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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判例、解释例是司法部和最高法院对案例作的解释,判例、解释例的广泛适用,是国民党政府对中国封建法制律例并行传统的继承。国民党政府的各部门制定法的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1935年开始汇编,以后又有不断的调整补充。

二、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与法律渊源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1927~1936年,国民党确立训政体制,建立五院制的政府体制,并展开了行政、刑事、民事、商事、诉讼和法院组织等方面的立法,初步形成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体系。

第二,1937~1945年,中国进入抗日战争时期,随着国共合作的展开,战时体制的建立,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保证战争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国民党利用抗日战争时期立法时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破坏国共合作、加强蒋介石独裁统治的法律法规,例如1939年秘密颁布的《处置异党实施办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

第三,1946~1949年,国民党不顾全国人民反对,发动内战,一方面为了标榜自己的合法性,展开了所谓制宪活动,召开所谓的“国民大会”,通过并颁布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修正、公布国民政府及其五院的组织法、各种选举法;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其统治,配合内战需要,制定了一系列严格限制人民民主自由的法律法规,例如1947年的《戡乱总动员令》、修正后的《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法》,1948年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戒严法》等。

国民党时期法律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制定法(成文法),另一部分是判例、解释例。制定法部分有法典和各种单行法规,法规的权力来源有着法西斯专政的特色,一部分来自立法机关,一部分来自行政机关,还有的来自国民党的党部,甚至是蒋介石的个人手令,蒋介石的个人手令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判例、解释例是司法部和最高法院对案例作的解释,判例、解释例的广泛适用,是国民党政府对中国封建法制律例并行传统的继承。

国民党政府的各部门制定法的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六法全书”这一法典编纂形式来自日本,是资产阶级大陆法系国家汇编成文法典的一种形式,六法通常是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后,六法又变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单行法规按六法的分类汇编入“六法”之内。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1935年开始汇编,以后又有不断的调整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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