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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贷法规的问责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5条,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应当依照第76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商业银行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违反信贷法规的问责

(一)一般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第1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86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87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88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8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③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④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52条)

●《贷款通则》

◣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5条,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应当依照第76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第62条)

◣贷款人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85条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64条)

◣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原则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65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监管机构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①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②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第66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②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③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自营贷款或者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第6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85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第68条)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参见第三章第一部分第一节十“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相关内容)第45条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止其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第70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①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②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③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④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⑤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⑥套取借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第71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尽职指引》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①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②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③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④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⑤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2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53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统,对授信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并确保提供真实的授信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信息,对授信风险与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第54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列入“黑名单”、有逃废债等行为的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第55条)

(二)关系人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刑法》第186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未按本办法第12条规定报告的;②未按本办法第14条规定承诺的;③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④未按本办法第26条规定回避的;⑤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27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第40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41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①未按本办法第4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②未按本办法第25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③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④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⑤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⑥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⑦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⑧未按照本办法第38条规定披露信息的;⑨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39条和第40条(参见前页相关部分)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第42条)

◣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42条(参见前页相关部分)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至10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3条)

●《贷款通则》

贷款人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4条处罚,并且应当依照第76条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第63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②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③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④违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金融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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