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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融资租赁存在的障碍及对策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但融资租赁在推销和设备、促进资金回笼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已引起广泛的重视,发展势头方兴未艾。而我国金融业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但由于我国租赁业务起步较晚,在立法、监管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因而制约了它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我国发展融资租赁存在的障碍及对策

王艺静

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购买合同并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满时,设备可以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早在1952年,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就在美国诞生。之后,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发达国家引领着世界融资租赁业的潮流,融资租赁也逐步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兴办融资租赁的。截至2007年底,全国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租赁公司和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已达760多家,承做各类租赁项目近万余个,累计租赁交易额1000多亿美元,为600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但融资租赁在推销和设备、促进资金回笼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已引起广泛的重视,发展势头方兴未艾。

一、我国发展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集信贷、贸易和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的金融产业。西方有人称之为“朝阳产业”。

(一)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化解经济危机影响

在经济危机影响下,各国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衰退,大量企业破产倒闭,失业增加。而由于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金融方式,可以解决购货方的资金短缺问题,因此是企业促销产品、扩大生产规模的一项重要手段。融资租赁是西方发达国家最常见的营销手段,通常大企业如机械制造厂商设有附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平均而言,西方国家一个设备厂商至少有30%的设备是通过融资租赁卖出去的。可见,在经济危机时融资租赁对于扩大企业销售规模、刺激经济增长有着积极的作用。而我们国家目前这个比例却不足1%。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的租赁市场,这已经成为西方融资租赁业内人士的共识。如何在抵御金融危机影响的同时,挖掘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潜力,紧紧抓住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机遇,对于我国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重大意义。

(二)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竞争优势

目前我国金融业对外实行全面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凭借其强大的实力,多元化的业务优势和较高的专业素质,对我国金融业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强大的挑战。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已实现了混业经营,这种混业经营给国际化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我国金融业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借鉴金融租赁产品在业务上进行创新,实现银行与租赁行业混业经营,通过创新获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新的竞争优势,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高附加值金融服务,进而提升国民经济整体效率。

(三)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一般中小企业因为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融资租赁的租金来源主要靠项目的新增利润,在对承租人审查的时候主要看项目的现金流量是否充足,因此对承租企业的资信和对项目的担保不是要求很高,这就填补了银行贷款的空白。融资租赁对企业的信用要求较低,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能通过该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自身资本少、信用度低,利用银行信贷购买设备,其中的一些附加性限制条件,如补偿性余额、定期等额偿还等,致使借款的中小企业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融资额。而融资租赁不同,因为购物价款由租赁公司全额支付,企业只分期偿还租金,因而企业拥有百分之百的融资额。

二、现阶段我国发展融资租赁存在的障碍

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能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兴起,其共同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金融服务经济的必然结果。融资租赁是发展市场经济必需的,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发展前景。但由于我国租赁业务起步较晚,在立法、监管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障碍,因而制约了它的进一步发展。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政策扶持

美、日的融资租赁业务非常发达,与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很大关系,如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推行信用保险制度以及提供低息贷款等政策。而我国目前仍缺乏有效的措施和配套政策,使各种“扶持”政策未能落到实处。在我国现阶段,政府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仍停留在简单融资租赁阶段。没有把其作为一种主要的企业融资方式而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也没有想到充分利用融资租赁方式来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却享有不同的政策待遇,这种规定含有歧视和不平等的成分,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另外,我国对经营融资租赁的行业准入门槛过高的规定也很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些受到经营资质限制的厂商想方设法地变相经营融资租赁,却受到非常多的限制,甚至处罚。还有,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的设备视同企业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不能列支成本,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新增设备得不到实质性的好处,因此,企业缺乏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的积极性。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更谈不上《融资租赁法》了。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租赁纠纷日益增多。由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专业法可依,只能依靠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这仅仅是一部部门法规,没有法律的权威性,而且也没有随着融资租赁业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改。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给诉讼审理带来很大困难,使租赁机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如我国承租人欠租问题普遍严重,租赁机构将其告上法庭,却屡屡以败诉告终。法院以出租人没有及时收回租赁设备导致损失扩大为由,但是融资租赁业务的特征是租赁设备往往价值巨大,而且是专门为承租人购买的,具有专用性,不能视作一般的租赁物件收回,这样反而会给出租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来保障租赁机构的合法收租权益。

(三)多头分散管理,行业管理混乱

我国融资租赁已发展了二十多年,目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营或兼营机构已达700多家,业务面覆盖全国绝大数省区,行业涉及几十个,但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没有行业协会,没有统一的政策指导和发展规则。现在融资租赁业实行多头管理:中资租赁公司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属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归外经贸部管理,属“三资企业”;而地方中资非金融性租赁公司则由各级地方政府审批并管理。这种按照租赁公司的性质的多头管理,由不同的行业主管进行管理,虽然主管部门容易行使权利,可以快速制定和调整本部门的租赁政策,但是同样的行业因政策不同造成不平等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租赁业发展的盲目与混乱;再加上政出多门,甚至相互抵触,也影响了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承租企业欠租严重

我国承租企业的欠租问题几乎涉及到整个租赁行业,并且欠租规模之大,已经制约了全行业的发展。由于缺乏信用保险制度,并且融资租赁的物件价值大,租期长,承租人一旦欠租,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造成欠租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企业债务缺乏成本预算硬约束,“呆坏账”严重;二是20世纪90年代前期人民币汇率的大幅度贬值也给承租企业造成庞大的外汇债务损失;三是许多承租人由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担保,于是当这些承租人因种种原因不能还租时,作为担保人的政府部门也无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融资租赁业务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

人们对融资租赁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习惯于按传统模式、老经验办事,再加之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导向严重滞后,对于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融资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均鲜为人知,在此情况下,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只能是迈小步。2007年全球融资租赁成交额达到5791亿美元。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几乎渗透到所有行业和各种类型的设备中,并占有相当大的投资比例,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务2007年规模仅有42.5亿美元左右,与GDP之比为0.16%,市场渗透率不到3%。另外,我国企业并未认识到融资租赁是一项促销的手段。如前所说,平均而言,西方发达国家一个设备厂商至少有30%的设备是通过融资租赁卖出去的,而我国不足1%。

三、我国发展融资租赁的对策

由于融资租赁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的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经营活动,因此,融资租赁实质上是新形势下我国企业进行长期资金融通的一种新手段,是一种重要的资本经营方式。所以,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政府应在政策上采取减免税收、加速设备折旧、改变财务处理方法等优惠政策的扶持措施,促进融资租赁的产业化发展。譬如在税收、会计方面,改革现行的会计制度对工业企业折旧年限的规定,充分发挥加速折旧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优势,把一些应该上缴国家的税款提前用来偿还租金,加速设备的更新改造;对以租赁方式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中小企业实行相应税收减免,并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调动租赁经营者和企业采用租赁方式的积极性。对租赁业要贯彻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另外,要把金融性租赁公司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允许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或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鼓励租赁企业出口创汇和外汇的自求平衡,允许企业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经出口所得外汇优先归还租金,然后上缴利润,并纳入国家、地方用汇计划。

(二)应尽快完善融资租赁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金融租赁合同从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此举为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合同法中规定的金融租赁合同的性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租赁物的处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障碍和限制,不利于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因此,制定一部较为详细、规范的金融租赁法已成为当务之急。可以在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一套较完善的租赁法规,以规范承租企业、租赁公司和供货方等各方参与者的行为,使整个租赁市场形成平等有序的公平竞争,并与国际租赁业的惯用法规相衔接。

(三)应加强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

世界许多国家对融资租赁的监管十分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将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对租赁业设有专门的监督与管理部门,租赁业所涉及到的贸易、税收、信贷、债券发行等问题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如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就采取这种方法,但对于银行兼营、或者银行下属公司经营的租赁业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实行规范和业务限制;二是将租赁公司视为准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从谨慎营运的角度对其高额借款和多方融资进行监督,如韩国、法国、巴西等;三是将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央银行进行监管,此类国家一般允许租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如印度、巴基斯坦、新西兰、印尼、委内瑞拉、菲律宾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工作,构建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是该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建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盲目地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只有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才能构建出科学、合理的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为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租赁行业协会来管理租赁产业。在统一的租赁协会下面设立分会,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监管。

(四)清理拖欠租金

由于承租企业欠租问题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要本着“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欠租企业抓紧解决欠租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清理拖欠租金,促进融资租赁业良性发展。一是国家要成立专门机构,对目前租金拖欠情况进行调查,查明拖欠的单位、金额、原因;二是对由于政策性原因所造成的欠租,国家应注入专项资金,帮助组织清理,尤其是对国外租金应按期偿还,以保证我国租赁业在国际上的信誉;三是对非法拖欠租金的企业根据情况依法进行处罚,如实行财产抵押拍卖,收回租用设备,或以产品偿付租金等经济处罚,来确保融资租赁业的正常发展;四是确难偿还欠租的企业,可申请人民币特种贷款,用于偿还欠租。

(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水平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其特殊作用和功能还没有被我国广大企业所认识。一方面,企业应认识到融资租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促销手段,尤其对于大型机器设备的销售;另一方面,企业在需要更新设备但又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要打破传统贷款购买设备的观念,学会通过使用他人的设备来创造利润,提高有限资金的利用效率。这就要求租赁行业应该加强融资租赁的案例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社会的媒体(包括网络)资源,推广、普及、传播融资租赁的知识及其优势。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大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优质的融资租赁服务才有最好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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