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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形式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形式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具体形式,在国际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执行主义。美国最早采用这一做法,我国1956年10月15日施行的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采纳了该原则。上述几种做法中,执行主义、委付主义和船价主义都是采取的航次制,即同一航次中不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只按照一个限额赔偿。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形式

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具体形式,在国际上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

(1)执行主义。船舶所有人对海上债务所负的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不足清偿的,债务人不另行负责。这一制度源于德国,为挪威、瑞典、丹麦等国所接受。

(2)委付主义。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及附随财产委付于债权人而免责。这一制度由法国最先采用。

(3)船价主义。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原则上以航海完成或终止之时船舶的价值和运费为限。美国最早采用这一做法,我国1956年10月15日施行的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采纳了该原则。

(4)金额主义。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以根据船舶吨位计算得到的金额为限。这一制度最早由英国确定,后被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普遍采用,我国海商法亦采此例。

(5)选择主义。船舶所有人主张责任限制时,债务人可以从船价、委付或金额制中任选其一。该制度由比利时在1908年首次采用,我国台湾地区目前采纳的是船价制与委付制的选择主义。

(6)并用主义。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原则上以船舶价值为限,但对于若干特定的责任,以船舶的吨位数确定相应金额为最高赔偿责任。1935年以后美国将船价制改为船价制和金额制并用的做法。

上述几种做法中,执行主义、委付主义和船价主义都是采取的航次制,即同一航次中不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只按照一个限额赔偿。金额主义实行的是事故制,即在同一航次中如果发生多次事故,每一次事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限额赔偿。

不同的形式虽有差异,但都是为了把责任人的赔偿数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各个国家往往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制度选择。随着现代科技和经济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一是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金额;二是对人身伤害另立赔偿基金,更加注重人道主义;三是从保护船主利益转向保护受害人利益,对赔偿基金的规定更为明确,各国在制度选择上也逐步以金额制代替执行制、船价制等;四是缩小责任限制请求权的范围,扩大无限责任部分;五是国际统一化趋势增强,如重大油污和核能损害,均已先后制定专门的国际公约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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