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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涉外因素既包括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还包括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国外或约定适用外国法等因素。这一认识目前在国际社会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就采纳了这一观点。即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适用的条件是承租人与出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此项交易即为国际融资租赁。除此之外,国际融资租赁还可能涉及借贷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以及设备维修法律关系。

第三节 国际融资租赁

一、国际融资租赁的定义与特点

国际融资租赁,简单说就是具有“国际性”的融资租赁。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国际性”。而对于“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不同,决定了国际融资租赁的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涉外因素既包括当事人一方是外国人,还包括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在国外或约定适用外国法等因素。而狭义的国际融资租赁则仅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的融资租赁。这一认识目前在国际社会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就采纳了这一观点。1988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3条规定:“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即国际融资租赁公约适用的条件是承租人与出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此项交易即为国际融资租赁。

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规定,我们对国际融资租赁定义如下:国际融资租赁是指一国境内的出租人按照国外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得以支付租赁物象征性余值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退还设备的交易。

国际融资租赁除了具有国内融资租赁的一般特点,如涉及三方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合同、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等特点外,由于其国际性的原因,与国内融资租赁相比,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适用法律的复杂性。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至少出租人、承租人在不同国家,甚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贷款人都在不同国家,有可能涉及适用多国法律。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属不同国家、出租人和供货人在同一国,出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适用出租人、供货商所在国法律,出租人和承租人间的租赁协议则应依据双方选择,有可能使用承租人或出租人所在国法律或国际公约,或者是第三国法律。若涉及更多不同国家当事人,则适用法律的复杂性将更高。

(2)交易风险更高。国际融资租赁因其国际性的存在,相比于国内融资租赁,将面临更多的包括政治风险、汇率风险、交易本身的商业风险、税收风险以及诉讼风险等在内的风险,尤其在新兴的经济市场,经济前景稳定与否、当地政局的稳定程度、法律制度的确定性等,都是交易各方应慎重考虑和防范的。

二、国际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协议

国际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协议主要有两个。

其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设备租赁法律关系,即出租人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表现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署的“融资租赁协议”中,“融资租赁协议”是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协议之一。其主要内容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二是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的设备买卖法律关系,即出租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供货商的设备,供货商将设备直接交付于承租人的法律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个货物买卖法律关系。此法律关系体现在“设备供应协议”中,设备买卖(或供应)法律关系也是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协议之一,作为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一部分,其与融资租赁协议实际上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设备供应协议”在内容和条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该设备供应协议通常由出租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但该协议同时为承租人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其设备条款又是依承租人的要求而订立,承租人实际上具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地位,故该协议通常又须经承租人签署确认。第二,该设备供应协议通常明确其附条件生效性质,即该协议的生效和履行以融资租赁协议的订立生效为前提,并且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该设备供应协议将不可撤销和变更。第三,该设备供应协议的主旨在于为出租人设定权利义务,依其内容,出租人将负有适时开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义务,同时使之取得对设备的所有权。第四,该设备供应协议同时为承租人设定了权利义务,依其内容,承租人负有办理报关、支付关税、接货验收等义务,与之相对应,供货商则有义务直接向承租人交货,并负责安装调试设备。这些均与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所不同。第五,在该设备供应协议中,出租人还负有维护承租人利益和为承租人利益行事的诚信义务。

除此之外,国际融资租赁还可能涉及借贷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以及设备维修法律关系。如在杠杆租赁[2]的情况下,出租人购买设备的资金一部分为自有资金,另一部分为借贷资金,这样,就存在出租人与贷款银行间的贷款协议,即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此贷款协议一般为国际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在内容和条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征:第一,该贷款协议在形式上以出租人为借款人,协议亦由贷款人与出租人签署,但它同时也为融资租赁的供货商和承租人设定了权利义务。第二,依据该协议,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将直接支付于供货商并充抵部分货款;而承租人则负有以租金形式按期向贷款人清偿贷款本息的义务。第三,依据该协议,出租人通常仅将拥有的租赁设备和在租赁协议项下的出租权设为抵押和担保,因而贷款人对出租人可能完全没有追索权(即所谓“无追索权的贷款”)或者对其仅具有次要的追索权,即只有在承租人不能交纳租金的情况下,贷款人方可向出租人要求信用清偿。

另外,为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贷款协议一般要附有担保协议,即以出租人拥有的租赁设备和出租权设定抵押和担保,这样就有了担保协议,但是,担保协议一般是作为贷款协议的从协议而存在。

由于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通常通过各种免责条款免除其对设备瑕疵的担保性责任,因而在租赁设备需要提供专门性维修服务和持续性技术服务的情况下,承租人往往还须与供货商签署设备维修服务协议。这样在承租人与供货商之间又存在维修服务法律关系。体现在“设备维修协议”中,主要是对供货商提供的设备规定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技术升级与交流等服务,不过,“设备维修协议”在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一般直接纳入“设备供应协议”,作为货物买卖协议的售后服务条款而存在。

三、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中涉及的条款众多,既包括一般性条款,又有当事人具体约定的条款,限于篇幅,我们仅对国际融资租赁涉及的基本条款作一介绍。国际融资租赁协议涉及的最基本的条款如下:

(一)设备说明条款

此条主要包括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式样、设备的编号、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说明出租人所出租的设备是应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购买专门用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等。租赁设备作为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标的,是将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联系起来的纽带,一般来说,在《设备供应协议》中会规定一个供货商知晓供货目的条款,以表明供应商自合同订立之始就知道其所供的货物是供出租人用来出租的,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据此要求供货商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款一般与设备说明条款相对应。

(二)租赁设备所有权与使用权条款

依照此条款,一般规定:出租人是出租设备的所有人,承租人只能享有设备的占有与使用权,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设备转让、抵押、出租或作出其他有损出租人对设备所有权的行为。在承租期内设备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出租人不得以使用权干涉承租人对设备的占有与使用权。

(三)租期和租金支付条款

租期一般是指租金开始计算日到租期结束日。一般涉及起租日的确定和租赁期限长短的确定。出租人出租设备的目的是获得租金,租金支付条款主要包括租金的构成与计算、租金支付的货币和地点、租金的变更和罚息和租金支付方式,如租金支付间隔与次数等内容。

(四)租赁设备交付与检验条款

在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付承租人,承租人负责设备的检验接收,嗣后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和其他文件,出租人据此向供货商付款;此条一般还会规定承租人检验设备的期限。

(五)《设备供应协议》中为第三人利益条款

由于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供货商与承租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为避免日后纠纷出现和解决,一般会在《设备供应协议》中为承租人设定权利,权利内容主要是关于供货商向承租人承担的有关产品的责任和设备维修、技术服务义务。

(六)租赁设备使用、维修与保管条款

此条款目的在于免除出租人的责任,因承租人对设备有自主支配权,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设备时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七)设备风险承担条款

在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设备意外损失的风险不是由设备的所有人即出租人承担,而一般都是由承租人承担。双方对设备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涉及的权利义务在此条款中进行约定。

(八)租赁设备的保险条款

包括两个阶段,设备交付前阶段,根据双方供货协议的约定,由出租人和供货商约定对设备进行投保,此阶段设备的保险完全按照货物买卖协议来进行;设备交付后,一般是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且负担保险费用对设备投保。

(九)承租人履约保证金和担保条款

承租人履约保证金是在合同订立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的保证履行合同的保证金。这是一份租赁保证金之外的额外的担保。目的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十)租赁权利转让条款

一般来说,国际融资租赁中,出租方权利转让是其固有的权利,在不影响承租人对设备的占有与使用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将其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而承租人转让权利和义务,则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十一)租期结束后的设备处理条款

在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涉及设备的跨国运输、转移问题,非常繁琐,所以出租人一般不会选择回收设备,一般来说,合同中会约定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享有设备购买、续租、退还的选择权,实务中,如果承租人不购买设备、不续租,出租人通常都让承租人作为代理人寻找设备买主或新的承租人。

(十二)违约责任条款

此条款主要规定承租人与出租人违约时双方的救济权。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违约责任问题比较复杂,各国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所以,应在协议中尽量明确规定哪些事情构成双方当事人违约,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救济。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涉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如诉讼还是仲裁方式的选择;还有关于争端解决适用的法律问题,合同中一般应事先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这个问题还会涉及国际私法中法律的适用问题,比较复杂。

(十四)其他条款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中,根据每次交易的不同以及当事人的情况,都会根据实际需要拟订一定的专有条款,在此不赘述。

【注释】

[1]所谓经济物品,是指在数量上有限,人们得付出代价或某种努力才能获得的物品。

[2]杠杆租赁(Leveraged Lease)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杠杆租赁又称为第三者权益租赁(Third-party Equity Lease),其乃是介于承租人、出租人及贷款人(Lenders)间的三边协定,是由出租人(租赁公司或商业银行)本身拿出部分资金,然后加上贷款人提供的资金,以便购买承租人所欲使用的资产,并交由承租人使用,而承租人使用租赁资产后,应定期支付租赁费用。通常出租人仅提供其中20%~40%的资金,贷款人则提供60%~80%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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