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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它包括行政责任确认的依据、原则和追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就违背了公共利益和行政职能的要求,就会引起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就已产生,而行政责任的形式是在特定的有权机关对行政违法事件作出决定后才能产生,两者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责任的内容

从广义上讲,我国行政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2)

(一)行政组织责任

行政组织责任是行政机关应负的职责。在我国,行政组织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本体责任,二是行政机关的结构责任。它包括行政责任确认的依据、原则和追究。本体责任是指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结构责任是指政府内部组织结构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是政府内部各级行政机关的责任及相互关系的总和。

(二)行政首长责任

行政首长责任是一种领导责任,在我国体现为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国宪法第86条和第105条对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了专门规定。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对行政领导者职务、责任和权力进行充分认定以便进行有效管理的一种制度,包括规定行政首长的职责、职权行使的依据与方法等内容。它既是一种行政领导体制,又是一种行政责任制。

(三)行政岗位责任

行政岗位责任是在我国行政改革中产生的,规定政府机关中所有工作岗位的职、权、责、利关系的行政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在日常工作中确立起科学而合理的职、权、责、利关系,保证这些关系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行政岗位责任是行政工作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从狭义上讲,行政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这是处理性的行政责任;其次是对被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进行补救,这是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其中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构成行政责任内容的主要部分,(13)具体包括对公共利益和行政职务所承担的补救性责任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承担的补救性责任。第一,对公共利益和行政职务所承担的补救性责任。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职权,旨在通过其活动保证行政职能的实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就违背了公共利益和行政职能的要求,就会引起行政责任。这种责任的方式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补救,包括变更、撤销或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第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责任。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以前一种责任为基础,又相对独立。在发生行政侵权的情况下,既存在对国家的责任,又存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形式

行政责任的形式,是指对行政违法者追究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行政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就已产生,而行政责任的形式是在特定的有权机关对行政违法事件作出决定后才能产生,两者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依据狭义的行政责任内容的分类,行政责任包括对行为人的制裁与对行为后果的补救两项基本内容,行政责任形式可相应地分为两大类:

(一)制裁性的行政责任

制裁性的行政责任主要适用于执行行政公务的工作人员,其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通报批评。这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给予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是一种惩戒性的行政责任,是有权机关通过文件、报刊、会议等途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影响及其处理予以公布。这是一种精神上的惩戒性行政责任承担方式。它通过对行政主体名誉实施的惩罚,对作出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起到一种警戒作用。

2.行政处分。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违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补救性的行政责任

补救性的行政责任形式比较多,主要包括:

1.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当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对相对人实施了违法的管理行为时,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违法性确定以后,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其方式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补救责任,是当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的处理,造成相对人名誉上的损害,为挽回不良影响所履行的。其方法可采用在大会上宣布决定,或在报刊上更正原处理决定等方法,方法的选择取决于相对人名誉受到损害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

3.返还权益。当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剥夺相对人的权益时,应在变更和撤销该行政行为时,返还相对人的权益。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户给予的罚没决定错误的,应当向受罚人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

4.恢复原状。由于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的财产带来了一定损害,由其承担修理、拆除障碍、重新建造等方法使被损毁的财产恢复原状的责任。如公安机关非法检查公民的录像机,致使录像机零件被损,公安机关就有修理的责任。

5.纠正不当。主要是针对行政不当的一种责任。行政不当虽然不一定构成撤销的理由,但行为人有纠正义务,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主体纠正不当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有权要求下级行政机关纠正不当行为。纠正不当的具体方法是变更不当行为,如修改处理决定等。

6.撤销违法行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其本身就有撤销的义务,相对人有要求其撤销违法行为的权利,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撤销违法行为。

7.履行职务。它是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应履行的工作上的义务时,有权机关确认其构成了行为上的失职,并要求其依法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如不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置之不理,当事人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履行职务,受理复议。

8.行政赔偿。它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由行政机关以物质补救形式来承担财产上的行政责任。(14)

以上两类责任形式中的各种具体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几种责任形式合并使用。对于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而言,通常是在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的同时,附加适用补救性行政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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