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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人担当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否定性后果的形式。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行政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行政法律责任的豁免等问题。

12.2.4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责任人担当由违法行为引起的否定性后果的形式。我国行政法对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中,其种类繁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和对象。由于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者行政主体及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性质不同,因此他们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这是行政主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行政责任。它是在行政主体的违法责任确定以后,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通过文件、报刊、会议等途径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违法事实、影响以及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以对违法行政主体和其他行政主体起到一种警示的作用。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这是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一种轻微的补救性行政责任。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虽然对受损害者的物质损害没有补益,但能使受害者在精神上得到安慰,平息激愤的情绪,淳化行政机关的民主作风,维护行政法治的尊严。承担行政责任一般是行政主体主要负责人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由行政主体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表示歉意、承认错误。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7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赔礼道歉……”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是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一种精神补救性行政责任。这一措施适用于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已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产生了不良影响的情况。责任的履行方法有:在大会上公布正确的决定;在报刊上更正处理决定并向有关单位寄送更正决定等。方法的选择取决于相对人名誉受损害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

(4)返还权益。当行政主体剥夺相对人的权益属违法行政时,其行政责任的承担表现为返还权益。权益,即造成的实际损害,既包括财产权益,又包括政治权益。

(5)恢复原状。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人的财产带来改变其原有状态的损害时,一般由行政主体承担恢复原状的补救性行政责任。

(6)停止违法行为。这是行政主体承担的一种行为上的惩戒性行政责任形式。由于行政主体的某些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甚至行政相对人向有关机关申请法律救济时,行政违法行为仍在继续,因而由有权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进行违法行为作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

(7)撤销违法决定。这是由行政主体承担的一种惩戒性行政责任形式。指由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行政主体的决定违法之后,做出禁止性命令,要求行政主体不得再以与原决定相同的理由做出与被撤销的决定相同的决定。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情形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8)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主体承担的一种行为上的补救性责任形式。行政主体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政行为要负行政责任,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具体方法是变更不当行政行为。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9)行政赔偿。这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行政责任。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上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公务员的行政责任,是指公务员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行政立法通常对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责任的承担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在确认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负有责任的前提下,考察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主观态度,如存在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往往也确定由行政主体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性的行政责任的主要追究形式。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时,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其处以惩戒性的制裁,具体包括精神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

(2)履行法定义务。行政相对人如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行政主体可以要求其履行。如公民个人或企业应该依法纳税。如果一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仍不履行,则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3)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行政主体对违法较轻的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其承认错误,并向利害关系人赔礼道歉。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属于占有财物或者改变了原有财物的形态,行政主体则可以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本章小结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行政违法既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也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政违法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的后果。建立行政责任制度有利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预防腐败、规范行政权力。行政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行政法律责任的豁免等问题。

关键术语

行政违法  行政失职  行政越权  滥用行政职权  行政侵权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  程序违法  行政不当  行政责任

思考题

1.行政违法的特征及主要形式是什么?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3.行政责任的特征及构成要件有哪些?

4.为什么要建立行政责任制度?

【注释】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217.

(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85.

(3)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4条。

(4)皮协纯.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79-380.

(5)均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所要达成的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又称比例原则,具体是指:行政主体应选择造成相对人最小损害的方法实现行政目的;在多种行政方法中,行政主体应选择最适当方法;行政主体使自由裁量权所实现的公共利益不能小于对相对人损害的利益。

(6)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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