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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形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者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三、行政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者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

(一)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劳动行政部门命令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的体现;是劳动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补救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命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在行政处罚手段上一般都有这样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等。考虑到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而是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的一个前置过程,即实施每一种行政处罚之前,都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然后才是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决不是为了罚而罚,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和法人自觉守法。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执法手段,也要服从这一目的。因此,不管对于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也无论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只要违法行为应当改正而未改正,执法部门就必须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不能“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包括口头责令改正和书面责令改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中规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口头责令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

1.规章制度违法的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未载明必备条款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3.试用期违法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4.违法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5.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6.非法扣押劳动者档案的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7.违法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8.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的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二)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罚款由于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成为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就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包括:

1.非法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居民身份证是每一个公民的重要身份证件,有利于确定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这里的“有关法律”主要是指的《居民身份证法》。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的,除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要由公安机关对该用人单位给予警告、200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非法扣押劳动者档案的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的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每人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5.强迫劳动和强令劳动者作业的

《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本条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规定,而被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第40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被认为是一种资格罚。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做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4项、第5项的规定,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种。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企业的成立不仅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还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就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个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成为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警告

警告在学理上称为申诫罚,有告诫的意思,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告诫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能违法。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外,还要给予用人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人单位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警醒,记住这次违法的教训,避免下次再出现违法行为。因此,《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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