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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依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依法针对具体的人或事所施行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教育法律效果的行为。教育教学行为是维系教育关系最基本的行为,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

三、教育法律关系客体[22]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一)物

物又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1.不动产

包括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1)场地,主要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并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专用土地。依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用地所有权均属国家或集体,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只拥有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随意侵占教育用地。(2)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指专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学、办公、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3)场馆,指学校的运动场、体育馆以及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组织为发展公共教育事业而兴建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美术馆、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等。这些场馆属公益性机构并兼有教育的功能。

2.动产

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1)资金。指教育事业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国家对教育的拨款,旨在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提高教育质量,不允许任何机关或个人以任何借口将教育事业经费擅自挪作他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为祖国的教育事业提供的捐助。(2)教学仪器、设备。包括语音室、电脑室、广播、电视多媒体教学设备等视听器材,各类动植物标本及其他用于教育教学的必需品。

(二)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对教育事业的行政管理权而依法实施的,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从狭义上讲,专指行政机关制定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则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执法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依法针对具体的人或事所施行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教育法律效果的行为。如通知行为、批准与拒绝行为、许可行为、免除行为、处罚行为及委托给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颁发学历证书的授权行为等。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包括制定学校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决定给予违纪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纪律处分以及接受被处分者申诉的行为;决定给予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奖励行为;对修业期满,符合国家学历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行为;对符合本教育机构自行规定的学业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发给教育机构的结业证书行为;其他内部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教学行为是维系教育关系最基本的行为,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此外,还有学生、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发明创造等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是整个社会法制化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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