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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内外有关政府内债投资问题的认识与评论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据统计,1930年中国银行各项放款所占比重情形为:机关48.93%、商业20.14%、工业6.57%、公用事业0.94%、同业16.92%、团体1.94%、个人4.56%。针对此时期个别分行仍有巨额放款的现象,上海银行总行于1931年11月30日还通函力予纠正。对于银行业将资金投放于有价证券,尤其是政府债券的事实,这一时期不少社会舆论从不利于民族经济发展的角度予以谴责。

第四节 银行业内外有关政府内债投资问题的认识与评论

一、一些主要银行关于政府内债投资的自我认知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处于上海银行业“甲行”地位的中国银行,在其年度营业报告中对于此时期都市中内债房产投机兴盛而农工商经济衰敝的反差局面,从自身有关政治、经济形势的立场出发,有着比较独特的认识与见解,并基于这种认知,未雨绸缪,尽早预作一些准备,以求奠定有利于更长远发展的基础。

中国银行在1930年度营业报告中曾指出:“公债投资之利息过高,则人民资金咸集中于此,而生产事业方面,自有偏枯之象。”加之此时期地产投资也是过于盛行等,“留心社会经济者,每认为不自然之状态,亦即金融界未臻健全之象征。然以中国财界缺乏良好投资之途,舍此竟别无运用之机会,深盼政治日见安定,匪患早日肃清,政府对于工商各业,彻底保护,使得为健全之发展,国人之拥有资产者改易其传统的观念,而投资于本国之生产事业,然后事业方有起色,民生方能改善,斯实政府与金融界共同之责也”。(166)该行在1931年度营业报告中,针对公债投资等过度膨胀之恶果,比较深刻地分析指出:“公债与地产剧烈膨胀之危险,去年报告中已痛切言之,不意本年度愈趋愈烈,发生种种不自然之信用膨胀。盖公债代表一种制造之信用,其所得资金,若不用于生产之途,徒增消费之膨胀,物价之腾贵。”至于“挽救之道,不外全国上下,排除一切不生产的信用之膨胀,节减一切不必要之消费,银行对于生产事业之信用,勿为过度之紧缩,人民对于辛勤所得之金钱,勿为不生产之藏储,此本行所不得不警告而切望于同胞者也。”(167)为此,该行指出,1931年其业务方针之趋向为:①增加工商业放款,以辅助生产事业之发达;②减少机关个人放款,以扩充银行为公共服务之用;③减少定期趋重活期,以期资金流转效率增加。(168)据统计,1930年中国银行各项放款所占比重情形为:机关48.93%、商业20.14%、工业6.57%、公用事业0.94%、同业16.92%、团体1.94%、个人4.56%。到1931年该行各项放款比重为:机关47.19%、商业21.79%、工业10.14%、公用事业1.08%、同业15.02%、团体1.37%、个人3.41%。(169)显然,机关及个人放款所占比重有所减少,而工商业及公用事业放款所占比重略有增加。另据统计,1931年上海27家银行中,持有有价证券对资本总额的比例平均为9.38%,而中国银行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对资本总额的比例为8.51%,低于平均水平。(170)

1931年年初,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觉察市场有不稳之迹象等,曾密函全行称:①不可稍事冒险投机;②不可接近官场人物;③不可经营地产公司;④不可多放同样工厂;⑤不可做出呆滞押款;⑥不可妄事贪图厚利。(171)自1931年下半年起,水灾、“九·一八”事变等接连发生,内忧外患重重,“财政困难,公债暴落”。上海银行鉴于复杂的时局环境,规定“今后之方针,仍以厚集准备,收束放款为宗旨”。(172)即开始采取严格紧缩信贷之方针。针对此时期个别分行仍有巨额放款的现象,上海银行总行于1931年11月30日还通函力予纠正。该通函在论及金融形势时称:“国库年年支绌,常以公债库券为挹注,自国民政府成立迄今,公债库券已发行96 600万元。最近以财政之拮据,复以金融库券向银行界押借1 200万元,致市面现金为国家所吸收而枯窘,重以内外多事,公债价格大落,使怀有公债者之财产及信用因之大减,遂致金融界各具戒心,金融乃因戒备停滞而紧迫。”(173)12月29日,上海银行总行又发出第19号总字通告称:“商业银行之放款,以辅助工商业之经营为主旨,故货物押款,于我行最称适宜,其他存单存折或证券不动产等之押款,则或易呆滞,或多危险,均非放款之正则。兹查各地分行,对此类押款颇多承做,按商业银行经营之原则,殊有未合,此就抵押放款言,应予改良者。”至于购置证券及房地产,“系银行投资之一途,惟房地产之性质,殊嫌呆滞,有使资金固定之危险,而证券市价,又时有涨落,消息不灵者,每易损失,各行僻处内地,对此殊未易经营,此就投资放款言,应予改良者”。为此,规定该行今后各项放款之办法主要有:①抵押放款以流动易销之货物为限,其以其他银行钱庄之存单存折或公债股票不动产等为抵押者,一概不得承做;②各行之房地产及证券购置账,自1932年1月起一律划归总行办理,嗣后各行对房地产或证券,非经公字函陈报核准,不得购置。各行购置之证券,如属于当地摊派性质者,得随时按市价转归总行;③各行对当地军政借款,或其他摊派性质之借款,应于可能范围内,力求避免,或减少其借额,并应先事陈报,再行承做,其因特殊原因不及预报者,应于承做后补报。(174)

1930年10月间,金城银行沪行经理吴蕴斋为此前财政部派员检查储蓄部账目一事曾致函周作民称:“前此财部检查储蓄部账目,关于诘问之点:①公债成分不足;②现金非独立;③存单押款折扣太小。如我行储蓄完全独立时,除与商业部往来外,自应另立现金科目,公债亦应酌定成分或酌购外国公债。”同时,对于储蓄业务公告一层,其函中认为,“现在公告之行仅有上海、浙江实业、浙江兴业、国华、中国实业五家,除中实外,均系总行,故对于资本数目可笼统而言,再公告时对于公债准备,若为内国公债,多报于一般社会上或生疑虑,大局混乱时尤甚,少报恐官厅方面另生枝节。现下好在各行公告者为数尚少,弟等之意,我行公告一层容俟相机办理”等。(175)可见,在左右为难的情形下,该行只好采取拖延观望之举止。

此时期,对于资金投放于政府内债等领域,尽管能够获得丰厚的收益,上海地区一些主要的大银行却保持着比较谨慎的态度,同时,某些大银行对于政府内债投资或投机较盛行而农工商经济却相对衰敝的现实情形,也有着比较清醒的认知,并及早开始预作准备,防范于未然。

二、业内外人士有关政府内债投资问题的评论

对于银行业将资金投放于有价证券,尤其是政府债券的事实,这一时期不少社会舆论从不利于民族经济发展的角度予以谴责。如《申报月刊》创刊号中刊载言论称:“在百业衰敝的中国,却有一种畸形发展的事业,就是银行业。”“这种畸形发展成的银行业,对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前途,不惟不可乐观,而且使人悲观的。”《申报》中就此也刊载言论称:“资本主义之关系,日益扩大,而资本主义的生产,却加紧衰落。”推究其因,“银行家吸入巨大的现金,不用于发展工商业改进农业,却尽用之于地产投机及金子公债等买空卖空之交易事业”。(176)

尽管此时期某些大银行的业内人士也坦然承认,“从国民经济上立论,工商业之投资愈多,国民经济亦愈益繁荣。反之,有价证券之投资愈多,则反足为国家财政困穷与国民经济衰落之反映”。(177)但是,在初始时,这些业内人士仍试图通过分析银行负债、资产及收益情形,对上述关于银行业将所吸存之社会资金尽用之于政府公债等投机性事业的批评言论进行反驳。如某大银行的业内人士曾作出如下统计,1931年,包括中国、交通、上海、浙江实业、浙江兴业、金城、盐业、大陆等银行在内的上海51家银行信托公司投资有价证券总额约占其负债额的比重是16.78%,而放款总额约占其负债额的比重是51.32%,因此,该业内人士认为,银行业用以发展工商业,或改进农业之款项,实大于其用于证券交易之款3倍有余。(178)1931年9月30日,在金城银行董事会议上,总经理周作民就银行业购买投资政府债券情形也称:“现今此项债票,在银行方面者,除储蓄部分法定所有外,其余不足十分之一,大宗数目分散在各个人手中,盖长江一带游资甚丰,多以此为挹注,故发行数虽多,与银行实无害可言。”(179)再如上述某大银行业内人士还称,“顾世之论者,以新银行之兴起与社会经济之动态,未能完全一致,因亦致疑于银行业之全体;不曰处此生产凋敝、市尘寥落之时,是为畸形之发达;即曰银行事业所以能畸形发展者,其利益科目中,必多不关生产投资之羡余,足资生活;例如有价证券之经营,及金银买卖之投机,皆其所赖以获巨利者也。此种论调,在理论上,固无不当;然从事实方面观察,则有未见其尽然者”。为此,该业内人士选取中国、交通、金城、上海、盐业、大陆、浙江兴业、浙江实业、中国实业、四明、国华、国货、聚兴诚、新华、农工、江苏、垦业、东莱、中华劝工19家较为发达之银行作为考察对象,根据1928~1932年这5年来各银行的损益计算书,通过对构成其营业收益之各科目(包括利息收益、手续费收益、汇兑收益、其他收益科目等)所占比重情形一一进行统计分析后认为,这19家银行,尽管各自情形比较复杂,营业收益各科目比重变化也不尽相同,但是从1928~1932年间19家银行营业收益构成的总体情形可以看出,由利息、手续费及汇兑收益等合占比重推算,其他收益,包括不生产投资收益(如地产及有价证券投资收益等),所占营业收益总量的比重,并不居于重要的地位。(180)

表面上看,这些反驳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在银行业资产及收益的构成中,政府内债投资及其收益或许不占有绝大的比重。不过,当时有学者曾指出,有价证券投资额在银行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率,“看来似乎很小,但他并不就能反证有价证券在资产总额之中是无关重要,因为,有价证券与银行资金运用的关系,不是这个比率所能正确显示的”。为此,该学者分析称,银行资产之中,主要有两种性质不同的类型,其一较为活动,其一较为固守。前者直接用以殖利,如贴现、放款及有价证券买卖等,其与银行营业发生密切关系,也最能明确表示银行资金运用途径的转移变化,应该从放款等与有价证券投资之间历来相互增减的趋向来考察有价证券投资与银行资金运用的关系。根据该学者的考察,1928~1932年间国内28家重要银行的各项放款与有价证券投资之间相互增减情形为:各项放款占二者总额的比重由1928年的89.33%减至1932年的87.42%,而有价证券投资占二者总额的比重由1928年的10.67%增至1932年的12.58%。尽管相互间增减幅度不算大,但该学者认为,“有价证券的投资,从银行运用资金的重要性上看来,已经是在那儿一天一天的涨高了”,这种倾向只能表示国民经济的衰落以及银行资本与财政关系日趋密切,银行营业也日渐投机等。(181)且进一步细究,银行放款业务内部具体构成情形如何?其中政府债券押借款等所占实际比重有多大?银行放款利息收益中得自政府押借款等的利息收入所占比重情形又怎么样?通过上文对上海银行业承受政府押借、购买政府债券以及一些较大银行年度营业报告的考察分析,并结合一些银行家私下里往来信函的有关内容及言论等,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时期,银行业从投资政府内债中获取了比较丰厚的收益,政府内债投资及其收益在银行业资金营运及营业收益中的地位与作用比较重要,应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这一时期,上述有关业内人士的辩驳是经不起严格推敲的。不过,这些辩驳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正是鉴于政府内债投资暗藏重重风险等,上海地区一些较大的银行对于投资政府内债一般持有比较谨慎的态度,尤其对投资所获收益并不轻易宣扬。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平时将该项投资收益列为暗藏准备,即为显例之一。

这一时期,关于银行业买卖政府债券到底是属于投资行为抑或投机行为,有论者曾结合杨荫溥所著《上海金融组织概要》一书中有关内容,作出如下一些分析:“银行之购置证券,原为生利之一道。然政局靡定,市场变幻莫测,在此资金证券化之时代,本属于投资者,终于陷于投机而不自觉。据杨氏所举之例,未必尽然,况今日银行之购买公债,大都属于投资。盖投机证券者,必利用其价格时有涨落。但自最近政府所发公债,悉能按期还本付息,不惟其价格高涨,且亦甚稳定,而证券交易反较往时为盛,可知投资于证券者日增,而投机者反有减少之倾向。”(182)这种论述不可谓没有一定的道理。

此时期,有论者就政府内债发行、流通及投资对于财政、金融乃至工商经济的复杂影响关系,曾撰文分析指出,首先利者有:(1)调剂财政。“吾国历年岁计不足,或军政费急需,皆仰赖内债为资周转而渡难关,谓为财政上唯一之救星。”(2)圆活金融。我国自有内债以来,营利者多一殖产之途。当金融松动之际,无论私人或金融机关,常以余资运用于内债,以博厚利。一遇金融紧迫,则立即脱售,以济燃眉而平恐慌。“因内债朝登证券市场,夕易巨额现金,仅一转移之劳耳。故异时或异地间金融宽紧不同,往往赖其调节而得平衡。”其次弊者有:(1)紊乱财政。“北京政府财政当局,一遇国库支绌,即乞灵于内债。但求有债可发,有税可抵,虽寅食卯粮,将数年或数十年之收入,尽数拨充,亦所不恤,更遑论国库负担之增重若何,将来所受之亏折若何,况内债还本付息之财源,仍取之于民,其结果除加征租税,别无他法。故举债太易,流为滥发,抵押既穷,整理无从,军阀时代之财政,百孔千疮,可为殷鉴者也。”(2)压迫金融。“吾国每当内债发行之际,市上现金,多被吸收,致社会上资金减少,金融业者无力供给工商业正当之需求,且吾国内债实得利息,以市价折合,通扯年息总在一分五厘之谱,无形中奖励人民舍低利之银行存款,以趋高利之内国债券,是则不独抬高市场之利率,且妨碍国民经济之发展矣。”(183)因此,一方面,银行业为吸收存款,不得不抬高存息,而高存息必要求有更高利息收入之放款,当时惟有投资于内债等以博取高利;另一方面,市场利率高昂,加之种种天灾人祸等,工商业融资困难,发展维艰,又影响于银行业对其的融资行为,如此也更缩小了银行业资金运用之途。其最后之结果为:政府财政因内债用途不良,愈借愈穷,而愈穷愈借,以至流于滥发;银行业则因自身特殊的性质,被牢牢地绑捆于内债投资等富有投机性业务之“车轮”上;工商各业也因融资困难,环境不良,发展步履维艰,可谓恶性循环,层层加厉。

此外,这一时期,对于如何引导、合理运用大都市剩余资金,其中主要是银行业所吸存的各种资金,使之避免过度投放于政府内债等领域,并能够回流到内地广大农村地区,以促进经济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等问题,一些业内外人士也有相关的论述。(184)

概而言之,此时期前后,关于银行业投资政府内债问题,不同论者基于各自角度及根据,各有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其中一些论调相互之间甚至有针锋相对的色彩。不过,这种评论亦有不断客观、全面及深化之趋势。

【注释】

(1)《民国十九及二十两年度我国之财政状况》,《银行周报》第17卷第1号,1933年1月17日。此为财政部长宋子文于1932年12月间呈三中全会之报告。此前,宋子文曾于1931年12月19日辞职,至1932年1月29日复出任财政部长。

(2)《财政部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之财政部工作报告(1929年3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23页。

(3)蔼庐:《编遣实施与财政经济之前途》,《银行周报》第13卷第31号,1929年8月13日。

(4)《银行周报》第15卷第6号,1931年2月24日。

(5)《民国十七会计年度财政报告》,《银行周报》第14卷第8号,1930年3月11日。此为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30年2~3月间呈三中全会文。本报告之民国17会计年度指1928年7月至1929年6月止。此外,本报告还涉及1929年7~12月间财政大概情形。另见《财部报告预算成立困难之原因》,《银行周报》第14卷第8号,1930年3月11日。

(6)《十八年度财政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5卷第10号,1931年3月24日。本报告之18年度为民国18会计年度,指1929年7月1日至1930年6月30日。此外,还涉及1930年7~12月的财政大概情形。

(7)董仲佳:《海关进口税征金后内债基金之推测》,《银行周报》第14卷第6号,1930年2月25日。

(8)参见吴景平、龚辉:《1930年代初中国海关金单位制度的建立述论》,《史学月刊》,2007年第10期。

(9)《十八年度财政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5卷第10号,1931年3月24日。

(10)吴景平:《宋子文政治生涯编年》,第127页;蔼庐:《编遣实施与财政经济之前途》,《银行周报》第13卷第31号,1929年8月13日。

(11)《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暨国外汇兑专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录(1928.05~1929.0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吴景平:《宋子文政治生涯编年》,第128页;《商整会及银钱两公会上国府电》,《钱业月报》第9卷第9号,1929年9月15日。

(12)吴景平:《宋子文政治生涯编年》,第128页。

(13)《宋子文电陈确立预算办法》,《银行周报》第13卷第32号,1929年8月20日;吴景平:《宋子文政治生涯编年》,第129页。

(14)楚声:《财部改制之我见》,《钱业月报》第13卷第9号,1933年9月15日。

(15)《十八年度财政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5卷第10号,1931年3月24日。

(16)同上。

(17)《民国十九及二十两年度我国之财政状况》,《银行周报》第17卷第1号,1933年1月17日。

(18)《财政部关于发行公债及订借款项限制案(1928年7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第154、155页。

(19)《立法院通过公债法原则》,《银行周报》第13卷第16号,1929年4月30日。

(20)蔼庐:《公债法原则述评》,《银行周报》第13卷第16号,1929年4月30日。

(21)子明:《民国十八年度之内国公债》,《银行周报》第14卷第1号,1930年1月1日。

(22)邓宜红:《试析1935年以前中国银行对待政府内债态度之演变》,《民国档案》1993年第1期,第111页。

(23)千家驹:《旧中国发行公债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55年第2期。

(24)何育禧:《国府发行债券综观》,《银行周报》第14卷第48号,1930年12月16日。

(25)《财部决发七千万编遣库券》,《银行周报》第13卷第32号,1929年8月20日。

(26)吴景平:《宋子文政治生涯编年》,第130~131页。

(27)蔼庐:《内债有切实维持之必要》,《银行周报》第15卷第50号,1931年12月29日。

(28)参见宋时娟:《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始末》,《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3期。

(29)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27页。

(30)冯子明:《民元以来上海之交易所》,载于朱斯煌编:《民国经济史》(上),第152页。

(31)林康侯:《上海银行界与内国公债》,《银行周报》第17卷第1号,1933年1月17日。

(32)参见吴景平:《近代中国内债史研究对象刍议——以国民政府1927年至1937年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关于债券抵押借款问题,历来研究者基于各自的理解与认识,分别作出了各自的阐释。当代学者吴景平在其论著中指出:“直接发售(购买)债款与作为抵押品的债券之间是有区别的。作为抵押品的债券所有权尚在国民政府,政府方面按实际获得的押款支付利息,其利息率与作为抵押品的债券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国民政府清偿押款本息,债券即需归还政府。通常押款届期或逾期而又无法以现款偿付本息,国民政府便会委托银行钱庄在市面上出售债券以抵付借款本息,或以债券按市价折抵。顺便指出,国民政府不仅向银行业而且也向钱庄业多次以债券抵借。某一债券可能若干数额直接向市场发售募集,其余部分向金融机构抵借,但最终又以所抵债券按市价清偿,这样被清抵的那部分债券实际是在二级市场上易手。对债券抵押借款的研究不仅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也是全面研究相关债票库券发行实际情况之所需。”

(33)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44、48页。

(34)千家驹:《国民政府与内国公债》,《东方杂志》第30卷第1号,1933年1月1日。

(35)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48页。

(36)洪葭管编著:《金融话旧》,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页。

(37)[美]杨格著、陈霞飞等译:《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0、101页。

(38)[美]小科布尔著、杨希孟、武莲珍译:《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第79页。

(3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605页。

(40)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538页。

(4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541页。

(42)《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财政部借款事项的来函(1929~193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760。

(43)《蒋总司令致总行电(1930年8月)》,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625。

(44)《十九年九月一日复蒋总司令电》,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625。

(45)《蒋总司令致总行电》,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625。

(46)《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财政部来函》,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625。按:当时民国19年关税短期库券5 000万元,各省市摊销情形为:苏浙两省府各250万元;粤闽两省府各200万元;鄂省府220万元;上海市广西省府各100万元;南京市30万元;其余库券,则交由国内各大银行摊派。见《关税短期库券之摊销情形》,《银行周报》第14卷第34号,1930年9月9日。该项关税短期库券后于1930年10月间又公布修正条例,增发3 000万元,前后共计为8 000万元。其本息基金由财政部指定关税增加收入项下指拨等。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第78、79页。

(47)《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复财政部函》,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625。

(48)《金城银行关于编遣库券押款以及业务联系事项周作民与吴蕴斋等往来函电(1929年10月1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289。

(4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91、492页。

(50)《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暨国外汇兑专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5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第50、51页。

(52)《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暨国外汇兑专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53)《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会议录(1927.02~1931.1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

(54)《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暨国外汇兑专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录(1928.05~1929.0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55)《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会议录(1927.02~1931.1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

(56)《民国十八年关税库券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第59、60页。

(57)《财政部公函(字第4967号)》,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2。

(5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5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

(60)《致财政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2;《南京财政部来电》,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2。

(61)《北平银行公会来电》,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2。

(6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63)《致财政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2。

(6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6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

(6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45;《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暨国外汇兑专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1928.05~1929.0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6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2;《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2。按:财政部劝募债券委员会来函还同时发至上海钱业公会、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见《财政部劝募债券委员会请召集同业代为劝募编遣库券函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第65、66页。

(68)《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2。

(69)《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第一至四届会员大会暨执委会、常委会及银钱业联席会议等会议记录(一)》,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68。

(7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2;《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2。

(71)同上。按:查上海银行和聚兴诚银行所拟就电稿内容原本是:“沙市范师长、江陵县傅县长、黄财政局长钧鉴:据上海银行、聚兴诚银行函称,尊处筹募编遣库券,指派有数,追缴甚切。惟前在申承募巨额,当蒙财政部允在各埠一律免派,以轻负担,有案可稽。特恳贵会去电证明等语。查该项库券开募之初,该行等确认有巨数,并已申明其他各埠不再担负。兹特电为证明,恳予豁免,以纾商困,至为盼祷。上海银行公会叩。”又查经银行公会修改后发出之快邮代电内容为:“沙市范师长、江陵县傅县长、黄财政局长钧鉴:据上海银行、聚兴诚银行函称,尊处筹募编遣库券,指派有数,追缴甚切。惟前在申曾效棉薄,并经陈明财政部以后各埠一律免派,以轻负担。特恳贵会去电证明等语。查该项库券,该行等确已效力,并经申明其他各埠不再担负。兹特电为证明,恳予豁免,以纾商困,至为盼祷。上海银行公会叩。真。”

(7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92页。

(73)同上,第492、493页。按:该项借款银元10万元,结至1930年3月13日止,除经收押品关税库券之各期本息抵算一部分外,计应还借款本息银元87 817.93元。押品关税库券20万元,按照十足券面百元作价78元折售,并扣除第1期至第9期本息共36 000元后,应得价款银元12万元,在抵还借款本息银元87 817.93元之后,应找交财政部银32 182.07元。

(74)《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财政部借款事项的来函(1929~193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760。

(75)潘文安:《金融业投资工厂应有之观察》,《银行周报》第18卷第10号,1934年3月20日。

(76)董仲佳:《最近内国之债券》,《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号,1931年4月28日。

(77)其中关于各银行及银行公会在裁兵及还旧借款案中的态度及复杂表现情形,参见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档号S173-1-33。关于金城银行等在使领经费借款案中的态度及表现情形,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93~495页。关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在治安经费借款案中的态度及表现情形,参见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625。

(78)卞志村、毛泽盛:《货币银行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229页。

(79)许宝和:《二十年度银行营业之概况》,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Q55-2-272。

(80)《新华信托储蓄银行二十年度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6卷第21号,1932年6月7日。

(81)[奥]耿爱德著、受百译:《一九二八年中国之财政与金融(下)》,《银行周报》第13卷第13号,1929年4月9日。

(82)子明:《上海之银货进口与存底观》,《银行周报》第13卷第48号,1929年12月10日;《交通银行民国十九年份营业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5卷第17号,1931年5月12日。

(83)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调查部:《民国十九年金融商情之回顾(上)》,《银行周报》第15卷第6号,1931年2月24日。

(84)《中国银行民国十九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 015页。

(85)《交通银行民国二十年份营业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6卷第15号,1932年4月26日。

(86)《政府公债市价步涨》,《银行周报》第14卷第18号,1930年5月20日。

(87)《国内债券近状》,《银行周报》第14卷第21号,1930年6月10日。

(88)《中国政府公债》,《银行周报》第14卷第35号,1930年9月16日。

(89)《中国内债现状》,《银行周报》第14卷第24号,1930年7月1日。

(90)《中国政府公债》,《银行周报》第14卷第35号,1930年9月16日。

(91)《中国之内外债》,《银行周报》第14卷第43号,1930年11月11日。

(92)《申行十九年上期营业报告》,《东莱银行上海分行1930年上下期营业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东莱银行档案,档号Q283-1-168-134。

(93)《政局于内债市场之影响》,《银行周报》第15卷第16号,1931年5月5日。

(94)《中国政府公债》,《银行周报》第14卷第35号,1930年9月16日。

(95)《中国银行民国十九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15页。

(96)《公债回涨甚劲》,《银行周报》第15卷第17号,1931年5月12日。

(97)《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54、2 055页。

(98)[美]小科布尔著、杨希孟、武莲珍译:《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9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印:《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第31页。

(100)洪葭管编著:《金融话旧》,第101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编:《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30页。

(101)《中国银行行密增补电码》,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Q54-3-46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539~541页。

(102)《中国银行贝祖诒私函(二)(1929~1936)》,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Q54-3-445。

(103)董仲佳:《最近内国之债券》,《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号,1931年4月28日。

(104)程文蔼:《公债与我国财政(续)》,《钱业月报》第15卷第6号,1935年6月15日。

(105)《金城银行总经理处关于调拨头寸、债券及收付款等与上海分行来往的一般性业务函电》,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726。

(106)何育禧:《国府发行债券综观》,《银行周报》第14卷第48号,1930年12月16日。

(107)《去年内债成交数之统计》,《银行周报》第15卷第16号,1931年5月5日。按:唯应注意者,内债有公债与库券两种,公债之票面为足额实数,库券之票面为除去已还本金之余数。例如某种库券已还本半数,今谓其成交额万元,实则其票面实数仅5 000元。中国银行所统计成交数额,专指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而言,至于上海物品证券交易所则不在内。

(108)《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54页。

(109)《金城银行总经理处关于增设证券课事致汉口、北平、天津、上海等分支行函(1931年2月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229-76;《金城银行总分行证券课章程》,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229-78。按:《金城银行总分行证券课章程》5条具体内容为:第1条、本行总分行均分设证券一课专司关于证券一切之事务。第2条、证券课设主任一人遵从副经理之指挥,处理本课事务并得视各地事务之繁简酌设办事员数人,辅助主任分掌事务。第3条、证券课掌管之事务有:保管本行自置及取作担保品之各项证券;代客保管各项证券;代客经管各项证券之支取本息;代客介绍以证券贴现或押款;代客经理证券买卖。第4条、代客保管证券收费章程另定之。第5条、本规程自民国20年2月施行。

(110)许宝和:《二十年度银行营业之概况》,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Q55-2-272。

(111)李紫翔:《中国的银行之特质——中国重要银行最近十年营业概况研究之研究》,《东方杂志》第30卷第21号,1933年11月1日。

(112)董仲佳:《最近内国之债券》,《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号,1931年4月28日。

(113)《民国十七年份中国银行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74、1 985页;《民国十六年份中国银行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73页。

(114)《中国银行十八年份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96页。

(115)《民国十七年份中国银行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983、1984页;《民国十六年份中国银行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72页。

(116)《中国银行十八年份损益情形报告书》,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Q54-3-437。

(117)《中国银行总管理处通函》,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Q54-3-491。

(118)《中国银行民国十九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99、2 017页;《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36、2 058页。

(119)同上,第2 018页。

(120)同上,第1 999页。

(121)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73、1 985、2 036页。

(122)《民国十七年份中国银行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74页。

(123)《中国银行民国十九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99页。

(124)《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36、2 037页。

(125)《中国银行民国十九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1 999页。

(126)《中国银行贝祖诒私函(二)(1929~1936)》,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Q54-3-445。

(127)《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36页。

(128)许宝和:《本行营业之回顾》,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Q55-2-272。

(129)《交通银行民国十七年营业报告》,《银行周报》第13卷第24号,1929年6月25日。

(130)《交通银行民国十八年份营业状况》,《银行周报》第14卷第18号,1930年5月20日。

(131)许宝和:《本行营业之回顾》,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Q55-2-272。

(132)《交通银行民国十九年份营业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5卷第17号,1931年5月12日。

(133)《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第三十二期营业报告(1931年6月30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全行业务概况报告(1931~193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31。

(134)《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杨敦甫为报告准备金、巨额证券、房地产、国外汇兑等事致陈光甫函(1931.0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473-38。

(13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721、722页。按:此时期中,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对于证券盈亏情形一般不结出,若有盈余则结入暗藏项下,此种办法称之为暗藏准备。

(136)《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全行业务概况报告(1931~193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31。

(137)[奥]耿爱德著、受百译:《读浙江实业银行总经理致各股东函》,《银行周报》第14卷第30号,1930年8月12日。

(138)《中国银行贝祖诒私函(二)(1929~1936)》,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Q54-3-445。

(13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印:《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第28~29、59~60页。

(140)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537页。

(141)同上,第534页。

(14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537页。

(143)同上,第535页。

(144)同上,第551页。

(145)同上,第354页。

(146)《金城银行有关业务、损益、决算、编遣库券、裁兵公债等事项周作民与吴蕴斋等往来函电》,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290。

(14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354页。

(148)《申行十九年上期营业报告》,《东莱银行上海分行1930年上下期营业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东莱银行档案,档号Q283-1-168-134。

(149)《申行十九年下期营业报告》,《东莱银行上海分行1930年上下期营业报告》,上海市档案馆藏东莱银行档案,档号Q283-1-168-180。

(150)同上。

(151)《申行二十年上期决算情形》,《东莱银行上海分行决算情形》,上海市档案馆藏东莱银行档案,档号Q283-1-190。

(152)贾春卿:《储蓄银行运用资金应注重平民化》,《银行周报》第15卷第35号,1931年9月15日。

(153)蔼庐:《银行储蓄部之新猷》,《银行周报》第14卷第34号,1930年9月9日。

(154)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下册,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1 128页。

(155)金城银行储蓄处章程,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252-122。

(156)《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关于四明银行储蓄会章程(民国20年12月8日财政部核准)》,上海市档案馆藏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9-1-58-7。

(157)《交通银行民国十九年份营业报告书》,《银行周报》第15卷第17号,1931年5月12日。

(158)《三银行储蓄部之通告》,《银行周报》第14卷第34号,1930年9月9日。

(159)《金城银行有关业务、损益、决算、编遣库券、裁兵公债等事项周作民与吴蕴斋等往来函电》,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290。

(160)《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杨敦甫为报告准备金、巨额证券、房地产、国外汇兑等事致陈光甫函(1931.0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473-38。

(161)《第三十二期营业报告(1931年6月30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全行业务概况报告(1931~193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31。

(162)《金城银行有关业务、损益、决算、编遣库券、裁兵公债等事项周作民与吴蕴斋等往来函电》,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290。

(163)同上。

(164)蔼庐:《银行储蓄部之新猷》,《银行周报》第14卷第34号,1930年9月9日。

(165)同上。

(166)《中国银行民国十九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15、2 016页。

(167)《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55、2 056页。

(168)同上,第2 036页。

(169)《中国银行民国二十年度营业报告》,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年)(三),第2 036页。

(170)邓宜红:《试析1935年以前中国银行对待政府内债态度之演变》,《民国档案》1993年第1期,第113页。

(17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329~332页。

(172)《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二十年业务概况》,《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全行业务概况报告(1931~193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31。

(17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338、339页。

(174)《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关于规定今后各项放款办法的通告》,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295-3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364页。

(175)《金城银行有关业务、损益、决算、编遣库券、裁兵公债等事项周作民与吴蕴斋等往来函电》,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1-290。

(176)许宝和:《二十年度银行营业之概况》,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Q55-2-272。

(177)同上。

(178)许宝和:《二十年度银行营业之概况》,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Q55-2-272。

(17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538页。

(180)许宝和:《中国银行业近年之动态》,《交行通信(第3卷第3~5号1933年9月12日、10月20日、11月2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档案,档号Q55-2-273。

(181)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74~76页。

(182)蔼庐:《银行业之兴革改善——读杨荫溥教授著上海金融组织概要之感想》,《银行周报》第14卷第11号,1930年4月1日。

(183)董仲佳:《最近内国之债券》,《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号,1931年4月28日。

(184)邹树文:《把城市的游离金钱移到乡村去》,《银行周报》第15卷第22号,1931年6月16日。贾春卿:《储蓄银行运用资金应注重平民化》,《银行周报》第15卷第35号,193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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