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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广告违反政策与法规的责任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很多违反广告法规的处罚,属于行政法规所规定,因此,应就各个不法广告的具体情况来观察。《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 媒体广告违反政策与法规的责任

不法广告的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经营、制作、传播广告时,违反国家有关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了危害后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一、广告主部分

广告主因不法广告,对消费者所负的责任,包括:

(一)民事责任

1.广告法等专门法律的规定。如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①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②假冒他人专利的;

③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④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⑤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2.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不法广告可能因侵害他人肖像、姓名等权利,依民法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可请求排除侵害,或请求损害赔偿等。

消费者因信赖不实广告而为要约或承诺时,可依消费者保护法有关规定得到保护。

广告主以不实广告使消费者限于错误而为交易行为,可依民法中违背善良风俗的理由,请求损害赔偿。

广告主属于商品的提供者,可依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负瑕疵担保责任。

广告主的不法广告如有抄袭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时,著作权人可依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不法广告,广告主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不仅无法免除,同时还应与广告媒体或广告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广告主应负责的对象不限于消费者,亦可能包括第三者,如侵害他人商标,可依商标法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很多违反广告法规的处罚,属于行政法规所规定,因此,应就各个不法广告的具体情况来观察。行政责任可能有较轻的停止播出,到可能的类似宣判死刑的停业处分等。

(1)罚款。如《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停业处分。如《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即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做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如停播的规定。《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

(三)刑事责任

不法的广告主,因广告内容的不同,可能被处以不同的刑事责任。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含色情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内容的广告,广告法规定发布广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在特别的情况下,有些法律也对不法广告处以刑事责任,如专利法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二、媒体广告发布者

(一)民事责任

如《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闻单位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如《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媒体广告经营者

(一)民事责任

有关民事责任按《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上文中已经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二)行政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媒体广告审查机关部分

(一)行政责任方面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方面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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