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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体责任形式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表7.1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仍然占主要部分,且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这是促进法中规定最多的责任形式,也是促进型法律责任与其他行政管理法律的显著区别。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责任”中设置了较多的赔偿责任。

(二)其他主体责任形式

从表7.1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仍然占主要部分,且主要表现为强制性规范。“强制性的促进型规范在义务与责任的设置上,与传统限禁型规范相近,单纯强调或突出的义务与责任;而鼓励性的促进型规范则表现出不一样的特征,代之以责任的综合化与法律责任的相对弱化,或者设置了积极的法律后果。”(36)其他主体的责任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如《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37)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它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但对于相对人而言,可以广义地理解一种负担或责任。这是促进法中规定最多的责任形式,也是促进型法律责任与其他行政管理法律的显著区别。二是行政处罚。如《节约能源法》规定:“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8)这一类别基本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种类。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拘留”未出现在促进型法律中,而“通报批评”(39)可以理解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是民事赔偿责任。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可再生能源法》的“法律责任”中设置了较多的赔偿责任。这也是促进型法律责任的特点之一。对此,可以直接适用民事法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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