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的改革

我国融资租赁监管法律的改革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融资租赁实施金融监管并不意味着需要实施类似于银行业的审慎监管。3.防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是导致融资租赁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当重视对融资租赁企业关联交易的监管。

对融资租赁实施金融监管并不意味着需要实施类似于银行业的审慎监管。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吸储类放贷人,不吸收公众存款,利用自有资金和从市场借入资金来从事发放贷款业务。与商业银行相比,其经营失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以及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其次,与银行贷款相比,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小。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始终掌握资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对出租人的保护程度要比银行贷款中抵押担保权对出资人的保护程度高得多。一旦出现承租人违约的情况,出资人可以行使对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从而大大降低出租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而处于商业目的使用机器设备本身又能带来现金流,这种现金流和资产本身共同构成了对出资人出资的还款保证。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也确保了出租人提供的资金可以用于购买指定的标的物,而无法用于其他方面,从而防止承租人滥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性,降低了资金运用风险。因此,对融资租赁业要实施宽松的非审慎金融监管。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准入监管和运营监管。准入监管包括许可证的颁发、最低资本的设定、对机构人员的资质要求等。运营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防止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公众存款

融资租赁企业作为放贷机构,需要有稳定、长期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在欧洲,大约90%左右的融资租赁公司由银行或厂商开办,其他资金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逐步萎缩。美国独立租赁公司占50%,这与美国资本市场发达、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较高等因素有关。我国投融资体系不发达,企业直接融资比重较低,资金来源基本依赖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如资产证券化和债权保理等也较少采用,这就决定了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的渠道较少。一旦银行收缩贷款,融资租赁企业就会面临资金困境,极有可能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而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在对融资租赁企业运营监管中,要严格禁止融资租赁企业吸收公众存款,当然根本的举措还是加快我国投融资市场的开放,给予融资租赁企业更多的融资渠道。

2.防止融资租赁企业变相从事信贷业务

融资租赁企业享有较为宽松的监管的前提是出租人始终掌握资产的所有权,因而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小。如果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了这一特殊的金融产品,去从事信贷业务,其面临的信用风险就会放大。当前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放变相抵押贷款较为普遍。这些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与银行的抵押贷款相差不大,主要利润来源于手续费、保证金。售后回租业务是融资租赁企业从事信贷业务的最主要手段,因此防止企业从事非法信贷业务的关键是严格规范售后回租业务。必须要求售后回租业务中的标的物须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真实拥有并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

3.防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是导致融资租赁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主要因素。因此,应当重视对融资租赁企业关联交易的监管。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4.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融资租赁业的运营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外部资金,其风险资产可以达到自有资产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资产负债率较高。为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需要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

虽然需要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非审慎的金融监管,但是这一监管任务无需由银行业监管机构承担,可以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监管。为了防范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监管松懈,中央政府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进行统一立法,并赋予银监会对地方监管的监督权。当然对于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除了由地方政府进行非审慎金融监管之外,还应当按照巴塞尔协议纳入母银行的并表监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