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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国家都具有其特定性质,各国宪法大多有国家性质方面的规定,但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国家性质的表现形式却大有不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就是国家权力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的具体体现。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一)国家性质

宪法学上,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11]具体来说,宪法学意义上的国家性质表现着特定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基本特征,反映着特定国家所实行的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归根结底是各种社会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因此,它一般是指国家的根本制度。概括来说,体现和制约一国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文化制度。

任何国家都具有其特定性质,各国宪法大多有国家性质方面的规定,但不同国家的宪法规定国家性质的表现形式却大有不同。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不直接明确规定其国家性质,而是以“主权在民”、“共和”、“法治”、“人权”等理念或原则来掩盖其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例如,《意大利宪法》规定:“意大利为民主共和国,其基础是劳动。”现行《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并为社会服务的共和国。”《德国基本法》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的、民主的联邦国家。”《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是具有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制的法治国家。”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大多明确地规定了国家性质,即公开宣称国家政权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以此来表明它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政权这一民主性质。

(二)国家形式

国家作为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国家形式就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实现阶级统治的制度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任何阶级一旦掌握国家政权,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一套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便保障和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就是国家权力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的具体体现。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之间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形式;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

1.政权组织形式

(1)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理论界一般将政权组织形式称为“政体”,认为二者属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表述形式。不过,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虽存在密切的联系,但二者之间的区别却也是很显著的。

从宪政的角度而言,政体侧重于体制,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权力的体制和框架,粗略地说明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政权组织形式则侧重于机关,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政权的构成、组织程序、国家权力的分配情况等。实际上,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分属两个不同的层次: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架构;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作为国家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它们既可促进国家的形成、发展和巩固,也可导致国家的衰亡,所以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对于每个国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由于各国历史条件、传统习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形态各异的政体。一般而言,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的政体可归结为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可归结为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则表现为政体的单一化,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不同的政体,其国家政权机关的设置、产生方式、组织形式及各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资本主义君主政体可以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共和政体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都是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①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包括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由此分属两种不同的政体。

一是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与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君主的权力通常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所掌握。根据君主权力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形式。

二元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为:君主的权力虽然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国家的实际权力并不掌握在议会手中,仍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是真正的权力中心,其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内阁。内阁是根据君主的意志组织起来的,内阁和政府只对君主负责,不对议会负责。现代国家中,只有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为:君主是国家的元首或象征,“统而不治”,其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一般行使的仅是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对议会负责。基于内阁产生的方式,在议会君主立宪制国家,内阁实际上主导着议会,国家权力真正控制在内阁或政府手中。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和日本等国家建立的就是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二是共和制。共和制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最典型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是被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所掌握。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共和制又有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表现形式。

总统制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总统和国会议员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各有一定任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直接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除对总统依法行使弹劾权外,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政府中的部长阁员一般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对总统负责。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

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总统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不掌握实际权力;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拥有立法权;政府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辞职,内阁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目前只有瑞士联邦实行这一体制。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联邦委员会,以集体名义行使职权。委员会成员由联邦议院的两院联席会议从议员中选出7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联邦委员会主席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对外代表国家,对内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议会不能对联邦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联邦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

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主要特征是:总统由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担任,总统是国家元首,统率武装力量;总统组织并领导政府,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率武装部队等广泛的行政权力;政府同时向总统和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总统也可以解散议会。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②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必须是人民代表制。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来看,各社会主义国家都采用共和政体,其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现实状况、民族因素等方面的差异,人民代表制在实际运用中并不完全相同。如在名称上,有的称苏维埃,有的称人民代表会议,有的称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结构上,有的采用一院制,有的采用两院制;在国家元首制度上,有的采用个人元首制,有的采用集体元首制等。这些差异都只是形式上的差异,而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结构并无不同,其根本宗旨均在于切实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力。

人民代表制的主要特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以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因而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的关系。

2.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自奴隶制国家产生最初的国家结构形式开始,经过漫长封建社会的演变,国家结构形式趋于完备,特别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各国都把国家结构形式纳入宪法中予以确认和保护。但最早提出“国家结构”这一概念的权威性文献是列宁的《国家与革命》,而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则由社会主义的宪法学首创。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一样,也是国家形式的重要内容。所谓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从形式上讲,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权力划分关系;从实质上讲,则是特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在国家权力运作方式上的要求的体现。国家依据这种关系确定行政区划,设立行政单位。

一般说来,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按其联合的程度又分为联邦和邦联。但在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单一制和联邦制彼此吸收对方的优点,单一制国家开始具有某些联邦制的特征,联邦制国家也具有某些单一制的特征,这种情形越来越普遍。但两者在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间的权力关系上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国家主权的来源不同、权限划分的方式不同、权力关系的模式不同三个方面。[12]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基于某种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合,与国家结构形式存在一定的联系,如邦联、君合国、政合国等。

(1)单一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在形式上比较简单,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治实体,其主要特点是:全国只有一部统一的宪法,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一套中央国家机关体系;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通常由中央以法律形式授予;在对外关系上只有统一的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才享有外交权。

现代国家中,90%左右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其中影响较大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埃及等国。按照权力纵向配置的具体方式和中央集权程度的不同,单一制又可以分为:地方自治单一制(英国)、中央集权单一制(历史上的法国)、中央和地方均权单一制(较为少见)和民主集中单一制(古巴、朝鲜)。我国属于民主集中单一制,而且有不同于其他同类国家的特色。[13]

(2)联邦制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在形式上较单一制国家复杂,其主要特点是: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不得同联邦宪法相抵触;联邦有统一的中央政府和国家机关体系,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体系;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联邦的公民,又是其所在成员国的公民;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各成员国的授予,凡未授予联邦的权力通常由各成员国保留;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成员国可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享有部分主权。美利坚合众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也采用联邦制。

世界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约有20余个,仅占主权国家的10%左右,但却包括了世界近一半的土地面积和1/3的人口。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巴西、俄罗斯、澳大利亚、德国、印度、巴基斯坦等。按照各国情况的差异,联邦制可以分为分权制衡联邦制(美国、德国、俄罗斯、加拿大等)、中央集权联邦制(印度、巴基斯坦等)、自治民主联邦制(较为少见)。[14]

(3)邦联

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或某种共同利益(如经济、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主要机关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是定期由成员国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机构是协商性的,它所作出的决议只有经过各成员国认可才有约束力,并通过各成员国的政府才能对其公民发生效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由于各成员国的主权完全独立,严格地讲邦联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一种松散的国家联盟。

(4)君合国与政合国

君合国又称“两合君主国”、“人合国”或“身合国”,是指两个君主国由一个君主实行统治的国家联合。在这种形式下,两国共拥一个国际交往的主体,即一个共同的君主,没有其他的联合关系,每个成员国拥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在国际交往中是独立的主体。如1815—1890年荷兰与卢森堡的联合及1867年成立的奥匈帝国等。

政合国又称“物合国”,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在缔结条约的基础上组成的国家联合。在这种形式下,各成员国之间有统一的宪法和国家机关,有同一个国家元首,并对军事、外交、财政等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对外是国际关系中的主体,但各成员国的内政独立,分别有自己的宪法、议会和政府,彼此之间有相对的独立性。如1814—1905年瑞典与挪威的国家联合等。

(三)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之间的关系

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是关于国家问题的一对重要概念,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形式。国家的阶级性质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国家选择和采用何种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形式依附于一定的国家性质,是为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职能而服务的。因此,一定的国家形式必须适合一定的国家性质,当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会随之变化。另一方面,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如果统治阶级所选择的国家形式有利于实现统治阶级的目的,那么就能够促进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否则就会引起国家的衰亡。因此,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作为国家的外部表现形态,并非完全处于被动状态,它在实现统治阶级的权力、保证统治阶级的地位以及增强政权的治理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性质决定国家形式,决不意味着同一历史类型、阶级本质相同的国家只能有同一种国家形式。事实上,决定一个国家到底采取何种国家形式,除了国家性质的因素,还有与该国相关的历史、民族、地理等诸多因素,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性质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四)我国的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是《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点是:(1)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3)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的民主与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民主与专政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相互依赖、不可分割。(4)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是工人阶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5)人民民主专政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现阶段,工农联盟主要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6)人民民主专政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社会基础。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它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扬人民民主、联系人民群众的一种重要形式。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集中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其基本内容为: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历史经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3.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形式。

我国确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民族的原因。其历史必然性是:第一,从我国的历史发展看,秦建立了以郡县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奠定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础。此后,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就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我国现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就是这种历史传统的延续。第二,从我国的民族关系看,我国境内的各民族均有悠久的历史,他们共同生息在这块土地上,创造了祖国灿烂的文明。近代以来,整个国家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国内各民族的命运是共同的,各民族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已经结成牢固的战斗友谊。实行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既是对历史的认同,也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意愿。第三,从我国的民族分布看,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我国民族人口和民族分布极不平衡。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大杂居,小聚居”的交错分布,都决定了在我国只有实行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最终实现各民族平等地管理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从而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第四,从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看,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考虑地区、民族的不平衡因素。建立统一的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资源,扬长避短,发挥各自优势,完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任务。

在我国,实行单一制具有以下优越性: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从而凝聚各民族的力量,外御强敌,共同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民穷国弱的面貌,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技术、资金和资源,而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地大物博,资源丰富;汉族地区人口稠密,文化技术水平较高,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以共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民族,特别是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利于各民族得到国家和国内其他先进民族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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