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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制度设计的博弈分析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制度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中国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事实上这是非正式信用制度对人的心灵的约束。基于以上对信用制度设计机制的分析,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可将信用制度分为由正式信用制度和非正式信用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其中正式信用制度又包括产权制度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中国信用制度设计的博弈分析

彭 鹏 罗剑朝

信用制度问题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中国社会发展中遇到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纵观中国市场化改革遇到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如产权制度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以及公民素质的提高等无不与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直接相关。因此,如何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根本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紧迫课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当前应“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构建中国的信用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本文尝试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和博弈论现代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对信用制度设计的基本机制和结构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中国当前的信用制度建设有所启示。

一、信用制度设计机制的博弈分析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它对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优化资源配置等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人不是自发地守信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是否积极守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安排,失信行为的产生一般都与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用不仅是一种经济伦理和交易方式,也是一种制度安排。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制度之一,其基本功能就在于建立信用机制和信用秩序,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可以把信用制度界定为关于信用活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规范企业、个人和政府等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维护信用交易秩序的各种规则与约定。不同国家信用制度的结构和模式是各不一样的,但信用制度设计的基本机制则是一样的:通过加大市场主体的守信收益或提高其失信成本,从而保证市场信用秩序。

可以通过构造一个简单的信用交易博弈模型来说明信用制度设计的基本机制。假设甲和乙分别是信用交易的双方,其中甲是授信方(如提供贷款的银行或进行信用销售的企业),乙是受信方(如贷款借入者或赊购方)。在双方的博弈之初,甲的策略空间是信任或不信任乙,而乙的策略空间是守信或不守信。如果甲预期乙不守信,其最优选择是不信任乙,则博弈结束,双方的得益都是0。假如甲选择信任乙,那么乙得到授信,接下来他面临两种选择:(1)守信,及时偿还债务,此时双方的得益都为5;(2)不守信,此时甲乙双方的得益分别是-5和10。得益矩阵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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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显然双方的理性选择是战略I,即甲信任乙,而乙守信。给定甲的如下触发战略:只要乙一次失信便永远不再信任他,否则一直信任乙,那么博弈最优解的出现将取决于乙的选择,即乙是否有积极性履约守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三种机制的设计促使乙守信:

1.产权激励机制

即通过实施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乙重视长期收益和重复博弈。假设在上面的博弈中,博弈只进行一次,那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乙肯定会选择失信。但假如乙有耐心与甲进行重复交易,他的长期守信得益之和就可能多于当下的一次失信收益,交易重复次数越多收益越大。设博弈重复的次数为t,那么乙的守信收益就是5t,只要5t>10即t>2,乙就有积极性守信。而重复博弈形成的最重要基础是产权制度。因为“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1]

2.失信惩戒机制

其主要途径是建立以信用立法为支撑、以信用中介机构为核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实质是信用的第三方实施机制或强制实施机制,它通过减少市场参与者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失信成本,从而实现社会的信用秩序。在以上的博弈模型中,假设乙的不守信行为总是能够被及时发现且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博弈双方的得益矩阵就变为图2所示。很明显,(信任,守信)策略是博弈双方的最优选择。因此,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越有效,不守信策略的成本就越大,那么,(信任,守信)纳什均衡就越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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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当然,乙的失信行为并不是总能被发现的,此时乙的机会主义倾向就会存在。这里,我们通过构建一个单人博弈模型来分析乙的行为决策情况。在已知甲信任的前提下,假定乙也选择守信战略,其得益为5,而选择不守信战略且不被发现的得益为10,但如果被发现且受到法律惩罚得益为-10。我们假定乙不守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则不被发现的概率为1-P,因此该博弈的得益矩阵就变成图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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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在这种情况下,乙决策的依据是比较守信与不守信战略得益的大小。当乙的失信得益之和-10P+10(1-P)>5,即P<1/4时,乙将选择不守信战略,相反当P>1/4时,乙将选择守信战略。因此,不守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越低,乙选择不守信战略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传播机制,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将有效抑制交易者的机会主义倾向。

3.道德约束机制

即通过信用道德观念的宣传,加大失信者的精神心理成本。按西方经济学的观点,经济主体的效用预期可分为物质效用和精神效用两类。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在谋取短期或长期物质利益的同时满足了其对尊重、荣誉等精神产品的需求。相反,违背信用的行为除了给经济主体带来物质损失外,还会使其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从而产生负的精神效应,付出心理成本。事实上这是非正式信用制度对人的心灵的约束。

在上述信用制度设计的三种基本机制中,第一和第三种机制主要是依靠信用主体自身的理性预期或道德信念加以实现的,可称之为信用的自我实施机制;第二种是依靠政府或中介机构介入加以实现的,因此可称之为信用的强制实施机制或第三方实施机制。这是现代社会所有信用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也是构成信用制度体系的基本因素。

二、信用制度的结构

基于以上对信用制度设计机制的分析,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可将信用制度分为由正式信用制度和非正式信用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其中正式信用制度又包括产权制度和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1.产权制度

产权或财产权(property rights)是指由经济物品的存在和使用引起的,归人们享有和支配的一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租赁权、典当权、抵押权、继承权等。产权制度是整个信用制度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有效的产权制度应具备产权支配的排他性(独占性)、产权占有剩余性、产权可交易性及稳定性等特征。严格的信用关系只有在有效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才能生长起来,因为有效的产权制度具有这样一种功能:形成各种激励机制,使外部性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内部化,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及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从而使人们具有追求长远利益和进行重复博弈的基本动机。

2.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也称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综合各种社会力量以保证社会信用秩序的治理机制,是现代社会综合性的信用制度安排,它主要是通过法律惩罚和信用信息的传播建立起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由信用法律规范、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信用工具体系以及信用教育与研究等因素构成,其中完备的信用立法与执法、高效独立的信用中介机构是其核心。信用法律制度强制性地规范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并成为信用中介组织开展征信、信用评估等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各国都把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作为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如美国在20世纪60—80年代的20多年时间内就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等16部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欧盟作为区域性的政治和经济组织,其成员国不但各自制定了与信用相关的国内法律,还在1995年2月通过了成员国共同遵守的《欧盟数据保护法》(Eu Data Protection Law),该法的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同时保证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

社会化的信用中介服务组织是信用体系形成的关键。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解释,导致经济主体失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解决失信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信用征信、信用评级等活动增加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征信是指由公共部门或专门的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各种手段收集、储存、处理或验证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出具信用报告。由于信用交易的飞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当代发达国家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呈现出市场化、专业化和集中化的趋势。比如在美国,其个人征信市场被全联公司(Trans Union)、益百利公司(Experian)和Equifax公司三家巨型的征信公司垄断,三家公司搜集了占多于总人口一半的个人信用数据。企业资信调查市场则由邓百氏集团(Dun&Bradstreet Corp.)等大型跨国公司主导。这些信用中介机构都是由私人资本控制的,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即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按照客户的特定需求将其制作成信用产品进行出售。这种市场化的信用管理和运作模式对信用行为的监督非常有效,也有利于建立起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

征信数据的开发是各类信用管理机构运转和功能发挥的基础,因此征信国家都通过立法推动征信数据的公开和透明化。在这些国家从事交易,可以快速取得该国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任何一家企业和个人的真实资信调查报告。特别是近几十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和现代网络技术在征信中的应用,信用信息传播的范围、速度、质量都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依托现代科技,征信数据的大量存储和处理,征信报告的网上获得,为信用产品的加工、销售以及信用中介组织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3.非正式信用制度

非正式信用制度是一个社会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逐渐形成的信用文化和行为规范,包括传统道德伦理(如诚实守信)、价值观念(如契约观念)、风俗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上,在正式规则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主要是靠非正式规则来维持的。

非正式信用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第一,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信用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通过伦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信用制度相容,相容性愈高,失信行为也愈少。道德的本质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任何制度都只有获得人们内心的认同才能发挥作用。第二,道德调节是市场交易活动中成本最低的一种调节方式,其运行成本远低于法律调节。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总是有效率边界的,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市场行为不可能都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节,有些市场行为通过正式制度安排既无必要,更不经济。因此,非正式信用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美国这样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大部分的交易活动也是由非正式制度进行规范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决。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制度则更为普遍。正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所认为的,自由市场秩序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平、正义等方面良好的道德人去操作这个市场。

三、中国信用制度设计的对策

在我国当前社会上,随处可见的假冒伪劣、合同欺诈、逃债废债、偷税漏税等现象表明失信现象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了所谓的“信用危机”。这不但加大了人们交易和交往的成本,而且给国家金融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逃税债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2000亿元,“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2]中国信用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根据信用制度设计的基本机制和结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中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1.建立和完善产权制度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是以计划经济为起点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有权实际上由政府掌握,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是政府的一个个生产车间,而银行则扮演着政府出纳的角色。社会生产由经济计划控制着,计划是市场主体进行生产、分配和交换的依据。在这样的体制下,企业没有真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无所谓信用行为。同时,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混乱,过多地直接参与市场过程,导致各种政府反信用行为的产生。因此,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产权制度,最终导致社会信用基础的丧失。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对国有产权制度进行了逐步的改革,国有企业先后经历了从放权让利、承包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历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初衷是通过股权的多元化建立起清晰的产权制度,但在新一轮的各方博弈过程中并未能真正建立国有企业的信用机制:一是公司治理结构薄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没有形成相互制衡的权力结构;二是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发育缓慢,外部监督机制作用有限;三是政府职能转变进展缓慢,政企不分现象依然严重;四是由于委托代理的环节过多,从而产生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因此,按照归属清晰、权益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这既是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促使各社会主体重视长期博弈、诚实守信的制度基础。

2.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首先要完善信用相关的立法和执法机制,这是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关于信用行为的一些条款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如《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信用活动的规范都是不完整的,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现行的经济法律体系在债权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如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企业破产原因采用了多元结构,即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破产程序必须考虑企业严重亏损的程度,将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的实质性条件。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个人破产法》,这都使得债权人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在征信制度方面我国更是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中国现有法律对于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存在过多的、笼统的限制。另外,在经济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重审判轻执行,打法律白条的现象较为普遍,案件的执行率低,加上司法领域里的腐败现象,导致诉讼成本过高,造成许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的局面,这实际上形成了对违约者的激励机制。因此,信用立法和执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的第一步。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现状,当前信用立法的重点应放在惩戒失信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开放相关数据、规范征信活动、平等受信机会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其次是建立高效、独立、商业化运作的信用中介组织体系。信用中介组织体系的建立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关键,也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还普遍存在规模狭小、运作不规范、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市场狭窄的缺陷,从总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同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分散在工商、税务、海关、公安、质检和银行等部门里面,信用机构的运行尚缺乏配套的征信数据环境。今后应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和信用信息市场,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3.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道德体系

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讲,就是注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容。“诚信”是儒家最重要的伦理规范之一,但儒家信用思想与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契约信用存在较大区别。首先,儒家信用思想植根于宗法等级社会,其信用规范仅适用于具有血缘、地缘、业缘或其他特定的亲缘关系范围内,属于典型的特殊主义信用结构,有别于现代社会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普遍主义信用结构。其次,儒家的信用范畴是一种价值理性,它强调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己其诚信都必须是发自内心的、应然的、自律的,并由此达到一种理想人格。这样的要求是一般人所难以做到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物欲被激发并失去有效节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主要是一种工具理性,要达到的主要是功利目的。“信用就是金钱”,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没有信用的人必然寸步难行,而信誉良好的人在借贷、交易、与他人合作等各方面都会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其三,儒家所讲的信用基本上属于“一种人格信用”,主要靠个人的道德自律和人情习俗等软约束来保证,而现代社会更多的是运用法律等硬约束来保证信用行为。

因此,必须在继承传统优秀道德资源的同时,注重吸收契约伦理、法制文化等西方文明的精华,对传统信用文化进行创造性地改造和转化,建立起与正式信用制度相容的信用道德体系。

【注释】

[1]张维迎.产权、政府与信誉.上海:三联书店,2001:9.

[2]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信用知识干部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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