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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法规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消防刑事案件的概念和种类消防刑事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国家消防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犯罪事实。嫌疑人主观上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消防责任事故案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第二节 违反消防法规的刑事责任

一、消防刑事案件概述

(一)消防刑事犯罪

消防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消防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刑事犯罪行为。消防刑事犯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对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财产安全危害较大,对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影响也很大。

(二)消防刑事案件的概念和种类

消防刑事案件是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国家消防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犯罪事实。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管辖失火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两种案件。

在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还以公通字[2008]36号文件的形式,印发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失火案。失火案是指行为人过失引发火灾,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明确了失火案的特征:第一,失火案的犯罪嫌疑人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此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第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观表现为过失。嫌疑人主观上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第三,客观上嫌疑人的过失行为引发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这一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消防责任事故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消防责任事故案有以下特征:第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特殊主体,即对消防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及负有消防工作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等;第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观表现为过失。嫌疑人主观上的过失是相对于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嫌疑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则是故意的。第三,客观上嫌疑人有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引发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消防刑事案件的办理

(一)管辖

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侦查本辖区内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承担重大涉外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侦查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侦查工作。

(二)受理与立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消防刑事案件主要是通过“119”火警电话接警途径。发生火灾,人们总是要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警后赶赴火灾现场,通过对火灾现场的勘察,初步认定火灾原因、火灾损失后果,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应当立为消防刑事案件。其他途径受理的火灾警情,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也应当立为消防刑事案件。

(三)侦查

对消防刑事案件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消防刑事犯罪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取证,追究刑事责任的专门活动。由于消防刑事犯罪的特点,侦查活动从火灾扑救时就已经开始,直至案件侦查终结。

1.配合现场扑救,封闭保护现场。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根据火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协助有关灭火和救助人员扑灭火灾,救助遇险人员。同时,火灾调查人员应当密切注视现场情况,注意发现有关情况,并视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封闭保护现场。

2.询问现场人员,了解火灾经过。通过对火灾发现人员、报警人员、当事人等进行调查询问,可以了解火灾发生情况,为现场勘查提供线索,帮助发现、判断痕迹和物证,有利于分析案件真实情况。开展现场调查询问,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地问清火场各方面的情况,既要搜集明显的线索,也要注意发现容易被忽视的细枝末节,使调查询问了解的情况具有完善性、联系性和逻辑性。

3.开展现场勘查,发现提取物证。火灾现场勘查的任务是查明火灾经过、原因及事故的性质,发现、收集和保全与火灾有关的痕迹和物证,查明火灾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其重点是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并为查明火灾责任、核查火灾损失、验证证言搜集证据。现场勘查的方法应当根据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勘查中,应尽可能多地发现、提取有助于分析认定事故发生时间、原因和经过的有关痕迹、物证,并及时对现场状态、有关的痕迹和物证认真做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制图和现场照相、录像。

4.认定火灾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对火灾原因进行准确认定,是消防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重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现有的调查材料能够准确认定火灾原因的,应当及时出具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如果由于现场破坏严重,或者火灾原因复杂的,应当及时进行相关痕迹、物证的技术鉴定,以准确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在认定火灾原因的基础上,根据获得的材料对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进而确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人。

5.积极开展讯问,完善证据体系。在认真勘查现场和深入调查,获取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积极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任人的责任情况和个性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突破口。要充分利用获取的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突破对方的心理防线。在案件侦查结束前,侦查人员应当将案件的所有材料汇集在一起,对案件中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材料、鉴定结论及视听资料等,逐一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这些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否清楚,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材料内容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获得的材料是否充分、是否有遗漏,能否形成证实犯罪的、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等,最终形成该案件的证据体系。

6.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侦查工作的需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和毁灭证据,给侦查工作造成困难,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还要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名义执行。

(四)案件处理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要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2.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三、案例简析

某年6月5日零时15分,某省一所艺术幼儿园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3.2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3463元,13名儿童被烧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名儿童轻伤。6月4日21时许,广电幼儿园小(6)班班主任杨某下班前,在小(6)班寝室里点燃了三盘蚊香用于驱蚊。23时30分,保育员吴某离开寝室,在洗手间、活动室做事,约45分钟未到寝室巡视。在此期间,放在寝室内过道上的蚊香将搭落在床架边的棉被引燃,火势向四周蔓延引起火灾。出事的小(6)班共21名学生,当天在学校住宿的有17人,除4名幼儿侥幸逃生外,其余13人全部死亡。

经模拟试验,测得点燃的蚊香表面温度463℃,远远超过棉花210℃的自燃点;棉被接触点燃的蚊香经过一段时间的蓄热后,即可发生明火燃烧。保育员吴某、班主任杨某分别以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

本案中,由于班主任杨某过于自信,认为在寝室中点燃蚊香不会造成安全隐患,同时保育员吴某在工作中疏忽大意,未尽到看护巡视的义务,直接导致了这场惨剧的发生,因此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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