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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杨某诈骗案发,缴获部分赃款。→法理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被告杨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且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部分赔偿后,原告还能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其也有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发生竞合之情形。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则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基础。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反之亦然。

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部分赔偿后,受害人还能否继续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某县工贸总公司诉杨某等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县工贸总公司

被告:杨某

被告:某市农行某信用社

被告:某市工商银行杨某经营个体企业但经营不善,并欠某市农行某信用社贷款10万余元。该信用社主任暗示杨某想个办法套点钱还上贷款。杨某即与某县工贸总公司签订假合同,骗其打入杨某在某信用社的账户30万元。信用社扣下杨某所欠贷款后,其余款由杨某以非法手段转入某市工商银行,套出现金,大部分被其挥霍。杨某诈骗案发,缴获部分赃款。诉讼中,某县工贸总公司等杨某的债权人共10余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杨某刑罚,将所获赃款返还各附带民事原告,某县工贸总公司只满足小部分债权,仍有10万余元货款没有得到清偿。于是,该公司以某信用社和某市工商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信用社和某市工商银行对造成原告货款被骗负有直接责任,因而上述二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害应当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三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被告杨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且原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已经获得部分赔偿后,原告还能否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分析。

在法律责任制度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其也有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发生竞合之情形。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的并且由国家行政机关强制其接受的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

行政责任与侵权责任都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都具有法律责任的预防和教育功能,但在承担责任的方式、社会功能的侧重点、确定责任的原则、责任的转继性质以及课处责任的程序等方面有重大区别: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而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侵权责任着眼于对受害人的补偿或对被损坏权益的恢复,而行政责任则着眼于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侵权责任的承担以恢复原状和等价赔偿为原则,且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协商确定,而侵权责任主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且一经作出,不能随意免除,也不取决于行政机关和被处罚人的意志。侵权责任中有替代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行政责任只能由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人承担,既不能替代,也不能转继。侵权责任可以通过侵权诉讼程序或者准司法程序进行追究,而行政责任则须遵循行政处罚程序。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的竞合也是存在的。当某种违法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该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则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意味着对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反之,对行为人课以行政责任,也无补于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竞合案件的处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处罚程序分别进行;其二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而应接受的、国家依据刑事法律作出的对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的道义上和法律上的、以刑事制裁和免予刑事处罚为表现形式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相比,在责任的严厉程度、责任基础、责任承继以及功能等方面存在不同: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其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之自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剥夺其生命;而侵权责任并不剥夺或限制侵权人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则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基础。刑事责任是一种严格的个人法律责任,只能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或单位承担,而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的主体和侵权责任的主体则可以不一致。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惩罚犯罪,而侵权责任的功能更多地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也是存在的,因为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既可以因违反侵权法律规范而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同时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反之亦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案件的处理,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我们认为,在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下,不仅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侵权责任的处理,也可以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程度来进行。这主要是因为:其一,侵权责任毕竟不同于刑事责任,且两种案件的诉讼主体也不同;其二,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只赔偿直接损失,并且不贯彻侵权责任的全面赔偿原则,尤其是对于精神损害并不给予赔偿,这显然有违平等、公平等原则。另外,即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侵权责任的处理,实体依据上应当适用侵权法的原理和法律规定,只是程序上采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而已,而不能因侵权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减轻其侵权责任的承担。这样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

正是对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的认识不清,所以上述案件中,当原告以被告某农行某信用社和某市工商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而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法院对于这一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受理产生了重大分歧。

综合上述法理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在原告的预付款被骗,在诈骗犯杨某受刑事处罚并追回部分赃款后,原告对造成货款被骗负有直接责任的被告某农行某信用社和某市工商银行,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上述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因此,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3.侵权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侵权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即侵权人因其同一行为而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具有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侵权人的所有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被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优先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具有财产性质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受清偿实现的原则。确立侵权责任优先承担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优先保护,从而使得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因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毕竟是对国家的责任,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对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如果因为先行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导致侵权人无力支付侵权损害赔偿,受害人将遭受重大损害,则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在上述案件原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审理法院将所获赃款返还给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其显然是遵循了民事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审理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注释】

[1]《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2]《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侵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1.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2.如依法律的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此种法律者,仅在有过失时,始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3]《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

[5]《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7]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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