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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形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一、终止不法行为当不当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当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法庭谴责了法国对其义务的违反,以作为对新西兰受到的法律和道德损害的抵偿。国际法院对隆端寺案件的判决便是责令泰国恢复原状。六、限制主权和刑事制裁(一)限制主权限制主权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一般仅适用于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如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一、终止不法行为(cessation)

当不当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当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不当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无论是限制主权,还是恢复原状或赔礼道歉,都是重在事后的补偿。但对于一个持续性的不法行为,如果要等到这个行为完结后才开始追究责任,势必加重受害者的受害程度,且有些违法行为是不立即终止而不能消除其害的。在此情形下,终止不法行为便显得十分重要和无可替代。如对别国的狂轰滥炸,最为重要的是立即停止其军事行动,而不是事后的赔偿或道歉。

“彩虹勇士号”案(14)

1985年7月,彩虹勇士号开赴法属南太平洋岛屿穆鲁罗瓦岛,抗议法国在该岛进行的核试验。7月10日晚11时38分,停靠在新西兰港口奥克兰的彩虹勇士号发生爆炸,随船摄影师费尔南多·佩雷拉死亡。爆炸两天后,一对法国特工夫妇嫌犯被新西兰警方抓获,并被法院判处10年和7年监禁,在服刑两年后两人先后获释。事发后法国政府宣称爆炸案与法国政府无关。

1985年9月17日法国报纸《世界报》报道了奥克兰爆炸案确系法国政府所为,法国政府被迫承认事实。在联合国秘书长的调解下,双方于1986年达成以下协议:向绿色和平组织致歉,并赔偿损失700万美元;新西兰将两名法国特工押送到法属南太平洋的豪岛服刑3年,除非经过两国的同意,两人不得离开该岛。但是后来,法国以健康为由,先后接回2人。新西兰认为,法国没有遵守上述协定,两国将争议提交仲裁法庭。仲裁庭认为不法行为分为即刻的和持续的。在本案中,仲裁庭否定了法国所谓“危急情况”的论点,因此不能将其中一名特工接回法国。而且,直到仲裁开始时,仍没有将2名特工及时押回服刑地,法国不仅违反了协议,且是持续性的违约行为。法庭谴责了法国对其义务的违反,以作为对新西兰受到的法律和道德损害的抵偿。

二、保证不再重犯(non-repetition)

对有可能重演的不当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承诺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一种新的保证协议,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恢复原状(restitution)

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损害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恢复原状如释放非法拘捕的外国人、修复被毁的建筑物、撤退非法进入他国境内的军队等。

二战后,1947年签订的对意、匈、保、罗、芬五国的和约规定,上述五国应将所有被掠夺的或用不正当方法从所属国家领土内移走的一切财产、物资及其他文化物品归还原主国。国际法院对隆端寺案件的判决便是责令泰国恢复原状。

隆端寺案(15)

隆端古寺位于柬、泰两国交界的扁担山山脉上。为该寺及其周围地区的主权归属,柬、泰发生争端。1954年,泰国出兵占领该寺,柬埔寨向国际法院起诉。1962年6月15日国际法院判决,隆端古寺属于柬埔寨,泰国有义务撤出它在该寺内及其周围的柬埔寨领土上驻扎的一切军事和警察力量,以及其他的守卫或驻守人员;泰国有义务将自1954年泰国占领该寺庙以来其当局自寺庙和寺庙区运走的柬埔寨的一切雕塑艺术、石碑、古墓的散留物、砂岩模型和古陶器等,对柬埔寨恢复原状。

四、补偿(compensation)

当责任国没有或无法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赔偿受害国,或虽经恢复原状但不足以弥补受害国的损失时,就要对受害国的损失作出经济补偿,即以金钱代偿。可见,补偿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补充形式。

关于补偿的范围,司法判例和各国实践并不一致,但大都倾向于只要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一经成立,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应得到赔偿。在著名的“霍茹夫工厂案”中,国际常设法院就赔偿问题作了如下说明:“赔偿必须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将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消除掉,在最大限度内重新建立过去的状态,就像非法行为没有发生过一样。”在其后的国际实践中,“将非法行为的一切后果消除掉”常常被用来作为赔偿的标准,它体现了补偿作为恢复原状的补充和替代手段的原则。1978年苏联核动力卫星“宇宙一954号”因故坠入加拿大领土,造成大面积核污染,加拿大向苏联提出赔偿。对于补偿的范围和数额,加拿大表示,“在计算补偿额时,加拿大认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则所确立的有关标准,(苏联)应当对加拿大作出公正的补偿,包括所有合理的费用、所有由于卫星坠入和残骸坠落而造成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准确性所推算出来的费用”。最后以苏联向加拿大赔偿损失300万美金而告结。

1999年5月23日,琼海市潭门镇渔民驾驶琼-03091号渔船及琼-03061号渔船,在中国南海黄岩岛海域进行正常捕捞作业时,被菲律宾军舰野蛮撞沉,6名渔民先后被扣押。事件发生后,中国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农业部、外交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通报了这一情况。中国驻菲大使馆与菲方进行严正交涉,要求立即救援、无条件放人以及补偿所有损失。9月初,菲方同意以民间形式补偿海南省渔民48万元人民币的损失。(16)

五、抵偿(satisfaction)

不法行为除了造成受害国物质损失外,还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仅仅通过金钱补偿是不足以弥补的,这就需要责任国对受害国作出精神上的补偿,这就是抵偿。

抵偿的方式包括承认不法行为、赔礼道歉、名义赔偿金、反映侵犯的严重性的赔偿金、对应负责任者的惩罚或纪律处分、向受害国的国旗或者国徽致敬,等等。例如,在“彩虹勇士号”案件中,法国总统向新西兰的受害国民道歉;在孤独号案件中,仲裁庭判令美国对英国政府道歉;1998年美国轰炸中国驻南联盟使馆后,除了对中国道歉外,美国对负有责任的中央情报局7名官员作出处理,并解雇了其中一名。

六、限制主权和刑事制裁

(一)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是国家责任形式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一般仅适用于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如发动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并构成国际罪行的国家。

限制主权包括全面限制主权和局部限制主权。

1.全面限制主权

在一定期间内对责任国实行军事占领或军事控制。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美、英、法四国对德国的分区占领,共同行使德国的最高权力。

2.局部限制主权

对责任国在一定期间对某些方面的权力进行限制或控制。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对日本的管制,主要是限制和控制其武装力量、军事装备、发展军事工业及不得参加军事同盟组织等方面。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后,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决议,销毁和限制伊拉克的核武器和生化武器等。

(二)刑事制裁

传统国际法认为,无论作为抽象实体的国家,还是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的个人,都不能成为刑事惩罚的对象。因此,国家及其领导人无论犯下什么滔天罪行,国际法都无法实施刑事制裁。这种情况目前已经发生了变化。

自从两次海牙会议公约提出战争犯罪责任问题以来,关于国家刑事责任的新观念便开始进入国际法律秩序的体系了。自此,国际刑事制裁虽不能实施于国家,但可实施于负有责任的个人(如发动战争的国家领导人、战时军事长官等)。一战后,1919年《凡尔赛和约》规定将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和其他违反战争法规的个人交付审判和处刑。二次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依法严惩了一批德、日主要战犯。追究战犯的国际刑事责任的原则和规则被确立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经过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法庭等实践进一步完善。而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的正式建立,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的追究国际罪行的机构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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