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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行政主体;二是违法行政。行为人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或部分行政不当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备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便无以产生行政责任。因此,行政责任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补救性行政责任是指以恢复遭受破坏的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秩序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责任。

第二节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种类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法理学把对法律责任的构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归纳为五个方面:主体、过错、行为、损坏事实、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行政主体;二是违法行政。(9)也有的学者把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四个:一是行为人构成行政违法;二是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四是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10)我们认为,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大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的存在

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即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或部分行政不当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备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尚未构成行政违法,便无以产生行政责任。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责任大多是基于行政违法行为而设定的。至于行政不当,其追究责任的范围比较窄,也不会最终受到司法审查。所以,我们认为只有部分行政不当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行政违法主体具有责任能力

行政违法主体是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只有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才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有该能力。因此,行政责任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主体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代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员为主。尤其需要值得指出的是,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责任能力。因为受委托组织是基于行政委托并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的,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主体。

(三)行政违法主体具有过错

行政违法的主体具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当然,对于不同的违法主体、不同的违法行为,过错的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来说,要承担责任,必须要具有过错(或推定有过错)。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即严格责任)。如在法国赔偿制度中,既有基于公务过错的赔偿责任也有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包括基于危险的无过错责任和基于公共负担平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上行政主体只对公务过错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过错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在公务过错的认定问题上,由于行政机关有依法实施公务的义务,实施公务的一切违法行为都构成公务过错(公务过错的数量越来越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公务的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的实施延迟)。另外,在具有过错的前提下,还须区分过错程度,以作为责任轻重、大小等的标准。(11)

(四)特殊要件

在行政责任的确定上,除了要求具有一般要件外,还必须要求具备特殊要件。这需要结合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来确定。如对于行政侵权责任而言,不仅要求已构成违法、具有过错等一般要件,还必须要求存在侵权的事实、违法行为与受侵害的权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行政赔偿责任来说,还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行政责任的种类

对行政责任,可根据不同的标准作以下各种不同的分类:

(一)惩罚性行政责任与补救性行政责任

按照行政责任的功能,行政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与补救性行政责任。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补救性行政责任是指以恢复遭受破坏的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秩序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责任。惩罚性行政责任是指能够对责任主体进行某种惩戒,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主体行政责任与行政公务人员行政责任

根据责任主体,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主体行政责任与行政公务人员行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职能的载体,在享有广泛行政职权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不仅要对自己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行政公务人员和受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但在行政公务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也负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同时引发两种法律责任,即行政公务人员个人的责任和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责任。这两种责任密切联系,但彼此独立。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不会因为行政机关的责任而消灭。行政机关的责任与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二者在主体上存在的差别决定了它们在内容、承担方式和追究程序上的不同。

(三)内部行政责任与外部行政责任

根据责任范围,行政责任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责任与外部行政责任。内部行政责任是指基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如行政公务人员对行政机关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等。外部行政责任是指基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管理者对管理事项行使行政管理职责时产生的行政责任。它是一种单向的责任,只能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而内部行政责任是一种双向的责任,责任关系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成为某种内部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四)财产性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行政责任

根据责任内容的不同,行政责任可分为财产性行政责任和非财产性行政责任。财产性行政责任是指以财产的给付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行政责任。非财产性行政责任是指不以财产给付而以人身权利的限制、责令作出某种行为等作为责任承担内容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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