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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方和患方,其中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尽管在很多医患关系中,可能涉及到医务人员,但他们不能成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虽然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一、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关于医疗法律关系主体的问题,学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和患者。这是基于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作的界定,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只是“医务人员”,其主要强调了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病员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988年5月10日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若干问题的说明》将“医务人员”的外延稍微扩张,将“从事医疗护理、后勤服务等人员”包括在内,但没有把医疗机构包括进来。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关系的“医”不仅包括医生、护士和医技人员等医务人员,而且还应包括卫生单位、卫生部门乃至政府,医疗关系的“患方”也不仅仅包括病人,也包括与之关系密切的亲属、单位,有时候还包括整个社会。因为医疗关系的主体、客体在当今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许多保健问题具有群体的性质,医务人员的活动在很多情况下受单位、部门甚至政府行为的制约和影响。(10)

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方和患方,其中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近亲属。(11)因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本身的过失造成医疗纠纷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因医院不通过正常渠道采购药品,从而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而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形举不胜举。因而,将医疗机构排斥在医疗法律关系之外的观点明显不妥。在我国2002年4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明确地将医疗机构列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

我们认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医方和患方,但在强制医疗关系中还包括医疗卫生行政部门。

(一)医疗法律关系中的医方

作为医疗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医方指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医院和个体医师(个体诊所)。

1.医院

通常而言,患者在医院的挂号窗口挂号之后,就已经与医院之间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与患者相对的当事人,并不是办理具体挂号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患者心目中所希望就医的某位医师,而是挂号工作人员和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即医院。

理论界对于医师能否成为医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医师不是合同当事人,他处于医院的履行辅助人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医院管理者与实施医疗行为的医师共同作为合同当事人。(12)对于这两种观点,我们比较赞同前一种观点。这是因为:

(1)一般情况下,患者到医院求诊的对象是某个医院而不是某个具体医师,患者由某位医师诊治是基于患者与医院达成的医疗合同,该医师是作为医院的合同履行辅助人来具体履行这一项合同。

(2)患者在同一医院诊疗时,经常发生多位医师共同诊疗或中途更换医师的情况,如果以医师作为合同主体将增加合同的复杂程度,将同一医院中医师的更换当作当事人的变更也不恰当。

(3)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面对患者首先承担责任的是医院,医师只作为履行辅助人来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解决争议,也有利于对患者的保护。因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单一人格。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外在地表现为单一人格;必须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必须有法律的根据,即什么人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由法律规定的。(13)在医疗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是医疗机构。尽管在很多医患关系中,可能涉及到医务人员,但他们不能成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这些规定不仅符合法理而且说明:作为雇员,其职务行为是依雇佣合同所为的行为,应视为法人或雇主的行为,所以,因之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就应由法人或雇主承担。在医疗活动中,虽然具体的行为实施人是医生,但医生的行为,应视为医疗机构的行为,对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2.个体医师(个体诊所)

个体医师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与行医执照而自己从事医疗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个人开业医师。个体医师在对前来求诊的患者进行诊疗时,医疗法律关系就在患者和个体医师之间发生,个体医师是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一方法律关系主体。

(二)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患方

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患方主要是患者及其家属。一般而言患者本人就是该关系中的主体。患者在民法上属于自然人主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如果患者在医疗事故中死亡的,其近亲属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如果患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通常是自己前往医院就诊而与医院缔结医疗合同,此时患者本人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主体资格一般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当患者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昏迷状态人时,其监护人、近亲属是否能成为医疗关系的主体,我们认为不能。具体说,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患者有行为能力的情形。患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昏迷状态被其近亲属护送前往就诊时,其近亲属仅为代理人,由他们代为决定医疗合同的具体内容并垫付费用。这时的医疗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仍是患者本人。

第二,患者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有权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可见,在诉讼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只是法定代理人,而并非一方主体。在医疗法律关系中,当患者本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近亲属只是代理人,一方主体仍是患者本人。虽然其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把患者的近亲属纳入医疗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

第三,社会医疗保险中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在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形下,作为被保险人的患者,应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这时存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与患者三方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就医疗合同来说,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指定患者前往某个医疗机构就诊,但实际上医疗关系仍是建立在医院与患者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因为患者一方面享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几个医疗机构中任选其中一个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只有当患者自己前往该医疗机构求诊时方能成立医疗合同关系。所以在医疗保险情形下,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仍是在医院与患者之间缔结的合同关系。因此,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医院与患方,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该医疗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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