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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业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若干内债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其所举借的内债,无论是垫借押款,还是债券募销等,多与上海银钱两业,尤其是银行业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在上海银钱两业公会与苏沪财委会达成第一笔300万元垫款协议的前夕,作为当时武汉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的宋子文即抵达上海,负责处理江浙财政统一事宜。

第三节 上海银行业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若干内债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其所举借的内债,无论是垫借押款,还是债券募销等,多与上海银钱两业,尤其是银行业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通过考察此时期上海银行业承借政府内债方面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可以略窥这一时期围绕着内债问题上海银行业内部及其与南京政府有关当局之间关系的一些变化。

一、两次承借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垫款

1926年7月北伐战争开始后,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军政势力为筹措饷需,通过一些途径开始与上海地区的个别银行保持联系。随着北伐战争顺利开展,二者之间秘密借贷活动也不时发生。(48)

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的发行,其实在孙传芳、张宗昌势力还盘踞上海地区时就已开始筹划。1927年1月20日,在孙、张势力的控制下,江海关开征二五附加税(49)3月9日,在即将败退出上海前夕,孙、张联合发布训令,拟以江海关二五附税收入作抵,发行库券1 000万元,由上海各银行钱庄商号等分别认购。(50)随后,国民党有关当局发布宣言,忠告上海金融界拒绝承购该项库券。(51)3月下旬,随着孙、张势力的败退,江海关二五附税征收权由国民革命军接管,其1 000万元库券的发行也就不了了之。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革命军势力占据上海后,为了筹措急需款项,又开始考虑以江海关二五附税收入作担保发行库券。后鉴于缓不济急,拟先以二五附税收入作抵,向上海金融业筹借垫款。

在国民革命军尚未进占上海之前,3月11日,时任东路军前敌总指挥的白崇禧即致函上海银行公会,为寻求赞助事宜预先进行接洽。(52)3月21日国民革命军开始进占上海,随后即张贴安民布告,并招待新闻界发表政见。(53)3月25日,白崇禧以负责维持地方治安为条件,又致函银钱两业公会称:饷糈一项,现已由蒋总司令特派军需处徐处长来沪负责办理,务望鼎力协助。(54)3月28日,上海银钱两业公会、总商会、县商会及闸北商会召集联席会议,针对白崇禧函请协助军需一案,经讨论后议决:由到会5团体联名函复白总指挥,遵嘱推举代表与徐处长接洽,并函请徐处长订期面洽。次日,总商会将所草就的致白崇禧总指挥和徐圣禅处长函件,送请其他4团体察核盖章,以便联名发出。同日银行公会即函复总商会,要求将函中“均以沪局底定,军糈一项关系重要,凡属商民亟应合作协助”等语删去。(55)可见,对于协助筹饷一事,鉴于时局复杂多变等,上海银行公会初始时所持态度比较谨慎。

3月26日蒋介石到达上海后,为便于筹集款项等,开始组织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网罗上海金融工商界各巨子,并指定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为该委员会主任。(56)随后,苏沪财委会向蒋介石建议:可以二五附税收入作担保,通过发行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来筹集军需。(57)但又考虑到库券发行、募集等非短期内可以完成,于是打算先以二五附税收入作抵,向上海银钱两业筹借库券垫款。3月31日,蒋介石为筹垫事致函银行公会称:“现在财政委员业已派定,所有关于财政问题,应统由该委员等通盘筹划。惟是现在军事未已,庶政繁兴。目前应用急需款项,亟应首先筹垫。”并特派该委员会陈主任前往商洽办理。(58)可以看出,为了得到急需款项,以进行反革命活动等,蒋介石开始改变原由军需部门接洽筹款的做法,采取笼络上海金融工商界的手段,希望通过苏沪财委会这一特殊纽带,增进与金融工商界之间的联络与信任,以便获取金融工商界的资助。

随后,银钱两业公会与财政委员会代表围绕着提供垫款一事开始商谈。4月4日,在蒋介石的核准下,双方签订了第一笔300万元垫款合同。该合同条文共有4条,其中关于300万元垫款的分配及利息,规定银行公会各会员行承担200万元,钱业公会各会员庄承担100万元,利息均为月息7厘。(59)对于此项垫款,银行业内部按照各会员行资力大小分认不同款额,钱业则由南北市入会钱庄均摊,不足之数由公会凑垫。(60)对于作为担保品的江海关二五附税,合同规定由银钱两业公会自借款之日起,派员监收,逐日由收款行照数分摊各行庄,至该项垫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但本垫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如库券已销售有款,得以销售之款,尽先归还之。”(61)

在第一次垫款合同即将签订之前,为了保证各会员行对各自所认款额能按时、如数交付,银行公会曾分函各会员行,要求将款项于4月4日上午拨交中国银行代收并掣取收据。(62)对于第一笔垫款的交付,各参与承借银行基本上能够按照银行公会的要求,一次性按时足额交付,且各行内部对此也无多异议。如大陆银行上海分行在4月4日交付垫款10万元后,翌日即发密函到总经理处,告知此次垫款前后的一些情形,并称“沪上局面形势岌岌可危,维持一切端赖当局,有刻不容缓之势”等。同时函附垫款合同一份,希总处察洽备案。(63)

对于作为垫款担保品的江海关二五附税的监收,银钱两业公会更是积极筹划。在垫款合同签订的前一天即4月3日,银行公会就致函上海中国银行,告知公会议决公推该行派员向二五税局监收,并请即日派定任事。4月4日中国银行函复公会,派定该行收税处沈服周前往二五税局任事。次日,银行公会即致函沈服周,要求将以后每日收入二五附税暨分派各行情形,逐日开单见示,以凭备案存查。(64)

因此,对于第一次联合垫款,上海银钱两业虽出于时局治安、政治倾向等因素考虑而比较顺利地交付,但并未轻易放弃关于垫款的一般性商业原则的秉持,尤其表现在对作为垫款本息偿还担保的江海关二五附税的监收方面。同时,如上所述,在垫款本息未清偿之前,可以用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销售得款尽先归还,为此,银钱两业公会开始加紧催促财政有关当局尽快颁布库券条例,发行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

在上海银钱两业公会与苏沪财委会达成第一笔300万元垫款协议的前夕,作为当时武汉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的宋子文即抵达上海,负责处理江浙财政统一事宜。蒋、宋之间经过一番协商后达成谅解:宋子文在统一财政原则之下,为蒋介石筹措军饷;蒋介石答应不再通过苏沪财委会进行筹款和处理其他财政事宜。(65)4月12日,鉴于银钱业提供的第一笔垫款300万元业已用罄,而仍“度支紧急,不容刻缓”,财政部长宋子文遂致函银钱两业公会,请再续垫洋300万元,即在将来发行库券内扣拨,并称经此次续垫后,政府库需有着,可不再向银钱两业续垫。4月13日,宋子文又致函银钱两业公会,以“军需紧迫,急于星火”为由进行催垫,还称“是项垫款,拟以二百万元汇宁,一百万元留沪,藉维现状,而策安全”。(66)

针对宋子文的续垫要求,银行公会于4月13日召集全体会员大会筹议,并拟具致财政部函稿一份。在听取钱业公会意见后,决定会同发出。在该函稿中,银行公会鉴于当前国内复杂的时势政情,特拟具愿意继续承借垫款的5点要求:①请政府宣布宗旨,发表保护工商业及维护金融业方针;②垫款用途限于江苏范围,并先行指定大纲;(67)垫款分批缴纳,第一批缴100万元,以后每隔10天缴40万元,以垫足300万元为度;(68)即定库券条例从速发行,并由承募人组织保管基金委员会,其基金之存放,由保管委员会规定之;⑤宣布保障以前各地旧欠,办法悉照原约,指定款项归还。③可见,对于续行垫款,银行公会不但要求垫款分批交付,且将垫款承借与政府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垫款用途、库券发行及基金保管、旧欠清理等诸多问题联系起来,不仅仅只是坚持垫款的一般性商业原则了。

随后,宋子文对银钱两业公会的上述5点要求,表示全部接受。在此前提下,银钱两公会开始积极筹集垫款,并准备与宋子文在4月17日签订续垫合同。但到4月17日这天,宋子文突然拒绝签字。其中原因,据当时报载,广东已经组织特别委员会,另任命古应芬代理财政部长兼广东财政厅长,黄隆生为中央银行行长。宋子文因此态度消极,有表示不干之意。其对于垫款合同,也不肯签字了。④此间的周折、反复,也可以从当时银行公会与有关各方的往来信函中略窥一斑。如4月16日,银行公会两次致函倪远甫、孙景西,通知会员大会议决二五附税加垫合同,公推两先生代表签字。但到4月17日,公会又致函倪、孙二人,告知加垫合同尚未订妥,前函应即作废。就在4月17日这一天,围绕着先行垫付款项事宜,公会曾三度致函中国银行,先是催垫,接着废止,前后不一。(69)对于是否提供续垫款项,各银行内部态度也比较复杂。如4月16日,上海大陆银行在致总处密函中,除告知围绕着第二次垫款银钱业与财政部之间有关交涉情形外,还特意指出:敝处无法摆脱之,只好随同照垫,所有详情容再函陈等。(70)

随着宁汉之间公开对峙,4月17日,武汉政府颁布现金集中条例。上海银行公会随即宣布暂停与汉口各行之间往来。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告成立。4月20日,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也在南京正式成立,仍由陈光甫出任主任委员。随后,在蒋介石大力扶持下,该委员会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筹款机关,而是受南京政府统辖的财政行政机构了。同时这也表明了上海金融工商界对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选择与财政支持。(71)苏沪财委会正式成立后,首要任务就是负责继续与上海银钱业就续垫款300万元一事进行商洽落实。4月23日下午2时,财委会代表陈光甫、陈其采出席银行公会会议,除告知该委员会成立情形外,鉴于“日来军事重要,需饷孔亟”,拟请迅予设法一次性续借垫款300万元。这就改变了此前银钱两业公会与宋子文之间商定的分批缴纳垫款的做法。在财委会代表退出后,银行公会经过讨论,议决接受一次性续垫300万元的要求,但提出两项条件:一是请速定库券条例,然后发行;二是由南京政府宣布承认偿还以前各处旧欠办法等。同时公推执行委员胡孟嘉、叶扶霄二人前往财委会接洽。可以看出,这两项条件其实已包含在银行公会此前向宋子文提出的5点要求之中。当日下午5时,在苏沪财委会会议上,针对银行公会所提上述条件展开了讨论。对于第一项条件,财委会认为现正在拟订库券条例,可以明确答复。但对于第二项条件,考虑到整个局势,财委会多数委员认为范围太广,无法满足其要求。不过陈其采委员在会上却说:“闻银行内容并不一致,其表同情于政府者较为多数,但为公会所束缚,故不能不一致提出此项条件。”陈其采认为银行公会所谓旧欠,大概只能限于江苏范围之内。会议最后在陈其采的坚持之下,议决先行口头答复,不过考虑到南京方面需款紧急,请银行公会务必于4月25日召集会议决定续垫,并于当日签订合同,缴解垫款。(72)可见,陈其采对于当时银行公会与各会员行之间在垫款问题上的复杂关系,已有所觉察。

4月25日,银钱两业公会召集联席会议,陈其采代表苏沪财委会出席会议。在加速制订颁布库券条例问题上,双方基本上没有分歧,但围绕着旧欠保障偿还问题,银行公会争执比较强烈。(73)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议决承认照垫,其附带条件是以前江浙两省地方上向各行庄所借之款,必须确定办法按期清偿;并要求财政委员会履行原约,负责办理并呈报国民政府备案。(74)在此基础之上,双方于同日正式签订了第二笔垫款300万元合同。合同内容包括5条,其中第1条规定:银行公会、钱业公会临时加垫之300万元,仍以江海关二五附税作抵,除归还前垫300万元本息外,继续归还加垫之300万元,至前后两次垫款本息一并还清之日为止等;第2条规定:此项加垫之300万元,仍由银行公会各会员行垫借200万元,钱业公会各会员庄垫借100万元,合同成立之日一次缴清。自此次加垫后,不再续行垫借,并各地支行联号,亦不再加借。(75)可以看出,此时的附带条件及续垫合同有关规定,同上述银行公会与宋子文之间商定的5点要求相比,已有较大的妥协、退让。不过,与第一次垫款合同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却在催促库券发行、保障旧欠清理以及承诺不再续行垫借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合同签订之后,银行公会随即分函各会员银行,要求根据各自应认款额开具4月26日期本票送交中国银行汇收代解,同时致函中国银行予以接洽并附送各行认垫细单一纸。(76)

4月26日,银行公会收到中国银行来函,告知此次认垫之款,除多数银行已将应认垫款送交该行核收外,至今尚有和丰、懋业、东亚等3行各应解洋1万元均未交到;又工商银行名下1万元,今只交到5 000元,尚短解5 000元,请公会分催上述各行如数送交,以便汇解。4月27日,银行公会同时分函上述4家会员银行,进行催交。(77)到4月30日,银行公会又收到中国银行来函称:“现已多日,各该行尚未将此项认垫应解之款交来。特再函请贵会迅即分别切催各该行即日如数照交敝行核收”等。5月2日,银行公会第二次分函4行切催。5月3日,银行公会收到上海和丰银行来函,告知此次加垫款项因尚未得总行复电认可,故现时未能如命办理。5月4日,银行公会又收到上海东亚银行函告:“此二五附税垫款第一次各家所认垫应解之款,敝行曾奉敝总行命,经照解委。至此第二次加垫之款项,敝行当照第一次办法,经宥电商诸香港总行。今据敝总行来电称,此第二次加垫之款项,敝行可免照认加垫。”(78)至5月18日,银行公会再次收到中国银行来函催解。次日,银行公会只好第三次分函有关银行称:“此款前已两次接准中国银行来函,请为转催,即经本会两次转函贵行,请速照解在案。查该项认垫数目,开会时即经摊定,各行一致通过,贵行亦列席并无异言。现各该行均早已解交清楚,想贵行夙敦信义,既经认可于先,自必履行于后。”同日,银行公会即接到东亚银行复函,仍请免照认加垫。5月21日,公会又收到和丰银行复函,除重复上述理由外,并称“当日开会时,仅讨论条件,敝行虽经列席,当时并未认定垫借数目”。(79)

其后,围绕着续垫款项催交事宜,银行公会又是如何与上述有关银行进行交涉的?这些银行最后是否如额交付垫款了?对此,目前尚未找到有关档案史料。到5月24日,在围绕着认购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应交款额由前两次垫款余欠本息划抵并找缴余款等问题,银钱业与苏沪财委会之间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银钱两业公会收到苏沪财委会来函,告知两次承借库券垫款600万元一案已结束。(80)在银钱业第二次联合垫款实际交付过程中,银行公会内部少数会员银行出现了一时的拒交或短解现象,已不比第一次联合垫款交付时的情形,却是不争的史实。

二、认购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

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发行的第一笔内债,如上所述,在该库券发行前,围绕着提供库券垫款、催促库券发行等,上海银钱两业内部及其与苏沪财委会等之间进行了一系列商讨交涉活动。1927年5月1日,该库券公开发行后,在此前垫款的偿还和库券的认购等问题上,银钱两业内部及其与苏沪财委会等之间又展开了一番商讨及交涉活动。

4月30日,苏沪财委会为库券即将发行一事致函银钱两业公会称,国民政府拟于5月1日起发行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3 000万元,指定以江海关二五附税收入全部为库券基金,并核准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条例。除暂由该委员会函知内地税局、中国银行自5月1日起,将二五附税收入拨存中行,另户存储以俟接管外,并附上库券条例、基金保管委员会条例各一份。(81)5月1日,银行公会又收到苏沪财委会来函称:关于5月1日发行库券,基金须另存储,所有银钱两业公会原有两次垫款应如何拨还,容俟下星期一(即5月2日)下午2时,由该委员会推举代表赴银钱两业公会会商办法。(82)

5月2日下午2时,银钱两业公会准时举行联席会议,苏沪财委会吴震修、王晓籁、钱新之3位代表出席。会议主席倪远甫首先报告本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接着吴震修报告因军需紧急不得已商议发行库券3 000万元之经过情形,并称“欲于最短时间募齐,不得不先准备基金,以坚人民信用,故有自五月一日起即将所收二五附税款项另行存储,组织保管委员会接管之决议。但未顾及与前订六百万元之垫款合同有抵触,此深引以为歉者也。现在唯有共同研究,改善办法,双方并顾,初非无商量之余地也”。言毕退席。在宋汉章出示自4月4日起至30日止二五附税收入数目总计约93万余元后,倪远甫提议:库券既经发行,要求预扣6个月利息,库券推迟6个月还本,6个月内所收二五附税,仍应拨作摊还垫款之用,计至11月底可以还清,库券即展至明年1月开始还本亦未尝不可,请公决。多数赞成此议。经派员至隔室与财政委员磋商后,财政委员旋再出席会议声称:“公意自当容纳,鄙见在垫款问题未解决以前,暂时仍按日将江海关二五附税拨作偿还前项垫款之用,至因此所缺国库券基金数目,或改由售销库券款内扣拨填充,以免目前两有为难,并以保持库券信用。但此系个人意见,是否如此办法,须俟报告委员会。”又称按照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条例,银钱两业公会各应推代表2人加入,“将来一切尽有商量地步”。叶扶霄请财政委员即日通知内地税局,以后江海关所收附税仍照旧例拨为发还前项600万元垫款之用,吴震修允照办。(83)由此可见,对于在急筹军饷条件下所出现的库券基金存储与垫款本息偿还之间的冲突问题,银钱两业公会与苏沪财委会之间采取了共同协商的方式,使问题初步得以较顺利解决。如此一来,既维护了作为债权人的银钱两业的利益,又避免了债权、债务双方因此而产生对立情绪。此外,为了能够取得上海银钱两业在财政上的进一步支持,苏沪财委会等在内债基金保管制度建设上,注意吸收银钱两业代表参加基金保管委员会,以便发挥银钱两业在内债保管、承销及偿付等方面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南京国民政府内债政策的推行。(84)这或许就是自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蒋介石曾一度大力扶持以上海金融工商界人士为核心的苏沪财委会的用心之所在。

在围绕着两次垫款偿还问题与银钱两业公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5月3日,苏沪财委会即为劝募二五库券500万元事致函银钱两业公会,请两业“于最短时间设法募足缴款,俾应急需,兼资倡导。”(85)5月5日下午4时,银钱两业公会召集联席会议,讨论承销二五库券问题。会议首先议决银钱两业合销库券250万元,仍按前两次垫款时银钱业内部垫款分配情形照摊。接着公议由银行公会复苏沪财委会函两封,其主要内容一是银钱两业承销库券票额250万元,该款即在前垫600万元内扣除;二是请维持原订垫款合同,仍以二五附税收入作抵,按日摊还垫款,至一并还清之日为止。众赞成。(86)也就是说,对于苏沪财委会提出的承销库券500万元的要求,银钱两业公会初始只愿意折半承销,且要在前两次垫款欠额中扣除,同时要求前两次垫款余额按时偿还,意即在前两次垫款没有完全清偿的条件下,银钱两业公会是不愿意再行接受政府任何借债的。

5月9日,苏沪财委会又同时致函银钱两业公会称:“此次国民政府发行票额为三千万元,虽经敝会分向各业暨商民劝募,而缺额尚巨,全赖金融界予以充分合作,并资提倡,俾得早日成功。”为此,仍请银钱两业公会准予承销库券500万元。(87)5月11日下午5时,银钱两业公会又一次召集联席会议商讨承销库券事宜。在叶扶霄提议下,会议议决银钱两业合销库券增至300万元,还拟具复苏沪财委会函一封,略谓:本届承销团体在钱业虽系全体,而银行方面仅在会会员25家,共同认销库券300万元,实于无可如何之中,勉图合力分担之计。“自经此次认销之后,无论任何机关借款,银钱两业均已无力再行担负,尚望曲加原谅,呈明总司令通行各机关查照。”(88)在库券推销渠道不多、劝募成效欠佳的情形下,苏沪财委会不得不将库券劝募的主要目标放到银钱业身上。银钱两业公会在难以摆脱的条件下,只好同意将库券承销额有所增加,但同时提出了以后不再承受政府任何借款的要求。

随后,苏沪财委会考虑到银行业内部复杂情形,认为通过与银钱两业公会商洽劝募,已经很难在库券推销上取得重大进展,遂改变了策略,就库券认购事宜分别直接与银行公会各会员银行进行接洽。(89)结果,这一做法的成效比较明显,银行公会中多数会员银行同意接受苏沪财委会提出的库券认购数额。如5月19日,苏沪委员会致函上海大陆银行称:“查贵行承购二五附税国库券数目,业由敝会与贵行协商定为票额十六万八千元,相应函达,尚祈查照见复。”(90)在得到多数会员银行认可的基础上,5月19日,苏沪财委会即致函银钱两业公会称:认购二五库券500万元一案,前经分别接洽,大致按照前两次垫款600万元总额,以八四成计算,约合500万元之数,已蒙多数银行赞成。为此特意抄呈银钱业应购库券数目单一纸,请两业公会即日召集会议,照办见复。(91)

查苏沪财委会抄单中各会员行及钱业应认购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数额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1927年5月苏沪财委会抄单中上海银行公会各会员行及

钱业公会应认购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数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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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89、90页;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5月20日下午5时,银钱两业公会就库券承销问题再次召集联席会议。会议主席宋汉章首先请传观苏沪财委会来函,各述意见。钱业公会代表秦润卿说:钱业所派数目只占三分之一,当然附银行公会之后。李馥荪说:浙江实业银行已接到财政委员会函件,派摊数目已经复函承诺。在宋汉章报告截至5月19日止二五附税共收入150万元之后,钱业公会代表谢韬甫提议:银钱两业合认库券450万元,即500万元之9折,以免彼此两找。意即前两次垫款未还余额部分正好移充认购库券450万元。多数赞成此议。接着李馥荪称:为此库券事屡次开联席会议,殊太麻烦,最好即请财政委员一人出席,当面说明,俾可立时解决。众赞成。随后财政委员钱新之出席报告,仍请两会承销库券500万元。各出席会员一再商议,最后议决:应根据钱业公会代表谢韬甫的提议,只能认购450万元,仍按照前两次垫款支配数目分担。会议最后,钱新之请银行公会推定保管库券基金委员2人,林康侯鉴于出席联席会议的会员银行代表人数不足,拟将推举手续由银行公会召集委员会另行办理。(92)因此,在此次银钱两业公会联席会议上,苏沪财委会代表鉴于此前围绕着库券承购数额问题已与银行公会多数会员银行私下达成协议,遂依旧坚持原有劝购数额,但出席会议多数代表仍坚持在前两次垫款没有得到全部清算的情况下,银钱两业公会不能再接受任何借债。而多数会员银行已与苏沪财委会就承购库券数额问题私下达成了协议,则应是此次联席会议银行公会会员代表出席人数不足的原因之一。

其后,苏沪财委会继续坚持银钱两业认购库券500万元,并以银行公会各会员行已同意认购为由,迫使钱业公会接受了应摊认额168万元。(93)到5月23日,苏沪财委会分函银行公会各会员行及钱业公会,要求将各自应摊认购库券数额在扣除两次垫款余额及有关利息后找缴之款,连同该委员会前出垫款收条,于当日送交该委员会,以凭发给库券预约券等。同日,银行公会却收到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来函称:关于承募二五附税库券派该行认购事,曾电请总管理处核夺。现据总处复电称,此项库券该行最多只能认购票额2万元。(94)5月24日,在将应找缴款项付讫后,上海大陆银行即致函总处请求备案。其在致函中除告知苏沪财委会来函内容外,主要对款项划抵扣除及找缴情形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说明。(95)

5月24日这天,银行公会收到中国银行来函,告知接苏沪财委会函称,两次库券垫款案已结束,应停止摊派二五附税收入,并将逐日收入税款暂为保管,听候转拨保管基金委员会等,为此特函询两业公会是否照办。银行公会即于当日函复中国银行,仍坚持5月20日银钱两公会联席会议合购库券450万元之议决案。(96)时至7月21日,银行公会接到上海商业联合会来函,除转告苏沪财委会承办二五库券日内即须结束等事项外,转催已认未缴各户,克日缴款,悬案以待。(97)

对于5月23日以后,银行公会各会员行认购找缴的实际执行情形,除个别银行外,目前尚未找到关于更多银行的直接史料。但是仅从上述有关史实中仍可直接或间接地看出,围绕着二五库券认购问题,银钱两业公会与多数会员银行之间已经出现了不协调的现象,且各会员行之间的情形也比较复杂。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此时期有关当局在库券推销过程中还时常采取一些硬性摊派及勒索手段等,更是加深了银钱业内部的复杂情形。(98)换言之,银行公会多数会员行基于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于银钱两业公会联席会议之议决案,已显得不够遵循了。如此一来,就造成了今后两种发展迹象:一是以后围绕着承借政府内债问题,除个别垫借款项案外,如下面将述及的盐余垫借款案等,上海银钱两业公会一般不再举行联席会议,也极少再联合与国民政府财政当局签订借款合同了;二是以后政府财政当局经常会撇开银行公会,就借债事宜直接向各银行进行接洽。

三、承借盐余库券垫款

1927年6月,在中央财政会议前后,时任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古应芬鉴于军需孔亟,财政缓不济急,决定以盐余作抵发行6 000万元国库券。6月29日,中央政治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古应芬发行盐余库券6 000万元的提议及盐余库券条例17条,并咨请国民政府公布。(99)7月13日,财政部颁发公函到上海银行公会,检送盐余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章程,并请会同钱业公会派定代表2人。(100)7月15日,财政部次长钱新之抵达上海,与银钱业代表晤面,商催盐余库券垫款从速确定。(101)7月18日,蒋介石为催促盐余库券垫募事又发“巧”电到上海银钱两业公会。(102)7月18日下午1时,银钱业召集联席会议,钱业秦润卿会长报告称,今年上半年市上现银供过于求,银拆颇松。自国军抵沪,先发二五库券3 000万元,并其他种种借款后,于是市上现银搜刮殆尽。二五库券虽由江浙共同负担,而上海占最多数,加之近时盗匪横行,富室巨商多数提取存款避往大连、青岛等地,以致现时银拆颇为高涨。(103)有鉴于此,银钱两业决定对当局的上述借垫要求暂时不予置理。

7月20日,银行公会召集委员会,财政部钱次长出席说明政府因预算不敷,决定发行盐余库券6 000万元,并称现在1 000万元已有着落,其余5 000万元拟用种种方法募集,均已接洽稍有头绪。唯在发行期内希望每月由各银行垫款若干万元,以2个月或3个月为期,一俟各方购买库券款项缴到,垫款尽先发还。现在基金保管委员会业经着手组织,至各银行垫款手续如何,望公会先提条件,容再洽商。又宣布整理旧时债票,政府已允照案维持,各省旧债亦当逐渐清理。(104)可见一开始,政府即将盐余库券发行与整理旧债结合一起,以期获得银钱业继续提供垫款,后来在盐余库券发行无望的条件下,整理旧债也就不了了之。

对于盐余库券垫款,初始时,上海银钱两业公会曾分别单独与财政部签订盐余库券垫款合约,财政部则根据银钱两业承垫数额分别填具盐余库券预约券3张,其中银行公会2张,钱业公会1张,分送两业公会收执。

7月24日,围绕着盐余库券垫款签约有关准备事宜,中国银行贝祖诒致函李馥荪称:承嘱咐拟合同底稿,兹经照尊意拟具数条,送请察阅,是否合用,仍希卓裁。但鄙意最好尽明日与新之先签草约,然后将正本带宁签字用印,再行寄沪存案等。查其所拟具合同底稿有9条,其中垫款总额为银元532万元。(105)不过,7月25日,上海银行公会与财政部签订盐余库券透支垫款合约,透支垫款总额改为528万元。该合约主要内容包括:①本借款总额以银元528万元为度,内中国、交通两行占二分之一,其他各商业银行占二分之一;(106)本借款由财部填给公会盐余库券预约券528万元为担保品;(107)财部发行正式盐余库券而本借款尚未清偿时,公会得以前项预约券调换库券存储作抵;(108)本借款成立后,财部应立即在沪设立劝募盐余库券委员会,迅将盐余库券交该委员会分头劝募;(109)凡劝募盐余库券委员会发交无论何种机关或商号所劝募之款,应尽先拨还银钱两业公会,按照两公会借款比例摊还此项垫款,但摊还后仍得以盐余库券作抵随时透支至528万元为度。该项透支最迟时期须于盐余库券全数发行以前如数清了;⑥劝募盐余库券委员会所募集之款,应通告承募人径交两业公会指定之行庄,掣回该行庄收据,然后得正式向该委员会调换预约券;⑦财部以收款行庄收据陆续向公会换回预约券或库券;⑧借款利息定为月息8厘,自交款之日起按日计算;⑨本合约分缮二份,由财部、公会各执一份。最后双方考虑到在合约签订之前数日,银行即开始先行汇付垫款了,该垫款合约上的日期遂注为7月23日。②通过上述垫款合约的内容规定可以看出,中、交两行作为资力最强的银行,其所承担的垫款份额也最多。银行业在提供垫款的同时,要求财政部加紧进行库券劝募工作,以便尽快收回垫款,保证自身资金周转不受影响。随着作为债务人的财政部对垫款逐批归偿,可以陆续将作为垫款担保品的盐余库券预约券或正式库券收回。此外,财政部借款利率较前有所提高,也是银行业愿意继续提供垫款的重要前提。

7月27日,针对广东国民、工商、东亚、和丰4家银行及中央、通易2家信托公司不愿充分认垫一事,古应芬、钱新之发“感”电到银行公会转催。③8月6日,劝募盐余库券委员会为告知成立及劝购库券诸事致函银行公会,并抄发盐余国库券条例及发行规则。④8月10日,财政部颁发公函到银行公会,大意是盐余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章程现经修正,上海银钱两公会代表改为各2人,又此项基金之存放机关由委员会指定之,业经呈报国民政府在案,并希即迅速推定代表两人刻日到会,共同组织等。⑤8月11日,劝募盐余库券委员会为应根据内债登记票额以十分之一认购盐余库券一事致函银行公会。(110)同日,财政部次长钱新之也为劝销库券致函叶扶霄进行催促。(111)可见,为了达到推销盐余库券之目的,财政当局等不时地变换采取一些手段。

结果,“发行盐余库券,因江北经过敌军扰乱,盐税未能统一,故议而未行,仅以为垫款抵押品”。(112)至8月17日,考虑到盐余库券发行无望,上海银行公会又联合钱业公会与财政部商议对前订垫款合约进行改订,分别将前订合约注销。

根据银钱两业公会与财政部改订后之盐余借垫合约规定,借垫总额增为银元828万元,其中中国、交通两行366万元,各商业银行262万元,各钱庄200万元;月息8厘,期限6个月;指定以江浙两省盐款为借款还本担保品,息金则由卷烟税收入项下拨付,并指定江海关二五附税为本借款之连带担保品。合约还规定,在借款未清偿以前,国民政府为顾全市面金融计,允不再向两公会借款等。至于该项改订借垫合约上的日期则注为7月26日。另在改订合约之附单中,对各行庄分摊借垫数和分批解款处所、日期及具体数额等均明确列出。(113)与前订盐余库券垫款合约比较,改订合约中可以发现以下几点变化:①关于借款828万元之分摊,除钱业公会原定200万元不变外,(114)银行业方面,中国、交通两行分摊数额较前增多了100余万元,其他各商业银行担负额则有所减少。银行业内部这种按照资力大小分摊借款的情形更为突出了。②在以盐余库券作抵被取消的条件下,银钱业对借款担保品的要求更加提高了,不但本息基金均各有明确指定,且又加入连带担保品,以确保借款还本付息顺利进行。③除借款利息率维持不变外,对借款偿还期限则予以明确规定。这种期短息高的款项借垫活动,既有利于银钱业资金周转及多获利润,又能够及时分散风险等,以至于成为以后上海银钱业在考虑是否对政府提供借垫款时必不可少的重要因素。此外,在改订合约中,银钱两业公会促使国民政府又一次作出在旧款未偿清之前不向两业借款的允诺。

如上所述,在7月25日上海银行公会与财政部签订盐余库券垫款合约之前,应财政部要求,银行业即开始陆续解交垫付款项了。7月21日,银行公会就先行垫付事宜曾致函中国、交通两行进行接洽,其在函中称:盐余库券垫款将次磋商就绪,惟刻据钱次长面称,即日须200万元应用。拟请贵两行先行垫付,一俟收到各行承认垫款后,即当归还。(115)结果,该日中国银行先行垫付120万元,交通银行先行垫付60万元。(116)7月23日,银行公会又为再汇付垫款200万元分函中、交两行,其中要求中国银行开具南京即期汇票一纸,计洋89万元,交通银行亦开具南京即期汇票一纸,计洋111万元。(117)两行均照办。至8月下旬,在垫款陆续解交完讫后,银钱两业公会开具垫款清单送交财政部查核。随后,财政部库藏司姚咏白致函银行公会询问:银钱两业公会所交垫款单开之数与钱次长自记交通银行之数,少垫10万元,其中究系何故?对此,银行公会复函称:此款因中、交两行成数之争执(即交行主张中七交三,中行主张中六交四),不得已由中间人(按指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垫出10万元(直接交付中行收财政部账,将来仍由交行承认),归交行名义出面,故钱次长自记交行之账与敝公会账单不相符合。(118)因此,在盐余库券垫款合约达成前后,银行业在自身经济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的条件下,并出于其他诸种因素考虑,对于应摊垫付之款,除了少数银行外,基本上能按时交付。尤其是作为实力最强的中国、交通两行,对于财政部先行垫付的要求也能够积极予以满足。不过,中国、交通两行在实际垫付过程中,围绕着各自应分摊成数问题,彼此之间已经出现了分歧,却是值得关注的现象。

到8月底9月初,围绕着借款利息代收、计算及拨付等问题,银行业内部及其与财政部之间又展开了一番往来交涉活动。8月30(31)日,银行公会召集委员会议决,关于盐余借垫利息每月应得洋66 240元,照合约规定,应由银钱两业指定行庄为收息机关,现已征得钱业同意,请中国银行为代收机关。(119)9月2日,中国银行就借款利息如何起算一事致函银行公会称:各行垫款多系7月25日缴纳,而财政部发给印收所填日期为8月27日,将来付息恐有妨碍。为此,参与垫款各行要求财政部对于7月25日起息一节,来函声明,应请公会转达照办。(120)9月5日,银行公会遂致函财政部,请求根据改订合约第4条之规定(即本借款利息定为月息8厘,自交款之日起按日计算),对于交款日起息一节,赐函证明,俾怯群疑。翌日,银行公会即收到财政部复函照准。(121)9月6日,针对中国银行关于借款利息拨付问题另外来函,银行公会又召集委员会。会议主席叶扶霄说:盐余借款应得利息,照约应由全国卷烟统税总局在收入加税项下按月拨付,曾由公会去函,请其查照履行,至今多日未得回音。嗣据中行来函,报告该局曾复中行一信,大意以近月收数清淡,应解军需尚属无款可拨,所有应付借款利息,容俟税收稍旺再行筹付云云,其词含糊,利息并无把握,应否由公会向财部交涉。议决由公会联合钱业公会函致财政部进行交涉。(122)9月8日,银钱两业公会即以“开始息款即生问题,未免有失大信”为由致函财政部,请求迅令全国卷烟统税总局即日拨付,毋得衍误。时至9月22日,银钱两公会才接奉财政部公函称所请准照办理。(123)

由此可以看出,上海银行公会尽管在某些债款垫借问题上与一些会员行之间不时存有分歧,甚至出现会员行有违公会议决案的现象,但是,作为同业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在维护同业共同利益的基本原则方面,银行公会丝毫未予懈怠,对于会员行的合理利益诉求,银行公会更是在内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积极与有关各方进行斡旋,以求在会员行与有关各方之间尽力发挥好中介沟通作用。财政部等为了能够保证不时地从银钱业那里得到急需款项,不得不在借款期限、利息及担保等方面给予银钱业更多的满足,换言之,这些经济因素上的互动,是上海银钱业与财政部等之间在内债问题上相互关系能够在不断磨合中得以维系的重要原因。

四、认购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

1927年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通告宣称:因北伐尚未完成,饷需政费不可或缺,加以短期借款急需归补,经国民政府第4次会议议决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2 400万元,并指定本息基金担保及分配办法等。(124)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是孙科出任国民政府财政部长后公开发行的第一笔债券。10月5日,财政部劝募续发二五库券委员会正式成立。(125)10月13日,该委员会致函上海银行公会要求即日先行召集各会员行筹商承募数额。(126)同日还函送续发二五库券简章及条例各5份。(127)10月19、20两日,孙科、郑洪年、张寿镛先后发“皓”电和“号”电到上海银行公会,请先行汇付库券垫款100万元。(128)到10月22日,上海银行公会又收到财政部孙科部长署名公函,其大意是该项券款拟以1 000万元抵还旧债;1 000万元分配4组,由江、浙两省财政各机关各承募250万元,绅富各业劝募500万元;其余400万元则向他省及海外劝募。所有财部前向银钱两业借垫银元828万元,应即照数清偿。其10月1日以前利息,并饬江苏财政厅照数代部筹拨,一并归还,以维信用。在此基础上,要求银钱两业按照盐余借垫总额的四分之一承销续发二五库券票面207万元,即日照缴。

同时根据偿还短期借款数额以及所缴承募续发二五库券款额填给预约券。当时上海银钱两业原借款数额及应认购续发二五库券数额情况如表1-3所示。

表1-3 1927年10月上海银钱两业原借款数额及应认购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数额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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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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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另见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44~145页。按:上述总计应认购库券数额207万元同各行庄应认购库券数额之总和不符,原文如此。

10月24日,银行公会召集会员会,主要讨论承销续发二五库券事宜,到会者有:中国、交通、浙江兴业、金城、上海、中南、大陆、盐业、中孚、汇业、中国实业、新华、浙江实业、江苏等银行代表,财政部次长张寿镛列席会议。会议议决通过承销续发二五库券执行办法8条:①盐余借垫828万元,其10月1日以前利息,按月8厘照还现金(自7月26日起至9月底止);②前项垫款828万元,以续发二五库券发还,按九八扣回现款2厘,另贴发行手续费1厘,并预扣3个月利息;③新募库券按九八缴款,亦仍贴手续费1厘,预扣3个月利息,概按条例及简章办理;④查照财政部公函,即日缴款,将旧欠及新募预约券同时填给,以资结束;⑤新库券利息基金,由部查照原章,按月照拨;⑥新库券利息,原定每3个月发给一次,现照旧库券发息办法,改为按月发给,并取消卷烟税,加入江苏邮包税,请政府修改条例;⑦前订盐余借垫合同即行取消;⑧款交江苏银行,连同财部前送盐余库券预约券调换新预约券。当日随后,银行公会又分函各会员行,告知相应情形,希各行按照所定办法8条办理。此外,公会还将该执行办法8条函送财政部察阅。(129)10月27日,针对银行公会修改库券条例的请求,财政部长孙科向国民政府提交议案,请求修改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条例第8、9两条。其中第8条有关内容拟改为自17年1月份起,至十八年12月底止,每月付息一次等;第9条中拟将江浙卷烟统税收入,另充要需,改拨款项抵补,即以江苏邮包税全部拨充,交基金保管委员会备付等。(130)因此,银钱业对于财政部新的募债请求,在旧债确保清结的前提下,也基本上能够予以满足,且如此办理,银钱业还可以少付出认购库券之款。而发行之折扣与手续、借款利息之计算与担保等方面,锱铢必较,则始终是银钱业与财政部之间能否达成募债协议时,债权、债务双方皆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参与盐余借垫各银行接到公会来函后,在3天左右时间里,多半数银行能在扣除原借垫款2个月利息(自7月26日起至9月底止)、预扣续发库券3个月利息及复扣除发行折扣2厘加上发行手续费1厘之后,陆续将各自借款应认库券找缴款数交付江苏银行,领取新购库券预约券。如10月26日,大陆银行上海分行将经必要扣除后应找缴款项付讫完毕,即发密函到总处,告知有关情形并请求备案。其函大意是:近来当局又以军需孔亟,议决续发二五附税库券2 400万元,内除将银钱两会盐余库券垫款抵偿外,其支配认购续发二五库券即由部定按前垫款额加购四分之一,由财部公函两公会,并经张次长到会力劝。公同讨论,佥以盐余库券垫款虽经换过合同,总归落空,为挽救旧债计,不得不勉为承销,遂议定银钱两业勉予照认。敝行名下应摊购5万元,前后合计认购库券25万元。除收回垫款20万元,又7月26日至9月底2个月零6天8厘利息洋3 520元,又20万元项下自10月1日至12月底3个月预扣库券7厘利息洋4 200元,又此次续认5万元自10月25日至12月底2个月零7天预扣库券7厘利息洋781.66元,又25万元库券1厘经募佣金2 500元,共应收洋11 001.66元,均在此次承购库券款中扣还现款,其旧垫之20万元即以库券划抵等,皆按九八交款,计实找出洋33 998.34元。今已如数交出,如是则前次盐余垫款20万元本息均已清结,即希察洽销案。至新购续发二五库券25万元,已取到新预约券20万元一纸,5万元一纸,将来即凭此券掉换库券等。(131)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财政部前有原借垫款10月1日以前利息,饬由江苏财政厅照数代部筹拨的允诺,公会所订执行办法中对此也予以认可,可是,各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出于妥实起见,对于此项息款决定先行直接扣除,并不完全遵循公会所订办法。

此外,10月28日,对于尚未将应找缴款项交付江苏银行的四明、东莱、通商、中国实业、中央信托、广东、懋业、农商、劝工、工商、和丰、中华、通易信托、东亚14家银行等,银行公会又分函催缴。同日,银行公会收到劝工银行复函称:因“敝行急公奉上,悉索殆尽,此次续募库券,实不能再行担负。至财部处,惟有仰恳贵会代达苦衷,免予照纳”。(132)随后几天中,只有东莱、通商、中国实业、广东、农商、工商、中华7家银行先后将应找缴款项付讫。如10月31日,上海东莱银行交款后亦致函总管理处请予备案。(133)

针对上述各行交款不一的情形,银行公会不得不于11月2日致函财政部,对有关事宜进行陈述。其函大意是:此次续发二五库券比较原盐余借垫案,“期限既长,利息复薄”,银钱业暗中已受损不少。只因财部积极整理旧债,“不得不忍痛承认”,改换新库券以资结束。对于承销续发二五库券,考虑到财部需款恐殷,也只得勉遵部定办法照购。但如此一来,各行已是“悉索敝赋,筋疲力尽,此后通流资力日濒枯竭,虽欲予政府以财政上之援助,实属难乎为继”。鉴于财部与公会以往所订垫款合同中均载有在借款未清偿以前,国民政府为顾全市面金融计,不再向银钱两公会借款等语,加之前项垫款虽已改换库券而收回债本远在数年之后,“其现款压积不能流动之情形,今昔相同”等,故请求财部在该项续发二五库券本息未偿清以前,不再向银钱两公会有借垫款项及派销债券等事,“为金融界留一分元气,即为国家培一分财力”。此外,对于尚未按数认缴的四明、懋业、劝工、中央信托、和丰、通易信托、东亚等7家,则由公会再备函催收,但“万一坚不照缴,惟有恳请钧部另案核办,以期兼顾”等。(134)由此可见,尽管可以从承购政府债券中获利,但其与短期借垫比较,显得期长息低,在促进资金流通周转方面略逊一筹,尤其是处此时局动荡不安之际,债券无法流通,一旦债券还本付息出现延搁,极易造成资金呆滞,周转失灵等,有鉴于此,银钱业对于承购债券往往还是持有比较审慎的态度,尽量力求少承购乃至不承购债券。而要求政府在旧债本息未偿清的条件下,不再向银钱业举债,再次成为银钱两业公会的吁请。

至11月8日,对于江苏银行总管理处来函所称只有懋业、东亚两行现时尚未照缴,祈代为转催从速照理等,银行公会的批复却是:“请贾君(按指江苏银行总管理处的贾果伯)向各行一催。”(135)11月9日,对于银行公会的上述申诉,财政有关当局却以“当此北伐西征,师行载道,后方接济刻不容迟”和“既经承认于前,必能践言于后”等为由进行函复。(136)到11月17日,鉴于此刻只有东亚银行一家尚未照缴,银行公会遂再致函该行催缴。11月19日,银行公会收到江苏银行总管理处来函称:懋业、东亚两家现均经缴到办妥,所有该行代办理银钱业换券收款手续,业已完全告竣。并祈公会将执存盐余预约券送下,俾便汇案缴部,以资结束。(137)上海银钱业借款应认库券实缴款数如表1-4所示。

表1-4 1928年12月上海银行公会各会员行认购续发二五库券应补1厘利息细数统计(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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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可以看出,上海银行公会面对财政部等不断加紧催款以及会员行的苦衷倾诉等,一方面不时地督促尚未缴款各行交付款项,企求公会所订执行办法得以贯彻,尽管各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对于此项办法没有完全遵循;另一方面,又积极地致函财政部等进行交涉,代为申诉会员行的苦衷,转达会员行的诉求,以期妥善处理好与各会员行及财政部等之间的关系。

五、认购加募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

1928年1月7日,再次出任财政部长的宋子文鉴于此时期“军事进展,内政改造,百废待举,需款仍殷,而前方饷项尤为刻不容缓之图”等,拟将原续发二五库券条例略加修改数点,主要包括将库券发行总额增加1 600万元,利息提高1厘,本息基金加拨等,并为此颁发公函到上海银行公会告知相关情形。(138)1月1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修正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条例。次日,财政部又发布关于劝募续发二五库券的布告。(139)加募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是宋子文复任财政部长后公开发行的第一笔内债。在该项债券发行伊始,财政当局即注意与上海银行界保持必要的联络,以便为接下来的债券推销创造有利条件。

尽管银行公会对此次加募续发二五库券的发行,初始时反映比较冷淡,但银行界仍被列为该项库券派销的重点对象。2月7日,银行公会召集委员会,在讨论续发库券案时,公议银行业迭次担任巨款,手续均不完备,事后备受苦痛,须将以前各款手续办妥再议。(140)2月8日,银行公会收到财政部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来函,希转商银钱两业暨各商业团体,各劝募该项库券400万元,两共800万元,即将款项早日解部应用,并祈妥筹方法,广为推销等。(141)2月14日,该委员会又致函银行公会,转达财政部劝募库券各要点。(142)

2月14日下午2时,银行公会召集委员会,针对财政部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上述来函,认为自政府发行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后,银钱业担任数目已将及全额之半,资力已尽,实已无法周转。况且去年年底财部在沪以盐斤新加价为基金之借款完全由各银行担任,当时财政部张次长曾有以后推销二五库券不再向银行要求的声明。委员会最后议决应即函复该委员会陈诉困难,并请转陈财部免予加募。(143)2月16日,银行公会函复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陈述不能应募加募续发二五库券的3点理由:(1)银行业以往承购库券过多,资金周转困难,加之时局动荡,经济萧条,现款亦无从筹措,且每值政府募发债券,金融同业必首当其冲,数目特巨,担心“长此以往,不独实力尽丧,难乎为继,深恐外界不明真相,群滋疑虑。”(2)去年年底财部以盐斤新加价为担保向银行业借款时,曾有声明,将来劝销库券,公会银行不能再行担认。(3)各银行现在库储债券日多,而现金日趋枯竭。(144)与此同时,对于上海总商会为集议认募该项加募库券一事的连番来函,银行公会未予置理。(145)可以看出,银行业库存债券过多,加上时局不安等,有损资金周转及同业信用之虞,已成为银行公会声请不愿再认募新发库券的主要理由。有关财政当局一时作出的不再向银行业续行借债的允诺或声明,则始终是银行公会对外进行交涉的有力托词。

但随后有关当局继续加紧推进库券派募活动。2月25(26)日,蒋介石同时致电上海总商会、县商会、闸北商会、银行公会及钱业公会,请联合将1 000余万元未销库券于1个月内完全承销,藉应急需。(146)2月27日,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又致函银行公会,通知该会现议决推销加募续发二五库券办法4条。其中商界方面,规定凡营业行号、店铺及工厂所有职员,均以1个月薪水应募等。(147)翌日,银行公会再接该委员会来函,就收款机关作出进一步安排,除该委员会原指定中国、交通及江苏3家银行外,公会还可以自行指定其他银行等。(148)同日午后1时,银行公会遂召集委员会,对于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函称以1个月薪水应募库券一案,公议应俟钱业公会讨论结果有办法后,再行召集银行业联合会公同解决。此次委员会议还就蒋介石上述来电,议决拟请商会主稿电复,本公会或附其后,临时再行商酌等。(149)接着,对于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及上海总商会又来函催促认募,银行公会不予置理。(150)因此,在无法摆脱承募库券的条件下,银行公会开始采取拖延、观望乃至回避的姿态,尽可能地扩大金融同业承购库券的范围,以减轻会员银行承债之负担,而其自身也不愿再在政府债券兜揽承募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3月7日,在钱业公会第2期常会上,围绕着以职员1个月薪水应募续发二五库券案形成了相应决议。(151)3月8日,宋子文、张寿镛又致函银行公会催购库券,并希望于3月15日前交款。(152)在这种条件之下,银行公会遂于3月13日致函上海银行业联合会,请该会定时召集全体银行会议,讨论应募库券有关事宜。(153)到3月28日,上海银行业联合会致函银行公会称:该联合会前由联字第22号函布大会议决案4条,唯第4条“请各行将所有职员薪水数目即日起得函报本会以便接洽”一节,迄今尚未接到公会报告,为此再函催办。(154)随后,银行公会只得敷衍照办。在3月30日召集的银行公会委员会上,对于商界劝募二五库券协会送来劝募标语,请分发各行实贴,应否照办一案,公议各行既已认购库券,不再分贴标语。(155)4月2日,银行公会又收到上海总商会来函,请查明同业中凡有已将职员1个月薪水认购库券者,将认户牌号、所认数目及交款处、交款期逐一注明,开单送由该会转交商界劝募二五库券协会,以资鉴别等。(156)对此,银行公会委员会议决,本案已由银行业联合会办理,自当早日缴纳,应由公会函催银行业联合会向各行催缴。(157)时至6月25日,银行公会接到商界劝募二五库券协会来函,告知各银行应募缴款实际情形,其中报认未缴各行是:道生认566元、富滇认1 069元、东莱认1 940元、新华认1 160元、广东认1 800元、中华懋业认2 900元;未报认各行有劝业、江苏典业、工商、安徽、东亚、和丰、美华、道一8家。(158)由此可见,对于区区以银行业职员1个月薪水认购加募续发二五库券一案,银行公会在未允承募之前,举止观望、拖延,当敷衍函报后,针对有关方面要求分贴劝募标语、函询催款等,银行公会又表现出漠视、推诿的姿态。各银行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报而不缴或者干脆不报认等比较复杂的情形。

在认购加募续发二五库券案暂告一段落后,围绕着加给库券1厘利息问题,银行业内部及其与财政部等有关各方之间又展开了一番商讨与往来交涉活动。

如上所述,财政部加募续发二五库券1 600万元系在原续发二五库券基础上增发,为了促进募销起见,库券月息由原来7厘增至8厘。1928年1月修正库券条例公布后不久,财政部即印就月息为8厘的正式新库券,交由库券调换处统一换回旧库券预约券。2月20日,银行公会鉴于各会员行前认购库券额数达1 340余万元,均系在去年12月底以前缴款,现在虽已换领正式库券,但原预约期内应行加给的库券1厘利息,未承照补,其在迭经面询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无结果的情形下,遂致函财政部请查照各行预约券内载票额及缴款日期核算补给。(159)

直至8月6日,银行公会却接到财政部复函称:该项库券自加发劝募之日起,按月一律以8厘给息,较之原定7厘利息,实已优越,而库券补息必须凭原预约券,现原预约券已经分散,故息无从补。(160)在次日召集的银行公会委员会上,针对财政部函复不予照补利息一事,各委员认为如此一来各行吃亏甚重,遂议决仍由公会函部要求照补,其理由有:①同样库券不得有两种利息;②利息前后歧异,银行记账甚感困难。(161)8月8日,银行公会即以上述两点为由又致函财政部请准予补息。(162)自此函发出后,在4个多月时间里,公会未接到财政部任何答复。到12月13日,在闻听财部直辖各机关中认购该项库券者,已有领到此种补息之说后,银行公会立即分函各会员行称:“同一认购,待遇显分轩轾,本会为会员银行利益计,自应据理力争。”为此要求各行将各自原认购库券票额总数、交款日期及预扣利息若干、应补1厘差息若干,逐一填明函复,以凭汇案呈部请拨。(163)12月17日,银行公会召集委员会,围绕着各行认购库券请补1厘利息一案,最后议决先行致函财政部请补,同时电商财政部张寿镛次长于当日解交淮苏浙盐商借款时,先行预扣洋4万元作为补偿该项利息之用。另由公会致函盐商借款代表银行(即中国银行)照扣,然后俟各行复到再行结算。(164)该日随后,银行公会即以上述闻听补息之说为由致函财政部,请即日准补,并针对财部前称“券已分散,息无从补”等,认为各会员行认购该项库券,与财部俱有契约关系,其与普通认购者不同,“按图索骥,似不难复查”。同日,公会还致函中国银行,为补发1厘利息预作准备。翌日,公会即接到财政部复函允准补息。12月22日,在各会员行陆续将各自应补利息填明函复后,银行公会随即将各行应补细数开单函送中国银行,请其照单在预扣款项下,分别拨解各行并掣取收据等。(165)

因此,通过上述加补库券1厘利息案的前后交涉过程,可以看出,银行公会出于维护同业利益起见,分厘必争,其“在商言商”的本性充分展露。财政部对于银行业的要求,在无法搪塞的情形下,也只得予以满足。

六、承借卷烟税库券押款

1928年4月,国民政府为弥补军需预算不敷,以财政部应收卷烟统税全部为本息基金,决定发行1 600万元卷烟税国库券,并先后公布库券条例及基金保管条例。(166)5月1日,上海银行公会即收到财政部卷烟税库券劝募委员会来函,告知该委员会4月30日紧急会议议决,凡向各处劝募此项卷烟税库券,应比照第一次江海关二五附税库券认购数折半为标准。银行公会各会员行前共认购第一次二五库券336万余元,照此数目折半计算,拟请承募此项卷烟税库券168万余元。(167)对于新发卷烟税库券,国民政府继续视上海银行界为承销的重要对象。

对于该项卷烟税库券的承募,银行公会的表现更为复杂。5月3日,银行公会召集委员会,主要讨论认购卷烟税库券问题,议决此事非银行一方面之事,须与钱业方面交换意见后再议,当经公推会议主席胡孟嘉与钱业方面接洽。倪远甫又提议,1924年总商会向各行商借结束军队款项55 000元,久未归还。现在卷烟税库券发行,拟请公会函请商会向当局交涉,要求提拨一部分库券归还此项借款,免得拖宕不决,遂议决应由公会致函商会交涉,若商会不能办到,则径向当局直接要求,俟该款收回时,当送与公会作为基本金。最后,胡孟嘉又报告,直鲁赈灾会来函,因灾况綦重,亟待救济,拟以卷烟税库券200万元向银钱业押借100万元,应如何答复?结果议决仍公推胡孟嘉与钱业公会协商,改日再开双方联席会议。(168)因此,对于承募卷烟税库券及以该项库券押款的要求,银行公会一开始就拖延、观望,拟与钱业方面协商,而不愿单独兜揽担任。同时,银行公会又再一次将承募新债与清理旧债问题连同考虑。

在这种条件下,为了得到急需款项,国民政府财政当局等不时地改进库券募销方法。5月4日,银行公会接到宋子文、张寿镛发来“江”电称“第军事之进行愈速,则饷馈之输运愈殷,九仞之功,端赖群力。现发行卷烟库券,还期与第一次二五库券无异,而利息较高。其指拨基金之卷烟税复按照本息总数备妥印花,交存二五附税基金保管委员会按期备付”等,务请于5日内将应认券款如数缴纳。并称所有应发库券业已印就,即可照给。(169)5月5日,银行公会又收到卷烟税库券劝募委员会来函,转告财政部函称,鉴于4月份内券款多未及募集,拟核定凡4月以内未经发行之券,是月本息票一律由部扣除,自5月1日起认募库券者,各经募机关应将4月份本银扣除,只实收31个月款等。(170)可见,提高利息,巩固基金,并尽可能地缩短还期,给予应募者一些优惠等,成为财政有关当局推销库券的一些策略。

到5月7日,银行公会又接财政部来函,拟暂以卷烟税库券600万元抵借银元400万元,其中中国、交通两银行借200万元,其他各商业银行借200万元,月息8厘。(171)对此,银行公会不得不于5月8日召集委员会进行讨论。胡孟嘉首先报告与钱业公会接洽情形,称钱业公会于上星期六开会讨论,各会员对于财部卷烟税库券抵借一事,不置可否。至于直鲁赈灾会以卷烟税库券200万元抵押100万元,亦未表示承认。但据钱业公会主席秦润卿言,若欲完全拒绝,势所不能。拟假定为财部方面承认30万元,直鲁赈灾会方面20万元,共计50万元,仍候银行公会如何办法再行决定。此次会议主席徐新六接着说,本公会对于此两项押款必须立一标准数目,遂请付表决。结果议决:直鲁赈灾会押款有善举性质,钱业既拟定20万元,本会假定为25万元,再请钱业增加5万元,共计50万元;财部押款假定为100万元,连同中国、交通两行在内,但须召集会员大会决议方作定夺,仍请胡孟嘉先与钱业方面接洽。随后吴蕴斋又提议,金城、盐业、四明、中南4家银行尚有30万元押款关系,能否担任,目下不能决定。李馥荪最后建议,本会应向财部声明,此项库券一切必须仿照二五库券办法办理。众赞成。(172)可见,在出于种种因素考虑,无法摆脱债券押借的情形下,银行公会拟大为减少会员行承借押款数目,并尽量与钱业方面共同担负,同时又鉴于公会与各会员行之间复杂关系,遂将决定权付诸会员大会。

不过,在随后于5月10日召集的银行公会委员会上,财政部张寿镛次长亲自列席,仍要求银行公会接受以卷烟税库券600万元押借银元400万,会议经一再磋商,结果拟根据劝募委员会前请,改募为押,请各行分认押款,其数目照认购第一次二五库券数折半计算。5月11日,银行公会召集会员大会,主要讨论卷烟税库券押款问题。大会主席杨敦甫首先报告卷烟税库券改募为押一事。接着在孙景西代表提议下,李馥荪就卷烟税库券有关情形报告称:此项库券就实际而论,并不亚于二五库券,一切均仿照二五库券条例办理,并由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兼代保管,及还本付息,每月烟税约收100万元,其中英美烟公司一家约60万元。且日前并向财部补函声明,倘烟税短少不足偿付各该月应付本息时,须将二五子税划拨一部分作为担保,已得财部复函照准,故此项库券尚属可靠。大会最后议决,应由公会通函各行说明此项库券现在改募为押,以六六折受押,月息1分,期限6个月,等候各行复到,再行汇总办理。此外,大会上胡孟嘉还临时报告关于1924年总商会结束军队借款接洽办理情形,称当经向财部张次长要求于卷烟税库券项下提拨一部分偿还该项借款,以充本公会基金。张次长以银行公会屡次帮助政府,如果拨作公会基金,无不竭力设法,应该可以办到。(173)由此可见,在财政当局一再函电要求及确信库券本息基金稳固可靠等条件下,银行公会委员会及会员大会才在库券改募为押并接受以认购第一次二五库券数目折半计算承押方面基本上达成一致,同时在押款利息、期限等方面提出了更为苛刻的具体要求,且如此办理实际上能否最终落实仍俟各会员银行自己决定。财政部为了尽快取得所需债款,除了保证押品债券自身本息基金充实,并提供较大的库券押借折扣外,还要在押借数额、利息以及期限等方面尽量满足银行业的要求,同时也要对银行业清理旧债的诉求有所回应。

会员大会结束当天,银行公会正式通函各会员银行,告知有关卷烟税库券押款交涉情形及会员大会议决结果,并列出各该行前认购第一次二五库券数及折半应认押款数,“即请裁示,以便汇案办理”。(174)如表1-5所示。

表1-5 1928年5月上海银行公会各会员行第一次二五库券认

缴数及折半应认卷烟税库券押款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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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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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银行公会会员银行认数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次日,公会又通函各会员行,催促函复所认数目。随后几天中,公会再次通函各会员行称:鉴于各行函复有已认未缴者,有已直接解交财部者,还有少数银行未经复到者,而财部此刻饷需又异常紧急,要求各行务必于本月16日一律缴齐,开具本票汇交公会,以便签订正式合同。(175)如表1-6所示。

表1-6 1928年5月上海银行公会第三次通函前后各会员行函复认缴卷烟税库券押款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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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到5月16日,上海交通银行经理胡孟嘉接到宋子文、张寿镛发来“铣”电,请代催缴款。(176)同日,银行公会致函财政部驻沪办事处国库司,通知截至当日止,各会员行计缴到认款洋265 400元,已陆续解交上海交通银行收财部账。5月21日,银行公会又致函财政部驻沪办事处国库司称:现又续收到中南银行84 000元、中国实业银行33 600元、大陆银行84 000元,共计201 600元。(177)到5月31日,银行公会再次致函财政部驻沪办事处国库司,告知至目前为止,各会员行共认缴押款洋1 400 400元,并一一开列各行认缴押款具体数目。同时指出,其中中国、交通、浙江实业、浙江兴业、四明各行已将款直接划交财部收账,内浙江兴业银行尾数4 000元已于5月29日交由交通银行收财部账。其余各行则由公会汇送交通银行收财部账。又中华汇业银行认款始于昨日缴到。最后指出所有应领抵押品卷烟税库券,除直接向财部缴款各行径由各该行直接领取外,其由公会经收各行共计票面709 500元,已向江苏银行陆续照领。(178)如表1-7所示。

表1-7 1928年5月31日上海银行公会函中所列会员行认缴卷烟税库券押款情形统计(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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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6月5日,银行公会又为前函漏列金城银行一事特致函财政部驻沪办事处国库司,予以补报声明。原来金城银行此前曾函复公会照认84 000元,并随后于5月16日将押款直接解交财政部,但该行并未将押款解交财部及时通知公会,故有上述公会漏报之事。(179)

因此,对于会员大会议决结果,银行公会不厌其烦、接二连三地函催各会员行尽速办理,并就各会员行认缴情形及时与财政有关当局接洽、沟通,尽力做好款项汇收代解及押品库券代领分发等活动,企求在财政当局与各会员行之间充任好中介角色。各会员银行则从各自具体情况考虑,在实际执行会员大会议决结果时,态度及表现较为复杂不一。如上述中国、交通、浙江实业、浙江兴业、金城、四明等资力较强的会员银行,出于各自收解便利起见,遂无视公会有关议决结果,自行将应认押款直接划交财部收账,不愿将款交由公会汇收代解,而银行公会对此也只能听之任之。又如5月21日大陆银行上海分行将应认押款交付后,即发密函到总处请予备案,其在函中除告知此案前后有关讨论及交涉情形外,并称该行前认购第一次二五库券168 000元,折半应认押款84 000元,但鉴于前认购第一次及续发二五库券为数已巨,本不愿再行照认此项库券押款。唯银行公会叠次函促,而此项库券押款业经多数会员行认缴,该行于是单独与张次长商量,要求将前南京烟酒公卖局所欠该行宁行名下洋12 500余元在此项应认押款内扣除。张次长以揭开办理,效尤甚多,万难办到,遂答应由其另行设法。随后函复上项欠款本息即在江苏财政厅苏记搭放盐斤加价40 000元借款案内扣除,所有该行应认卷烟税库券押款嘱即照缴。又查苏记名下搭放之款已收回6 000余元,再有数月可以扣清,乘此机会结束一笔无办法之旧欠,故该行只得照数认押,已于本日开具本票计洋84 000元交出,并将收条按六六折换到库券126 000元等。(180)对于类似大陆银行这种情形,财政当局出于举债整体局面顺利进行考虑,亦只有区别采取私下通融的办法。

就在5月16日这一天,已函复认押的银行公会各会员银行与财政部正式签订了以卷烟税库券为抵押品的军需借款合同。(181)与以往上海银行界与财政部等签订的借款合同相比,此项军需借款合同内容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82)关于承借数额,尽管仍遵循按各会员行资力大小分摊的惯例,即根据前认购第一次二五库券数折半计算,但最终是否照办或者有所更动,则由参与承借各行自行决定。(183)关于借款利息及期限,期限尽量缩短与利息尽可能提高已逐渐成为银行业决定是否提供借款的必要条件。(184)关于抵押品卷烟税库券的处理,合同规定押品库券的所有权让渡于债权方即各会员银行,平时库券还本付息所得之款,用以抵还部分借款本息,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再行结算。在借款未到期以前,债务方即财政部如果偿还借款本息一部分或者全部,债权方应该相应检还押品库券一部分或者全部。在借款到期后,如果本息还未完全清还,债权方有权自由处分押品库券,且处分得款,应先偿还借款余欠本息及处分时费用,若有余款照还债务方,不足则仍由债务方补给。这表明在有关押品库券的处理规定上,债权、债务双方完全遵循抵押借款的一般性商业原则。④关于合同签署双方,除借款人(即债务方)财政部外,作为承借人(即债权方)代表的是银行公会各会员行的副经理或襄理等,而不再是银行公会了,尽管“银行公会”4个字在合同中还保留着。

到8月间,在财政部的要求下,参与承押各会员银行按照规定折价购进押品卷烟税库券,提前结束借款,并将押品库券余额等找还财政部。8月3日,银行公会召集会员大会,主要讨论押品卷烟税库券结价有关事宜。会议主席叶扶霄报告:现前项军需借款尚未到期,财部因需款应用,拟将抵与各行的押品库券折价售于各行,将借款提前结清。不知诸位意见如何?结果众赞成,准由各行折价购进,并将余额库券找还财政部。①次日,银行公会即分函参与承押各会员行,通知会员大会议决结果,要求各行根据各自承借数额,以九五折购进押品库券。8月6日,银行公会接财政部为押品库券折购事来函称,除按库券发行价格九七折外,并给特别手数料2厘,故准许按库券净价九五结算,并将所余库券即日送交江苏银行列收财部账。同日随后,公会即又通函各行,除告知财部来函有关内容外,并将军需借款本息开列清单一份,送请各行核裁。最后要求各行将应找还财部押品库券余数票额等,尽明日送交公会,以便汇结。②随后,各行先后将各自应找还押品库券诸事项相继办理完毕。其中除中国、上海、四明3行系直接将应找还押品库券余额送交江苏银行代收外,其余各行均系将应找还库券余额等送由公会汇总办理。③如8月8日大陆银行上海分行将应找还押品库券等送交公会后,即收到公会出具当日期收条,其上写到:“收到交来卷烟库券票面洋三万九千三百元及尾找现款洋三十五元五角五分正。”(185)

由上述情形可见,在借款未到期之前,作为债务方的财政部经过与债权方各银行商洽,可以将用作抵押品的库券折价出售,并将出售得款提前清偿借款所欠本息,同时要求债权方各银行将押品库券余额找还财政部。这与前述借款合同规定之精神是不相违背的。如此一来,既能够满足债务方财政部之急需,又可以达到债权方各银行企求提早结束借款以利于自身资金周转之目的。而在有关押品库券折价出售交涉过程中,债务、债权双方所主要关注的是押品库券如何折价的问题。

1928年5月间,财政部以卷烟税库券作抵押向上海银行界进行短期借款,除军需借款一项外,还有直鲁赈灾借款。如上所述,对于5月3日直鲁赈灾委员会来函商以卷烟税库券200万元押借现款100万元一事,在5月3日及8日召集的银行公会委员会上曾有所讨论。到5月15日银行公会又召集委员会议,再次就直鲁赈灾押款问题进行讨论。列席会议的钱业公会主席秦润卿报告称,对于该项押款,钱业已认押20万元。结果公议银行公会以25万元至30万元为标准,不过须俟召集会员大会再行决定。(186)次日,银行公会召集会员大会,首先由大会主席吴蕴斋报告昨日委员会讨论结果,拟与钱业各认25万元。但闻钱业方面已认定20万元,本会各行应担任若干,请即讨论。当由到会各行代表即席填认数目,至于未到会各行,则公推吴蕴斋、胡孟嘉两君前往接洽。(187)结果,经过一番接洽,各行最终认押总额为25万元。

到5月27日,银行公会接财政部函送卷烟税库券50万元,同时请公会将参与承借各行应交押款按数收齐,交付直鲁赈灾委员会,至于合同手续容再补办。当日随后,银行公会通函认押各行,要求依照各自认款开具5月29日期本票解交公会书记委员交通银行代表胡孟嘉处汇收,并由公会出给相应收据。对于各行名下应领抵押品卷烟税库券数,特附奉领券收据一纸,希即照填,持向胡君处领取。通函最后称此项押款候用甚急,请各行至迟须于5月29日12时以前,一律缴齐。(188)5月28日,直鲁赈灾委员会又致函银行公会书记委员胡孟嘉,鉴于“鲁省灾情綦重,待赈孔殷”,请即将认款如数备齐,赐拨该会,俾便随时支用等。(189)翌日,银行公会即为借款已备齐请照领一事函复直鲁赈灾委员会。(190)可见,对于直鲁赈灾押款,各银行最后愿意承借押款数额,与直鲁赈灾会原先要求数额比较,大为减少,不过考虑到该项押款用途之特殊,各参与承借银行在交付认款方面显得比较积极。而财政部及赈灾委员会等为了尽快能够筹集资金以应急需,不得不在债券押借数额及押借折扣等方面有所妥协。

5月29日,参与承借各银行与财政部正式签订了直鲁赈灾借款合同。(191)该项借款合同内容规定除了基本具备上述军需借款合同的有关特征外,还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①库券押借折扣更大,该合同中规定,库券押借折扣为对折即五五折,已非军需借款中的六六折了;②借款用途规定严格,该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款专充直鲁赈灾所用,不得移充他用等;③合同中已不再出现“银行公会”的字样。由此可以看出,在无法摆脱财政部等不断借债的背景下,坚持改募为押、认押不认募,且尽量地承受押借折扣大、期短息高的债券押款,逐渐成为上海银行业在承借政府债款时的主要选择之一。而银行公会在同业承借政府内债活动中的角色地位及作用也不断地发生着变化。

至11月间,围绕着直鲁赈灾借款押品库券的结价及尾数现金的找还等问题,银行公会与财政部等之间再次展开了一轮往来交涉活动。11月3日,银行公会接到财政部来函称:直鲁赈灾借款25万元,除陆续在押品卷烟税库券本息收入项下抵还外,所欠之数拟请一律结清,一面将卷烟税库券仍照从前办法(即按库券净价九五结算)折价抵还,所余库券请即交还江苏银行;一面并将此项借款本息开具清单,以便登账。对此,银行公会于11月5日召集各参与承借银行会议,关于押品库券结价,议决按照钱业公会结价办法,以市价70.2元结算。(192)次日,公会又分函各承借行,附送借款清单一份,要求各行查照将各自应找还财部押品库券余额及尾数现金,尽明日午前送交公会汇转办理。(193)11月7日,银行公会致函江苏银行,送奉各行找还财部押品卷烟税库券余额共计票面291 500元(本息票第8期起),并附各行缴还押品库券数目单一份。(194)如表1-8所示。

表1-8 1928年8月上海银行公会各会员行找还财政部押品卷烟税库券票面余额统计(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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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1月9日,公会又致函江苏银行,开单送奉各行找还财部尾数洋1 003.26元,其中支单洋708.40元,现款洋294.86元。同日,公会另致函财政部,除告知直鲁赈灾借款结算及各行找还情形外,将借款结算清单一份随函送奉。(195)

可见,对于军需借款和直鲁赈灾借款,银行业虽出于种种考虑予以承借,且在实际承借、交付及找还等过程中,银行界内部情形也比较复杂。但毫无疑义,上述两项借款的最后清结,皆遵循了一般的商业原则。其中对于押品债券折价结算,也由先按债券净价折算向以债券市价为标准折算变化,如此一来,证券市场上政府债券市价的升跌起伏,遂成为债权、债务双方皆比较关注的焦点之一。

通过上述有关上海银行业承借南京政府成立前后所发内债的几个典型案例的系统梳理,可以看出,随着这一时期形势的发展,二者关系及相关方面也发生着一些变化。这主要表现在:①作为主要债权方的上海银行业,围绕着承受政府内债问题,前后态度及其与财政部等有关方面的关系发生着变化,换言之,鉴于此时期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政府举债的手段及用途等,银行业对于承受政府举债越发显得审慎,态度更为复杂,其所提条件也更加苛刻。②作为主要债务方的南京政府财政当局,面对入不敷出的财政状况,出于筹措急需军费等之目的,在通过发行内债来募集资金方面,不断变换手法,竭尽所能。随着募债环境的变化以及对作为主要债权方的银行业之态度与特性的认识不断加深,财政当局在不时地进行摊派勒募的同时,也逐渐趋向于采取一些更有效果的募债手段或方式。③随着债权、债务双方关系发生微妙变化,在债款派募承受方面,双方基于各自基本利益考虑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具体债项形式也在不断变化。整体而言,这一时期银行业承借政府内债之债项形式呈现由款项垫借、债券承购向债券押款等演变。意即基于自身资金营运之安全性、流动性及盈利性等因素考虑,银行业逐渐倾向于接受期短息高的政府债券押款等。④上海银行业内部,即银行公会与会员银行之间、不同会员银行相互间以及同一会员银行内部的关系,亦不时发生变化。在这种复杂关系背景下,围绕着承受政府举债问题,银行公会的角色地位及其作用逐渐地从债款兜揽承募、摊派分销等环节中淡出,而更多地关注于政府内债基金保管、新旧债务整理及债市维持等方面。⑤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诸如苏沪财政委员会、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财政部债券劝募委员会等,围绕着内债发行、募销、本息基金保管及偿还等问题,在联系主要债权、债务双方及协调有关各方的立场、利益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特别是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的组设及运作等,更是与上海金融界,尤其是上海银行公会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构成了上海银行业与南京政府内债之间复杂关系的重要方面。(196)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北伐正在进行,政权尚不稳定,威信还未确立,其财政收支结构情形显示,在军费等支出居高的条件下,由于种种因素,通过发行内债来筹集急需资金成为此时期弥补财政入不敷出的主要途径。据统计,1927年6月1日至1928年5月31日止,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收入总数是148 256 001.28元、又1 854 385.40两,其中证券收入(包括二五库券、卷烟库券)一项为61 363 331.71元,未还欠款(内有盐商向银行借款4 300 000元,由财政部作保作为预缴税款,将来由盐税项下扣还)一项为12 023 461.59元,共73 386 793.3元,约为收入总数的一半左右。在同期支出中,则以军务费为大宗。(197)1929年3月,宋子文在财政部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本时期中,本部专注重于应付军费,收入之款,以库券为大宗,税收次之”。(198)至于这些库券的发行及承购情形,以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为例,据当时苏沪财委会在其关于筹备发行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的报告中,就该项库券的分派推销和各行业认募情形指出: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3 000万元,原拟定上海银钱业认募500万元,上海商业联合会及上海总商会、县商会、闸北商会认募500万元,上海绅商认募1 000万元,江浙两省认募1 000万元。后因江北克复,江苏加派200万元,银钱两业认定500万元,商业团体认购300万元,上海绅商仍为1 000万元等。查1927年4月底及5月上旬,因前方军需紧急,经蒋总司令叠电催促,限4月底筹足1 000万元,5月份须再筹500万元。结果,除上海银钱两业600万元垫款外,又由财委会向各发行银行商垫300万元,中国银行前后垫款600万元。此外,因商业联合会、三商会经募之款,一时间不及收齐,后由各该团体出面向交通、上海、中南、金城等银行陆续抵借。“此次军需由金融机关合作,故有此成绩,卒收指臂之助。”(199)另据银行界张嘉璈称:“自民国十六年四月至十七年六月,此十四个月之内,国民政府共合发行国库券与公债一亿三千六百万元,均由金融界承受,先行垫款,陆续发售。”(200)因此,上海银行业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承受政府债款的大多数则是毫无疑义的。

由于种种原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所发债券多由上海银行业等认购或承押,各种形式的垫借款也多由上海银行业等来承担。上海银行业已经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财政运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在支撑该政权的财政基础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自此以后,随着南京国民政府财政状况长时间内困难重重,军费等支出居高不下,而各项税款收入不稳定等,上海银行业更是成为承受南京政府内债的主要对象。

【注释】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编:《近代中国的金融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2)郑友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29页。

(3)丁日初主编:《上海近代经济史》,第二卷(1895~1927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5页。

(4)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1页。

(5)朱斯煌:《民元来我国之银行业》,载于朱斯煌编:《民国经济史》(上),银行周报、银行学会发行1948年版,第29页。

(6)洪葭管:《20世纪的上海金融》,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7)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59、503~523页。

(8)唐传泗、黄汉民:《试论1927年前的中国银行业》,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1986年第4期,第82页。转引自洪葭管、张继凤:《近代上海金融市场》,第19页。

(9)杨荫溥:《杨著中国金融论》,上海黎明书局1936年版(影印),第74、75页。

(10)徐寄庼:《最近上海金融史》(上册),上海银行周报社1932年版,第112~115页。

(1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印:《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1978年刊行,第15、16页。

(1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页。

(13)丁日初主编:《上海近代经济史》,第二卷(1895~1927年),第279、280页。

(14)邬志陶:《民元来我国之公债政策》,载于朱斯煌编:《民国经济史》(上),第198页。

(15)周伯棣:《民元来我国之中央财政》,载于朱斯煌编:《民国经济史》(上),第169页。

(16)董仲佳:《最近内国之债券》,《银行周报》第15卷第15号,1931年4月28日。

(17)潘国旗:《北洋政府时期国内公债总额及其作用评析》,《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1期,第87页。

(18)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27页。

(19)根据民国十年《银行年鉴》统计。按:1921年北洋政府发行公债总额为102 392 228元,这里有价证券中绝大多数是政府公债。转引自潘国旗:《近代中国国内公债研究(1840~192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页。

(20)仲廉:《公债市价之变动与各银行保有公债数之观察》,《银行周报》第10卷第29号,1926年8月3日。按:银行年底结账报告中,有价证券科目系笼统包括,其中不无因办理外国汇兑的关系而酌量购置金币债券等。但是就当时情形观察,其中大部分为政府公债,则是比较可信的。

(21)吴承禧:《中国的银行》,第78、79页。

(22)千家驹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年)》,中华书局1984年版,“代序”第13、14页。

(23)邬志陶:《民元来我国之公债政策》,载于朱斯煌编:《民国经济史》(上),第200页。

(2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前言”第13页。

(25)同上,第70、71页。

(2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印:《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第23页。

(27)同上,第21页。

(28)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87~190页。

(29)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187、188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63~174页。

(30)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174~186页。按:上海造币厂借款银团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盐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上海银行、中孚银行、四明银行、金城银行、东莱银行、大陆银行、聚兴诚银行、中华银行、广东银行、新华银行、东亚银行、东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劝业银行、江苏银行、正利银行、华大银行、永亨银行、钱业公会、淮海银行等组成。

(31)千家驹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年)》,“代序”第14~16页,正文第65~71页;中国银行行史编辑委员会:《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年)》,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42~47页。

(32)远钦:《内国银团与政府贷借》,《银行周报》第10卷第16号,1926年5月4日。

(33)蔼庐:《评二五附税国库券》,《银行周报》第11卷第20号,1927年5月31日。

(34)周伯棣:《民元来我国之中央财政》,载于朱斯煌编:《民国经济史》(上),第169页。

(35)关于南京国民政府1927~1937年间所发内债的总额,过去研究情形有:如据金城银行的统计,自1927年至1937年抗战开始止,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发行内债达27.38亿元(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第477页);又如周伯棣在《民元来我国之中央财政》一文中则认为,1927~1937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共发内债42种,款额为23.91亿元,交通部经管铁路内债有7种,款额为1.79亿元,二者合计有25.7亿元(见朱斯煌编:《民国经济史》(上),第169、170页)。现有研究成果中,由于各自统计标准不同,记载也较有出入。如千家驹统计认为,1927~1936年间,南京政府正式发行的内债额是26亿元以上(见千家驹:《旧中国发行公债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55年第2期,第124页);杨荫溥认为,1927~1936年,南京政府先后发行内债额总计为23.21亿元(见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65页);陆仰渊、方庆秋对这10年间南京政府发行内债的总额,则统计为43.42亿元(见陆仰渊、方庆秋主编:《民国社会经济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刘克祥、陈争平编著《中国近代经济史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一书第512页中,则沿用陆、方两人的统计数字。

(36)财政部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之财政部工作报告(1929年3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514~535页。

(37)吴景平:《宋子文政治生涯编年》,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38)《财政部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之财政部工作报告(1929年3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18、519页。

(39)同上,第514~517页。

(40)千家驹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年)》,“代序”第16、17页。另据统计,国民政府在广东发行有奖公债3次,计1 700万元,在汉口发行湖北金融公债600余万元,汉口国库券850余万元。见周伯棣:《民元来我国之中央财政》,载于朱斯煌编:《民国经济史》(上),第169页。

(41)《财政部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之财政部工作报告(1929年3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17页。

(42)《财政部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之财政部工作报告(1929年3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18、519页。

(43)同上,第517、519页。

(44)同上,第519、520页。

(45)同上,第520页。

(46)《财政部债券褒奖条例(1928年3月1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154页。

(47)《财政部向国民党三全大会提出之财政部工作报告(1929年3月1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22页。

(48)Zhaojin Ji,A History of Modern Shanghai Banking:The Rise and Decline of China's Finance Capitalism,New York,M.E.Sharpe,2003,pp.166~167.

(49)《二五附税昨已实行征收》,《申报》1927年1月21日,第9版。中国海关可以征收二五附加税的由来,源于1921年召开的华盛顿会议。根据该会议通过的条约,中国在尚未取得关税自主权之前的过渡期内,海关可以征收2.5%的附加税。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中国争取关税自主权的努力,一时难有结果。在这种条件下,中国各地区海关开始先后征收二五附加税。据统计,江海关二五附税的收入,每年应约有关平银800~1 000万两。见子明:《记二五国库券》,《银行周报》第12卷第12号,1928年4月3日。

(50)《发行库券之孙张训令》,《申报》1927年3月10日,第9版。

(51)《民党对于借款库券之表示》,《申报》1927年3月14日,第10版。

(52)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页。

(53)《安民布告照录》,《申报》1927年3月22日,第9、10版;《东路军政治部招待新闻界》,《申报》1927年3月25日,第9版。

(54)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35页。

(55)同上,第36~41页。

(56)参见吴景平:《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述论》,《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第21、22页。当时蒋介石公布的财政委员会组成委员有15人,其中金融界5人,分别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陈光甫、四行准备库的钱新之、中国银行的吴震修、交通银行的汤钜、钱业公会的秦润卿;工商界4人,分别是:上海商业联合会的虞洽卿、上海县商会的顾馨一、上海闸北商会的王晓籁、上海纱厂联合会的徐国安;其余6人,分别是:陈其采、王伯群、钮永建、杨杏佛、柳亚子、汤济沧。见《江苏省兼上海财政委员已发表》,《申报》1927年3月31日,第9版。

(57)姚崧龄编著:《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76页。

(58)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49、50页。

(59)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57、58页。

(60)参见吴景平:《上海钱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若干内债——对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的比照阅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61)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57、58页。

(6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63)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42。

(6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65)参见吴景平:《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述论》,《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

(66)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53、54页。

(67)同上,第55、56页;另见《宋部长向金融界商借款》,《申报》1927年4月16日,第13版。

(68)《财政部长宋子文态度消极》,《申报》1927年4月18日,第9版。

(6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70)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42。

(71)参见吴景平:《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述论》,《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

(72)《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抄送历次会议记录函(1927年6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7页。

(73)《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抄送历次会议记录函(1927年6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9页。

(7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75)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58、59页。

(7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77)同上。

(78)同上。

(7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80)同上。

(8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为了促进该库券的推销,随后苏沪财委会又对库券发行简章予以修正公布,其中包括:①发行 十足发行,但认购者准按九八交款,即每额面100元实收98元;②预扣利息 自购券人交款之日起,至16年6月底止,应给库券利息,按日计算,于交款时照数预扣;③基金保管办法 由上海银钱两公会及商会等推举代表组织委员会,并中央特派委员共同保管之等。见《修正后之二五附税国库券条例》,《银行周报》第11卷第21号,1927年6月7日。

(8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83)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91、92页。

(84)参见宋时娟:《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始末》,《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3期。

(8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86)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92、93页。

(8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88)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93页。

(89)《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抄送历次会议记录函》(1927年6月11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23页。

(90)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42。

(91)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89、90页;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92)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93、94页。

(93)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90页;另参见吴景平:《上海钱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若干内债——对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的比照阅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9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95)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42。

(9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9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98)如此时期蒋介石采取硬性摊派方式向中国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等派销二五库券等情形,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95~99、105~110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印:《一家典型的民族资本银行——浙江兴业银行简史》,第27、28页。

(99)《国库券与盐余》,《银行周报》第11卷第25号,1927年7月5日。

(100)《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函(字第115号)》,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0。

(101)吴景平:《上海钱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若干内债——对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的比照阅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102)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25页。

(103)《银钱两业联席会议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4。

(104)《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

(10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0。

(106)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45。

(107)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30页。

(10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0。

(109)《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函(字第281号)》,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0。按:根据原盐余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章程第2条之第四项规定:上海银钱两公会推派代表2人;第7条规定:此项库券基金由财政部指定中央、中国、交通3银行专款存储。

(11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0。

(111)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28、129页。

(112)《国府财部之收支账目》,《申报》1927年9月19日,第9版。

(113)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45;另见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32~136页。按:通过前后史实比较分析,《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34页的合约上日期6月26日有误(即上海银行公会档案中所存该项盐余借垫合约上的日期有误),应根据大陆银行档案中所存该项借垫合约上经改过后的日期7月26日予以更正。

(114)参见吴景平:《上海钱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若干内债——对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的比照阅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11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0。

(116)同上。

(117)同上。

(118)同上。

(119)同上。

(120)同上。

(121)同上。

(122)《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

(123)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0。

(124)《财政部关于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通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125)财政部劝募续发二五库券委员会成立大会由财政部次长张寿镛代表孙科部长主席,当场议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张咏霓、陈蔼士、虞洽卿、王晓籁、顾馨一、张云搏、秦润卿、陈炳谦、谢韬甫、贝祖诒、黄筱彤、胡孟嘉、徐寄庼、倪远甫、叶扶霄、林康侯、吴震修。见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48页。

(12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27)《国民政府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条例》计14条:(1)本库券定名为《国民政府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条例》;(2)本库券由财政部呈请国民政府核准发行;(3)本库券发行总额为2 400万元;(4)本库券以充国民政府本年军需政费预算不足及归还短期借款之用;(5)本库券定为月息7厘;(6)本库券按照票面九八发行,每100元实收98元;(7)本库券民国16年10月1日发行;(8)本库券于发行时预付利息3个月,自十七年1月份起至十八年12月底止,每3个月付息一次,自十九年1月份起按月平均付还本银二十四分之一及其利息,至二十年12月底止本息全数还清;(9)本库券自发行之日起至十八年12月份止,应付息银以江海关二五附税之奢侈税之全部及江浙卷烟统税之一部,每月拨足168 000元拨交保管(转下页)(接上页)委员会作为付息基金。如奢侈税足敷息金时,卷烟统税即行止拨。自十九年1月份起,以二五附税全部收入作为本息基金,至全部清偿为止。由国民政府命令江浙卷烟统税局、江海关监督暨二五附税征收机关遵照办理;(10)此项本息基金均委托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保管之,并由该委员会经理还本付息事宜;(11)本库券票面定为10 000元、1 000元、100元、10元4种;(12)本库券定为不记名式;(13)本库券得为银行之保证准备金及其他公务上须交保证金时均作为担保品;(14)对于此项库券如①有伪造及毁损信用者依法惩办。见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28)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49页。

(129)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另见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43~144页。按:《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43页上所注日期9月29日有误,根据前后文内容分析,应是10月24日,现予以更正。

(130)《财政部关于修改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条例提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第28页。

(131)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42。

(13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33)上海市档案馆藏东莱银行档案,档号Q283-1-165-197。

(13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35)同上。

(136)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50页。

(13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38)财政部对原续发二五附税库券条例修改之处计有5点:(1)本库券发行总额增为4 000万元;(2)本库券定为月息8厘;(3)本库券于发行时预付利息3个月等;(4)本库券在发行之日起至十八年12月份止,应付息银以江海关二五附税之奢侈税出口税之全部及江苏邮包税,每月拨足32万元,拨交保管委员会作为付息基金,自十九年1月份起以二五附税全部收入,并另拨二五附税之出口税11万元作为本息基金,至全部清偿为止等;(5)本库券之基金如因关税征收方法有变动时,即由财政部命令江海关监督在关税增加收入项下按月照数拨足,悉照本条例数目及时期办理,毫不变更。见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3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第30~32页。

(140)《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

(141)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42)《财政部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公函(2月14日)》,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52、153页。

(143)《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按:此处提及的盐斤新加价借款指1927年12月,财政部以时届年关,需款刻不容缓,遂以盐斤新加价(即军用加价)为担保,向上海银行业举借300万元,当时上海银行业组织银团予以承借,故又称为盐斤新加价借款银团借款。可谓上海银行业组织银团承借南京国民政府举债之端倪。该项借款最后于1928年12月的淮苏浙盐商借款中得到清偿。

(144)《上海银行公会为不能应募续发二五库券致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函(1928年2月16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第33~35页。按:根据上下文内容分析,此处所引银行公会致函,应为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将公会于2月16日原发函退回后,经2月23日银行公会委员会议决对退函略事修改,再行发出之函。

(145)《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4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8。

(147)《财政部续发二五库券劝募委员会函(2月27日)》,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53、154页。

(14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49)《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按:上海银行业联合会成立于1927年4月8日,该会由沪上51家银行组成,包括中国、交通、浙江兴业、浙江实业、上海商业储蓄、盐业、中孚、聚兴诚、四明、中华、广东、金城、新华、东莱、大陆、东亚、永亨、中国实业、中国通商、中南、农商、工商、中华懋业、中华汇业、和丰、通和、百汇、江苏典业、华大、富滇、正华、正大、济东、通易信托、通易、明华、中国兴业、农工、道一、安徽、美华、东南植业、四行准备库、信通、劝工、山东商业、华新、中央信托、江苏银行,尚有2家未详。该会的宗旨为“以合作之精神,谋巩固基础,改良业务,并增进同人福利”。见《上海银行业合组联合会》,《银行周报》第11卷第13号,1927年4月12日;《银行业联合会之建设工作》,《银行周报》第11卷第14号,1927年4月19日。

(15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51)吴景平:《上海钱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若干内债——对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的比照阅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152)《宋子文张寿镛函(3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54、155页。

(153)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54)同上。

(155)《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

(15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57)《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

(15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59)《上财政部函》,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6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61)《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暨国外汇兑专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16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

(163)同上。

(164)《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暨国外汇兑专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按:此处的淮苏浙盐商借款指1928年12月,淮南外江内河食岸公会、苏五属盐商公会和两浙盐业协会,为完纳军用加价及善后军费,需款孔亟,以淮南外江内河各食岸及两浙苏五属各食岸军用加价及善后军费全年收入750万元为抵押品,向上海银行业息借银元500万元,银行业遂组织银团予以承借,故又称淮苏浙盐商借款银团借款。

(16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29。按:各银行认购续发二五库券应补1厘利息细数分别为:中国银行17 745.83元、交通银行4 250元、浙江兴业银行1 423.34元、四明银行1 423.33元、中南银行1 423.34元、浙江实业银行711.66元、上海商业储蓄银行713.34元、金城银行711.66元、大陆银行711.67元、盐业银行711.67元、中孚银行284.67元、永亨银行106元、中国实业银行176.25元、江苏银行107元、中国通商银行175元、东莱银行211.5元、中华汇业银行71.17元、新华银行35.5元、工商银行17.5元、和丰银行17.5元、农商银行35.25元、广东银行35.25元、中华懋业银行33.58元、中华银行17.67元、聚兴诚银行17.79元、东亚银行16.79元,共计31 184.26元。

(16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三),第35~37页。

(16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68)《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

(169)《南京财部宋子文、张寿镛来电》,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70)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71)同上。

(172)《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0。

(173)《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

(174)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75)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76)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注:在此次卷烟库券押借军需款案中,上海交通银行被指定为收款机关。

(177)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78)同上。

(179)同上。

(180)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23。

(181)此项军需借款合同内容包括9条:①财政部向各会员银行借到银元共计1 484 400元,其中中国银行491 400元、交通银行252 000元、浙江兴业银行84 000元、浙江实业银行50000元、上海商业储蓄银行84 000元、盐业银行84 000元、金城银行84 000元、中孚银行33 600元、聚兴诚银行5 000元、四明银行50 000元、广东银行8 400元、东莱银行20 000元、大陆银行84 000元、永亨银行8 400元、中国实业银行33 600元、中国通商银行20 000元、中南银行84 000元、农商银行2 000元、中华汇业银行6 000元。②财政部提出卷烟税库券为本借款之抵押品,订明该项库券票面15 000元押借银元10 000元,共计缴付该项库券票面银元2 226 600元,于借款收到之日按成分缴各会员行。③本借款自民国十七年5月16日借到之日起以6个月为期。④本借款利息定为月息1分,自借到之日起按日计算。⑤抵押品之卷烟税库券,其本息票之第1期已由甲方截去,自第2期起,在本借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各会员行得依据卷烟税库券条例第5条之规定,按月凭券收息,并照收本银三十二分之一,至还清时结算,利随本减。⑥财政部将抵押品之所有权完全让渡与各会员行,惟财政部得按本合同后条之规定取赎之。⑦财政部应于民国17年11月15日,将本借款之本息如数还清,未到期以前,亦得付还本息之一部分或全部。各会员行收到后应即检还抵押品之一部分或全部。⑧本借款到期,财政部倘不将本息清还,各会员行得将抵押品自由处分,除归还本息及处分时应有之费用外,有余照还财政部,不足仍向财政部补收。⑨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最后合同签订双方代表分别署名盖印,其中借款人国民政府财政部方面由宋子文、张寿镛为代表,承借人上海银行公会会员银行方面则由各承借行副经理或襄理等为代表。见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82)《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

(183)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84)同上。按:查各银行原按照承借数额,以卷烟税库券票面15 000元押借银元10 000元的比例领取押品库券,现送由银行公会汇办的各银行找还财部押品库券余额分别为:交通银行票面118 000元、浙江兴业银行票面39 200元、盐业银行票面39 300元、金城银行票面39 300元、大陆银行票面39 300元、中南银行票面39 300元、浙江实业银行票面23 400元、中孚银行票面15 700元、中国实业银行票面15 700元、东莱银行票面9 300元、中国通商银行票面9 300元、广东银行票面3 900元、永亨银行票面3 900元、中华汇业银行票面2 800元、聚兴诚银行票面2 300元、农商银行票面900元,共计票面401 600元。

(185)上海市档案馆藏大陆银行档案,档号Q266-1-523。

(186)《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暨国外汇兑专务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11。

(187)《上海市银行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大会会议录》,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8。

(188)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89)同上。

(190)复直鲁赈灾委员会函,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91)直鲁赈灾借款合同内容有10条:(1)财政部向各行借到银元共计25万元,其中中国银行43 000元、交通银行33 000元、盐业银行27 000元、金城银行20 000元、大陆银行10 000元、中南银行10 000元、浙江实业银行10 000元、浙江兴业银行10 000元、上海商业储蓄银行10 000元、中孚银行10 000元、四明银行10 000元、中国通商银行10 000元、中国实业银行10 000元、东莱银行10 000元、江苏银行10 000元、中华汇业银行5 000元、中华银行5 000元、中华懋业银行3 000元、农商银行2 000元、聚兴诚银行2 000元。(2)财政部提出卷烟税库券为本借款之抵押品,订明该项库券票面2万元押借1万元,共计缴付各行该项库券票面50万元,于借款收到之日按成分缴各行。(3)本借款专充直鲁赈灾费用,不得移充别用,由各行直接拨交直鲁赈灾委员会照收。(4)本借款自民国17年5月29日借到之日起,以6个月为期。(5)本借款利息定为月息1分,自借到之日起按日计算。(6)抵押品之卷烟税库券,其本息票之第1期已由甲方截去,自第2期起,在本借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各行得依据卷烟税库券条例第5条之规定,按月凭券收息,并照收本银三十二分之一,至还清时结算,利随本减。(7)财政部将抵押品之所有权完全让渡与各行,唯财政部得按本合同后条之规定取赎之。(8)财政部应于民国17年11月28日,将本借款之本息如数还清,未到期以前,亦得付还本息之一部分或全部。各行收到后应即检还抵押品之一部分或全部。(9)本借款到期,甲方倘不将本息清还,乙方各行得将抵押品自由处分,除归还本息及处分时应有之费用外,有余照还甲方,不足仍向甲方补收。(10)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见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S173-1-31。

(192)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银行公会档案,档号173-1-31。按:1928年11月3日,上海钱业公会举行会员大会,就押品卷烟税库券结价问题进行讨论,议决押品库券照当日上午市价70.2元结算。参见吴景平:《上海钱业公会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后的若干内债——对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的比照阅读》,《近代史研究》2004年第6期。

(193)同上。

(194)同上。

(195)同上。

(196)参见宋时娟:《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始末》,《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3期。

(197)《国民政府财政部收支实数表(1927年6月1日至1928年5月31日止)》,《银行周报》第12卷第25号,1928年7月30日。

(19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18页。

(199)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第117页。

(200)姚崧龄编著:《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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