拖方造成被拖方的损失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减免责任事由时,承拖方享有减免赔偿责任的权利。

一、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拖方的主要义务

1.提供拖船并使之适航适拖

为完成海上拖航作业,承拖方的首要任务是提供完成约定拖航作业的拖轮,并谨慎处理,使拖轮在起拖前或起拖时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对此,我国《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2.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在海上拖航中,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通常由承拖方负责指挥整个拖航作业,包括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拖带航行安全和解拖。在拖航过程中,如拖轮与被拖物脱离,拖轮应守护被拖物,尽力重新接上缆绳,救助被拖物。并且,承拖方在拖航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对被拖物实施救助时,不得主张救助报酬。

3.合理正当航行

承拖方应尽快完成拖航作业,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在履行拖航过程中,承拖方应合理地、尽快地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或通常航线作业,将被拖物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当然,合理的延误和绕航不在此列,合理的延误和绕航通常产生于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和财产,以及为拖航安全而躲避台风等。

4.交付被拖物

承拖方到达目的地后向被拖方发出交付通知并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被拖物。当发生不可抗力或不能归责于承拖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到达目的地时,承拖方应在目的地附近地点或安全港口或锚泊地将被拖物交给被拖方。

(二)承拖方的权利

1.拖航费请求权

承拖方按合同完成拖航任务后,有权向被拖方收取作为完成拖航任务报酬的拖航费。拖航费的构成项目、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由合同具体规定。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能归责于承拖方的原因时,依我国《海商法》第160条的规定,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其代理人,视为承拖方已履行完拖航任务,承拖方有权向被拖方收取合同规定的全部拖航费。

2.留置权

海上拖航同海上货物运输一样,是承拖方占有被拖物并提供海上服务,因此应享有留置权。我国《海商法》第161条规定:“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这就意味着,承拖方完成拖航后,被拖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滞期费、承拖方为被拖方垫付的各种款项和其他应付的合理费用,承拖方有权变卖被拖物以清偿拖航费、其他合理费用及其延期利息等。

3.免责权

在一般情况下,承拖方违反拖航合同造成被拖方损失时,应付赔偿责任。但是,当承拖方造成被拖方的损失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减免责任事由时,承拖方享有减免赔偿责任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下列原因造成的,并且海上拖航合同又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的约定,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管理拖轮中的过失;拖轮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时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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