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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取回租赁物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融资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期满后返还租赁物或者留买租赁物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有“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人购买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条款。此与一般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不同。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对租赁物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合同期满后返还租赁物或者留买租赁物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不同。传统的租赁合同是一个合同关系,合同的当事人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涉及第三人。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租赁合同,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合同不仅仅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还涉及租赁物的供应商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物的买卖关系,是两个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国内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相联系;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结合。[1]也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出租人为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是诺成、要式、有偿、多务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的与一般的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表现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和三方面当事人的关系

两个合同是指出租人(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与租赁物供应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三方面的当事人是指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也反映了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资格的特殊性

与一般的租赁合同对于出租人没有特殊的主体资格要求不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只能是获得从业资格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公民和法人。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融资活动,须经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业务的经营。

(三)租赁物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指定由出租人出资购买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指定的供应商购买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物的买卖关系中地位举足轻重,出租人只承担支付租赁物价金的义务,而由承租人具体选择租赁物和供应商。租赁物的买卖合同的履行直接由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未经承租人确认,买卖合同不成立;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

(四)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不负返还义务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指定购买的,租赁物只对承租人有意义,对出租人并没有意义。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往往有“租赁期满后,由承租人购买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条款。合同期满后,租赁物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归属于承租人所有或者由承租人以低价留买。此与一般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不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高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往往要通过融资购买租赁物,因此存在一个资金的使用成本问题;又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一次付清租赁物的全部价款,而通过逐步收取租金收回成本并赢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高的商业风险。有鉴于此,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要比一般的租赁合同来得高。

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如下:(1)承租人先在供应商处选定所需租赁物;(2)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提出租赁申请,并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3)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所指定供应商及租赁物与供应商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4)租赁物的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5)承租人验收租赁物后,向租赁公司交付受领证书;(6)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租赁物的货款。

二、融资租赁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主要权利

(1)根据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2)根据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4)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对租赁物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2.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按承租人的指定和要求及时购买租赁物;(2)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受领证书后,及时向租赁物供应商支付价款;(3)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如果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4)租赁期满时,按约定及时处理租赁物。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协商仍然不能达成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的主要权利

(1)自行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2)受领出卖人(租赁物的供应商)交付的租赁物,并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3)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并得排除任何人的不当干涉和妨害;(4)根据约定,于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并有权要求出租人给予协助;(5)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时,于合同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虽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致使出租人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的,租赁物的残值超过所欠租金时,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部分租金。

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2)对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及时受领并验收,发现租赁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品质时,及时向出卖人提出异议;(3)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承担对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4)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5)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6)根据合同约定于租赁期满时及时返还租赁物或者留买租赁物。

(三)租赁物出卖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租赁物出卖人的主要权利是:向出租人收取租赁物的价款;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注释】

[1]郭毅:《试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融资租赁合同诉讼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

[2]王利明主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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