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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法规的行政责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防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单位、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扰乱消防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的法律事实。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即构成案件。因此,消防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节 违反消防法规的行政责任

一、消防行政违法案件概述

(一)消防行政违法与消防行政处罚

消防行政违法是指单位、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扰乱消防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消防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依法对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根据《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拘留等。

(二)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概念和特征

消防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单位、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扰乱消防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的法律事实。这类案件具有如下特征:

1.违法行为人包括各类单位和个人。消防违法行为人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包括公民个人。单位违法行为,在对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有关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大多数情况下,违法行为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是明知故犯,也有部分是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不清楚。而造成火灾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只能是过失。

3.违法行为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即构成案件。所谓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不一定是现实危害,有的只是一种可能。另外,过失造成火灾,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三)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种类

消防行政违法案件涉及的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以及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各有所不同,因而,消防行政违法案件呈现不同的种类。根据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消防行政违法案件主要有以下种类:

1.消防监督检查方面的案件;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方面的案件;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监督方面的案件;

4.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案件;

5.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的案件;

6.妨碍火灾原因调查的案件;

7.其他案件。

二、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

(一)消防行政处罚的处罚权

《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这就赋予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处罚权。处罚权是案件管辖权的前提,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各种消防行政违法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同级机关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处理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消防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三)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其他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机构处理。

三、办理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

(一)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与立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的,应当接受,并登记备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报案人或者违法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或者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接到的消防行政案件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等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为消防行政违法案件,予以调查处理。对没有违法事实,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不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办案部门上级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处理。其中,对受害人报案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二)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

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获取证据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获取充分确实的证据,确认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采取各种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消防行政违法案件经过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已经确认违法嫌疑人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以及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四、案例简析

(一)2009年5月30日,某市消防支队依法对辖区内普名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的礼品商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消防支队经调查取证,依法对普名服饰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

依据《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本案中,普名服饰有限公司开设的礼品商场在开业前未向消防支队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因此,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普名服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2009年7月20日,某县银河KTV娱乐有限公司的员工休息室发生火灾。火灾起因为员工朱某使用取暖器烘烤衣服,离开房间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取暖器引燃衣服及房间内其他可燃物品,引发火灾,所幸未造成重大损失。大火扑灭后,朱某为逃避事故责任,偷偷取走室内取暖器,故意破坏火灾现场。县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多次勘验及走访调查分析后,最终认定起火原因为朱某使用取暖器引燃衣物造成火灾。县公安分局依法对朱某过失引起火灾和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违法行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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