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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的概念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消防的概念一、消防的概念消防是一个外来词汇,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总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

第一节 消防的概念

一、消防的概念

消防是一个外来词汇,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总称。它的任务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我国的消防组织设置有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其中公安消防队是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力量。

消防安全工作还是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工作之一,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建筑坍塌事故;

(五)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空难事故;

(七)爆炸及恐怖事件;

(八)群众遇险事件。

另外,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消防部队依照国家规定和上级指令,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近几年来实际参与和承担的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大大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突破了传统的火灾消防概念。

二、火灾的概念

按照《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定义:“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这说明,生产和生活中的用火与消防上所讲火灾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控制。

火灾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火灾进行分类。

(一)按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分类

按照2009年4月1日实施的《火灾分类》(GB/T 4968-2008)规定,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定义为六个不同的类别,即: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的火灾等。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的火灾等。

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的火灾等。

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的火灾等。

E类火灾:带电火灾,即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火灾分类对选用灭火方式,特别是对选用灭火器灭火具有指导作用。

(二)按火灾造成的损失分类

按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分类,共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按起火原因分类

放火:包括刑事犯罪放火,精神病人、智障人放火和自焚。

电气:如电气线路的导线选用、安装不当,变电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用电设备安装不符合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保险丝、避雷设备,或者由于电器设备超负荷运行、导线短路、接触不良、电热器具接触可燃物,以及忘记切断电源等引起的着火。

生产作业:如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引起的着火;在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引起的着火等。

用火不慎:如炉具设置、使用不当,用火照明、用烟熏蚊虫不当等引起的着火,用香烛祭祷先人以及开设迷信道场等引起的着火等。

吸烟:乱扔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等引起的着火。

玩火:小孩玩火引起的着火。

自燃:由于物质存放不当,受热、受潮、相互接触、撞击、摩擦引起的着火。

雷击:由于自然界的雷电引起的着火。

静电:由于排除静电设备未安装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导致静电放电引起的着火。

不明原因:由于各种原因而未查明的火灾。

其他:不属于以上的其他原因,如战争或者地震等自然灾害引起的着火。

(四)按火灾发生的场所分类

建筑火灾:可细分为工厂火灾、住宅火灾、公共场所火灾、仓库火灾、堆场火灾等。

交通工具火灾:可细分为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船舶火灾等。

山林火灾、草原火灾:指发生在山林或者草原的火灾。

三、火灾隐患概念

火灾隐患是指明显存在的或者潜在的可能引起火灾的各种成因和情况,包括人为的和物质的成因。“火灾隐患”主要有三类情形:

(一)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如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如建筑防火分隔、建筑结构防火、防烟排烟设施等被随意改变,失去应有作用;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有效;建筑内部装修、装饰违法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三)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堵塞,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电梯不能使用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等。

按照公安部下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将火灾隐患分为重大火灾隐患和一般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一般火灾隐患是指除重大火灾隐患以外的其他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分为直接判定和综合判定。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为: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综合判定是按照单位或场所在总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源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共七个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作为判定要素,根据其重要性和隐患数量作出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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